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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是正义之举,为何被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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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是正义之举,为何被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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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31 08: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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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我和大家聊聊:“
打假
是正义之举,为何一直被争议”这个话题。第一介绍一下我们“星火工作室”的由来,“星火工作室”源于“星火”二字,既有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意,我们希望和勉励每一位消费者都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同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斗争。当所有消费者都觉醒了,维权打假必成星火燎原之势,制假售假行为必将无处藏身。
此前我看到很多媒体为了博取眼球、吸引流量,把原本无可辩驳的法律事实,写得充满了争议;许多传媒从业人员缺少法治意识和追求真理的精神,不懂得法治的真正含义,不珍惜自己掌握的舆论主导权;媒体不仅要对事实进行客观的报道,还应该承担着促进法治进步和社会进步的责任,而且还要对公众进行引导和教育,并承担起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一、媒体人必须明确的知道惩戒性赔偿的立法本意,必须明确的知道中国消费安全的形势仍非常严峻。一百次争议报道,不如宣传一次立法目的和立法本意。
我国惩戒性赔偿制度与打假维权的现状都是来之不易的,因此,媒体第一应该了解立法的原意,如果不了解立法的原意和食药安全现状及消费安全环境的现状,就不能发挥出促进社会进步和法治进步的效果。大部分媒体都喜欢用“维权打假是英雄还是讹诈?”这个名字已经用了三十多年了,说实话,这个名字实在是让人恶心,光看这个名字,就有“诽谤”的嫌疑,如果有人觉得维权打假有问题,直接报警就是。用这个名字的一个原因,就是想要引起更多人的注意,但有一个不好的地方,那就是这个名字很容易让人误会,让人以为这种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这也是为什么大部分消费者在维护自己利益的时候,往往会只提出退货的诉求,因为一旦涉及到赔偿,他们就会认为这可能是一种犯罪行为。多一分麻烦总比少一分麻烦要好。《消法》虽已施行将近30年,但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仍旧十分严峻,并未取得太大进展,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退步的危险。
惩戒性赔偿制度的初衷,在于通过“利益”的勉励,促使消费者勇敢地站出来与不诚实的行为作抗争,从而达到“社会共治”的目标。如果不能让媒体、消费者、企业明白这一点,任何表面的报导、所谓的争辩,都是苍白无力的。
何山教授说过:“法律不是纸上谈兵,而是要用实际行动来解决问题。”如何制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这就需要打假。如何打击假冒伪劣,单纯依靠正规军可以吗?显然,只有政府的打击是远远不够的。人民,是历史的原动力。我们党战胜敌人的一个法宝,就是发动群众,进行人民战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也要打一场“人民战争”,一场发动消费者进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战争。如何调动消费者的积极性?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即:退一赔三,退一赔十,不失为一种良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食药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
2021年10月21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联合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对外经贸大学消法研究中心举办第六届3.15打假论坛,参与起草制定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高级法官张进先介绍对支持打假人的相关立法情况:
张进先法官: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是坚决支持打假的,大家都知道,第一个食品药品纠纷的司法解释是由我牵头起草的,在公布之后,它在全国各地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它统一了司法的裁判尺度,为打假人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可以有效地维护食品安全,净化社会环境。最高法院做了大量的调查,甚至还开了很多次讨论会,权衡利弊之后,才决定将这条规定保留下来。因此,我认为这是非常不容易的,
把这一条保留下来,给全国的法院体系的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提供一个司法的基础,一个推断标准。
三,打假是时代对社会的呼唤,是法律对消费者群体的呼唤,从制度上想唤醒沉睡的消费者权利。 法律武器已经给你制定好了,公众能不能觉醒也是对中国法治进展和文明的一大考验。
在消费安全环境和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立法不进则退,最近几年,行政部门曾经进行过立法,打算出台一项规定,禁止十四亿国人对食品、药品、化妆品等方面的投诉。但是,所谓的实务界专家和大众媒体的集体沉默,曾经让正义之士们感觉到了极度的无望。在他们日复一日地努力下,最终修改了该规定。
2019年5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曾向社会公开了《市场监督治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对购买、使用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提出投诉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调解,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举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执法机关公然违背上位法自立家法,拟拒绝十四亿消费者的食品药品化妆品等与生活最紧密相关的调解投诉诉求,在我国法制史上实为少见。在我国消费维权法治进程中,每一个涉及消费者及公众权益的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都有相应的调解机构,专门负责调解受害人与责任方的纠纷。起初,国家市场监督治理总局公布这份意见的时候,就已经让人无望了。这就意味着,政府将不再受理消费者提出的申诉。这就意味着,你在平时的生活中,买到了一些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化妆品等,这些不合格的产品,那么即使是退货,也要上法院打官司,这样的维权成本,可想而知。
该条款虽被删除,但也侧面说明了行政监管层面对食药等领域存在问题的态度。
消费者的岁月静好,是“体制内勇敢的立法者、体制外勇敢的消费者”负重前行的结果。
第一,从司法的角度来看,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法治的角度承认和肯定了“打假人”的消费者地位,这一改革成果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从以往的“重行政”提升到了最为有力的“司法保护”。
对于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是推动其落实,而不是炒作其有争议。既成法律,就是全社会必须遵守的规则,也是最低的道德标准,是已经争议之后形成的制度规则。
《消法》惩戒性赔偿立法是从1994年实施的,但仍旧难以唤醒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实施,相对于十几亿消费者而言,一些打假人的出现不过算是“个别正常消费者”敢于正常维权而已。大家跪久了,正常不跪的人就成了“勇敢者”,这个逻辑,我难以接受。
通往三聚氰胺奶粉的道路,是我们每一个人共同参与铺就的,是我们缺乏公民责任,是我们懦弱和唯利是图的结果。
现在惩戒性赔偿的出台不过是想改变这种结果。为什么惩戒性赔偿在体制内外能形成如此大的共识,然后落实成法律?其原因就是,不论你是什么身份,你第一都是消费者,你的父母,你的孩子都需要购物,都需要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就像体制内外都对治理大气环境污染能形成共识一样,因为我们呼吸的是同一种空气,这个无法改变。
法律就是武器,只有拿起武器的人多了,倒逼消费环境走向法治化,才能走向优胜劣汰,才能改变“劣币驱赶良币”的怪圈。
即便积极推动,都难以有好结果,所谓打假不过是求真的过程。而我们这个社会求真的人太少太少了,追逐名利才是我们的社会主题。
学术造假,论文造假,财务造假,资本市场造假,官员履历造假,新闻造假,食品造假,药品造假,建筑造假,衣食住行可谓行行都存在造假,长沙倒塌的楼房压死了几十条活生生的生命了,什么原因?建筑房屋时偷工减料,这种不顾生命安全的造假行为,造成的人为灾难代价如此惨重。如此种种我国存在的造假问题,都是缺乏打假,为什么缺乏?因为学术界、律师界、大众传媒,没有承担起为社会消费安全和法治进步而复原“维护常识的自觉性”的责任。
四,资本的力量非常可怕,不少专家为利说话,而不再为民说话。我们听到最无知的言论就是“打击假冒伪劣和消费欺诈影响经济进展”。
“打击假冒伪劣和消费欺诈影响经济进展”的言论不值得推敲,背后无非藏着“官商勾肩搭背”的腐败暗流,打假影响经济进展不过是反腐影响经济进展的另外一种说辞,腐败绝不是促进中国经济进展的润滑剂,同理,“假冒伪劣和消费欺诈”也绝不是促进中国经济进展的润滑剂,中国社会需要的是一个完善的良性的进展环境,而绝不是继续要一个“带病”的虚假繁荣,带动产业升级,促进质量进展是国策,而那种“傍官经济”和以“假冒伪劣”“消费欺诈”带来的经济进展属于典型的“腐败经济”,而任何有长远目光的人都非常的清楚,我们要的不再是“带血的GDT”。
十多年前,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曾两次公开发文支持“王海打假反欺诈”,指出“地方保护和腐败”严峻破坏市场经济进展,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给王海题词“市场清道夫”,称监督是一种市场机制,要利用这种惩戒性赔偿的监督机制来打击假冒伪劣和消费欺诈,著名法学家何山教授“以身试法”亲自购假索赔,以“身体力行”的方式来公开支持王海打假,著名法学家刘俊海教授数次公开支持王海,称王海是中国聪慧的消费者;
打击消费欺诈不是中国经济的减速剂,而是加快实现中国经济转型和促进产业质量升级的催化剂。中国经济要想得到长远的进展和连续繁荣,就必须要建立法治政府,建立唯一的法治市场经济进展规则,决不能再落入饮鸩止渴的误区。
促进经济进展,离不开法治规则,更是离不开法学界的理论支持,也离不开媒体的正确舆论引导和教育。媒体应具备职业担当,为社会进步而发声,而不是为了吸引眼球和流量而炒作话题和制造争议。
五,不解决问题,而解决提出问题的人,是我们这个社会常有的一个处理问题的方式。
各行各业都有其存在的问题,有些人提出一些打假中的个别问题,或者是以打假名义实施“假打、瞎打、敲诈等违法犯罪行为”,像是抓住了什么软肋,极力地抹黑,因此就建议彻底取消打假;这里第一普及一下常识,《假打、瞎打、敲诈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遇到直接报警即可》。那么我要问,如果公务员中出现贪污受贿人员,而且从反腐成果中来看,甚至个别地方出现塌方式的腐败,那么我们能说彻底取消公务员这个行业吗?如果个别商人造假,那么可以彻底取消所有的商业行为吗?如果个别媒体出现过新闻造假,那我们可以取消所有的媒体吗?学术界存在学术造假,那我们可以取消整个学术活动吗?律师界存在的律师行贿问题时有发生,我们是不是可以取消律师行业?
正是为了解决以上常识问题,我们才需要制定法治规则。法治文明是文明的底线,是最底线的道德要求。
而三十年来一些媒体在对打假维权的报道中,将最底线的道德要求,将人人都应严格遵循的法律规定,人为定性为所谓的“争议”,而今改革开放已多少年了,很大一部分国人包括一些媒体人对法治和正义的概念还停留在“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认识阶段,在我看来,毫无疑问,这是中国法治之耻,也是文明之耻,而媒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中国改革和法治进展,不进则退。当看到行政执法机关自立家法,拟拒绝十四亿消费者的食品药品化妆品等与生活最紧密相关的诉求的条款时,我感到无望,利益博弈,立法博弈,彻底丧失了原则和正义。我不知道你有没有关注过前几年“百度竞价排名广告”是否属于广告的立法之争,“百度广告是否属于广告”这样的常识因为有所谓的“争议”而争议了十年之久都定不下来,多少所谓专家在为企业利益集团而发声,不惜撕掉知识分子的尊严而在维护企业利益集团。他们就为了一点名利而已。作为消费者,作为一般公民,面对此现状你是否感到荒唐或者无望?最后这个争议在“魏则西死亡事件”中引发社会一般关注后,才得到定论,百度广告被法律定义为广告。
如果我们的传媒再用传统的旧式思维去作出所谓“争议”,那么三十年来体制内外正义人士拼力推动消费立法进步而取得的这一点点微薄的改革成果,将会彻底被消耗殆尽。因为这些所谓的“争议”也正是企业利益集团用来维护自身利益的说辞。
但媒体人可能不知道的是,倒退之所以会比进步要快,是因为人大代表多数为企业负责人,为地方纳税大户,他们拥有话语权,他们拥有庞大的资本,资本可以让一大批所谓的专家为其说话,而看似广大的消费者群体,实则都是一个个没有话语权的个体。所以在我看来,现在的问题是如何防止法治倒退,如何维护常识,而不是去分解常识和瓦解常识。因为启蒙远远没有在我们的社会和广大消费者中得到发酵。站出来的几个打假者还是从法律制度上呼吁了三十年才唤醒的几个具有一点公民意识的人,也就是说这些打假者是决策层和体制内呼吁和支持出来的,他们是市场经济中微薄的制衡力量。
传媒机构可以揭露真相,可以教育公众,可以维护正义,也可以制造话题和制造舆论纷争,如果传媒抛开法理和逻辑,非要将法律明文支持的打假索赔说成“争议”,并说如此报道正是不回避争议,那我不妨建议媒体朋友可以去法院旁听一下民事案件开庭,几乎在每一个案件都是原告被告各自均怀揣一大推理由,每一个案件看起来都极具争议,正因为有争议才挑选让法律来作出推断,法院就是解决争议的地方。
六,“同案不同判”是整个司法之病,并非只存在于食药打假惩戒性赔偿案件中。
第一需要强调的是,最高法已经多次将“打假索赔”案例作为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同时也将打假案例作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来对全国法院作出引导,但遗憾的是最高法的这些努力几乎没有媒体进行过认真的推广和宣传报道。同时最高法也公布了统一适用法律的规定,力推“同案同判”,让司法获得公信力。
有媒体认为某地倾向于支持打假,某地不支持,这种说法不全面,依法裁判,支持打假,是法律要求,谈不上倾向不倾向,“个案”的胜负已说明不了当下问题的所在,各地都有依法支持惩戒性赔偿的裁判,也都存在着不同程度不支持案例,有些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些属于同案不同判,在这个法律落实博弈的关键期,也正好是中国社会进展和改革的关键期,各种利益复杂交错,但是仅对于“打假”正义与否的问题,不存在其复杂性,二十九年前法律已有明确规定,更不存在争议,而且近年来一直在夯实这个法律基础。下面引用部分判决中法官的经典判词《1,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免费为社会、市场发挥了安检员和违法记录仪的作用,应予认可。只有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人才痛恨“职业打假人”。不懂行的消费者不会打假,懂行的消费者如果又不准打假,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法吗?那是造“假”售“假”保护法了!2,本院认为,一、推断消费者的标准,不是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而是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二、难以给职业打假者下定义。消费者打假有指标吗?一般打假者打假多少次就转变成职业打假者,难以给出这样的标准;三、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戒性赔偿金,表明法律勉励打假,打假是好事。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四、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3,利益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法院保护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是非法利益。制假、售假猎取的是非法利益,打假猎取的是合法利益,为了猎取合法利益,无可厚非。要求法院支持制假、售假的利益否定打假的利益,是与制假、售假者一个立场的腔调。有些人把法律的枪口对准打假者,做出让打假者痛,制假、售假者快的事情,背离最基本的人民意志,因为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人民的意志。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的话,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这只是个常识问题,回归常识,维护常识,是每个公民该有的责任,也是大众传媒的责任。
同时媒体应该注意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也存在于其他领域的案件中。你可以去看看房产纠纷案件,甚至“同命同价”才刚刚被写入法律,同样一条生命,看你生在哪来,也要看你死在哪里,判决的人命赔偿价格是不一样的,我们也不能问,生在城市中的人,因为其生命价格更高,是不是城市里的人就比农村人的生活会更幸福?
“同案同判”这也是当下最高法的工作重点,最高法要求统一适用法律,在全国范畴内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七,在当下时代,“假”能不能打的完?我们坚守的意义是什么?
“诛心论”的泛滥,“逻辑学”和“常识”的严峻缺失,这是目前我国社会的面临的现状。
不论你从事何种职业,是何种社会地位,如果你关注过立法博弈,关注过上海封城中发生的一些事情,关注过三聚氰胺奶粉,关注过大头娃娃,关注过坍塌的楼房压死的生命,关注过贪腐的官员,关注过基层的教育现状,关注过底层农民的生存。我想作为一个有责任的公民,你一定会在某个时刻而感到过无望。如果你真的关注中国社会的进展和现状,你一定会为这个社会多了一个“王海”而感到感动,如果你有一定的认知和能力,你也会不自觉的向王海学习,成为一个有担当的公民。
我们不能因为无望而挑选逃离,更不能因为无望而挑选放弃,我们生活在这个地方,我们热爱这块土地,且爱的极其深沉。因此我们需要捍卫常识,需要坚守正义和良知,我们希望我们的孩子能生活在相对正义和公平的世界里,希望在未来再也不用担心问题奶粉、问题疫苗,不用像我们一样这么提防的活着,这么小心翼翼的活着。
八,我们绝不能把“良心”当做“异类”,绝不能因为跪久了,就把跪姿当成常识。
如果一个时代和一个社会连一个“王海”都容不下,那么这个社会一定将会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而我们都不过是深渊中的一粒尘埃。
这个世界上的任何事情都能找到两面的说法,何况我们的社会缺乏逻辑,而习惯谈“诛心论”;王海就是典型例子,三十年一直正义,但三十年一直“被争议”。他依法做事,他的后台是法律,他本无争议,但一直被媒体写为争议人物。王海近三十年来一直不厌其烦接受媒体采访去宣传常识,他自己也利用社交媒体宣传常识,这一点令人非常佩服,因为大多数人做不到要反复地告诉别人一加一等于二,然后还要眼睁睁看着一帮人说一加一不等于二,大多数人说过三遍五遍之后,就不想再公开说了,会厌烦,这是对法治社会公民正常智商的践踏和侮辱。 写在最后引用一首德国新教神父的诗吧,在美国波士顿,一座犹太人被屠杀的纪念碑上,刻着一个名叫玛希的德国新教神父留下的一首忏悔诗: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我不说话;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不是犹太人,我不说话;此后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不是工会成员,我继续不说话;再后来追杀天主教徒,我不是天主教徒,我还是不说话;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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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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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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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箐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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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与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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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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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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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的灿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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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13 01: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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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位,,坐下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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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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