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湖工商太湖分局的工作人员接连受理几位“职业打假人”索赔案,但因为他们对《食品安全法》的一知半解,买了很多自认为的“问题食品”,在提出“以一赔十”的要求后遭到商家拒绝。 七里缠到八里的“问题榴莲” 前两天,一名本地男子在一家大型超市以每斤10.08元的价格购买了2个榴莲,总计215元。随即该男子就拨打12315的热线投诉:“这个商场海报上说某品种榴莲搞活动,特价7.99元,时间到6月4日才截止,可这才5月底,他们就恢复原价了。” 当工商人员赶到现场时,发现该男子还在大声鼓动周围的顾客购买榴莲,称超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买了之后反正可以“以一赔十”,大家还能“赚一笔”。柜台周围一时围聚了很多人。 执法人员制止了该男子的“鼓动”行为,告诉他:“首先,消费者明知有问题还去购买问题产品并据此索赔时,《食品安全法》是不支持的。因此,他鼓动大伙购买所谓问题榴莲以获得赔偿的做法是不对的。其次,本案例中最为突出的是价格标签问题,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范畴。如果确认是商家有问题,也只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对于价格欺诈一项,对消费者进行退货或者做出“退一赔一”的补偿,而不存在“以一赔十”的赔偿。最后,在工商人员的协调下,该男子放弃了以一赔十的赔偿要求,转而收下了商品差价。 消失了的“白酒”,超市不担责任 无独有偶,太湖分局投诉科最近还遇到另一位男子购买了11包单价21.9元的火鸡鸡肫后,以“该食品配料表上的成分内外包装不符”的投诉。 记者看到,这包立丰牌火鸡鸡肫休闲食品是一个大袋子里装了很多个真空包装的小袋,小袋的配料表上注明:火鸡鸡肫、食用盐、白砂糖、白酒、黄酒、味精等成分,而在外包装大袋子的配料表上独独缺标了一项白酒。该男子以此为由,要求超市“以一赔十”,赔偿他2400元。工商人员了解情况后告诉他,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是本案例中,超市方不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为销售商不可能拆开外包装,对小包装上的成分配料表一一检查。因此,如果消费者真的要就这个问题索赔,应该去找生产商而不是销售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42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商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等。如果你发现超市里售卖的食品标签上,应该标明的没有标,说明超市进货人员没有很好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那超市就要付相应责任。” 滨湖分局局长杨晓虎在接受采访时说,虽然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有一定争议性,里面的一小部分人本身也“不职业”,但无可厚非的是,他们在现代商业中确实有“鲶鱼效应”,对于商家加强进货检查、加紧日常巡查方面有督促作用,总体上说,正面作用大于反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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