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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企提前“三包”抢客 “3年10万公里”被指噱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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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企提前“三包”抢客 “3年10万公里”被指噱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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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14 20: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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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北京一辆300多万的兰博基尼盖拉多新车,仅仅跑出9公里竟然爆炸自燃了,更悲催的是车险还没有生效,接下来的索赔,可能将比较麻烦。但如果车主是在10月1日以后提车,维权将会轻松得多,因为那个时候《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也就是俗称的汽车“三包”就已经付诸实施了。这段时间,汽车“三包”政策已经成为消费者热议的话题,眼下离新规实施还有半个月时间,由此引发的各种讨论不绝于耳。汽车真的能像生活中的其它商品一样,享受“三包”服务吗?消费者将获得什么权益?又可能面临什么样的问题?
尽管离10月1日还有半个月,但在今年成都车展期间,不少车企都不约不同宣布提前实施“三包”,而且主动提高执行标准。比如:上海通用9月1日起将别克、雪佛兰的整车质保从“三包”政策规定的3年/6万公里升至3年/10万公里,凯迪拉克更是3年不限里程。在汽车“三包”进入倒计时的时候,众多车企提前“抢跑”,以汽车“三包”为主题大搞促销,对这一现象,北京中车时代汽车技术研究院执行院长张文利、《北京青年报》汽车时代主编王澈、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做客节目,发表观点和看法。
张文利:
各厂家当然一是积极响应质监总局“三包”的法规规定,提前公布了一些措施。另外一点就是“金九银十”,为了企业的经营活动而搞促销,这都是很正常的。我们也注意到一个问题,厂家宣传大部分都在说自己制定了“三包”规定,国家规定是3年6万公里,厂家说的是3年10万公里,消费者应该警惕一点,“3年10万公里”不是完全解决了“三包”问题,它只是48条款里的其中一条,剩下的那些条款才真正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关键所在。而就我现在查到的一些信息,厂家也没有告诉我们消费者是不是其他条款也都严格按照“三包”规定执行。
还有一点,“三包”规定里面说的很清楚,将来的责任主体是经销商,这次发布这些延长“三包”时间、里程,以及公布其他措施的全是厂家宣传的,它们是不是能代表这些经销商、4S店,将来产生纠纷的时候消费者的问题是不是能得到解决,这还是有一些疑问的。
王澈:
很多厂家提前说我们的“三包”政策高于国家标准,还有的是说我们推行“三包”的时间先于国家规定的日期。我觉得这一个是企业为了在销售旺季的时候做促销,另一个也跟今年的汽车环境有关。今年中国的汽车产销量已经从高速发展进入到缓慢增长,在今年销售下滑的情况下,很多企业都转向打服务牌。我认为很多企业宣传自己提前实行“三包”,有噱头的嫌疑。此外,汽车“三包”的主体应该是汽车4S店,但是就这一点来说,在汽车行业是没有达成共识的,4S店并不认可,4S店说这事跟我没关系。
胡钢:
“三包”政策第四条确实规定说,“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也就是说,它主要把“三包”责任搁在了销售者身上,我们的产品质量法也有这种类似的提法,在存在生产者和销售者销售链条的情况下,销售者相关的责任是比较重的。这种规定在实践中到底有多少效力?这是要打个问号的。
北京消费者段先生买了一辆德系豪车低配版。销售直接告诉他,如果在店外加装倒车雷达,将享受不到三年期的质保。无奈之下,他只有花高价在店内加装。本来在外边加装只需要两三百元的倒车雷达,在4S店却收了1800元。那么,“三包”政策的出台,在维修保养方面是否会让4S店经常给消费者加一些类似的挣钱手段?
王澈:
段先生遇到的情况,实际上在4S店的新车销售过程中是一个现实,是一个惯例,因为加倒车雷达、音响等等在4S店行业里边叫精品,精品这一部分的盈利是4S店现在主要的盈利。实际上消费者是可以到外面去装这些东西的,可是你要到了外面去之后,如果出现了问题,4S店就是不承认。4S店实际上是利用品牌销售,利用厂家给予的专营天然的权利来绑架消费者。
张文利:
4S店强制或者半强制让消费者必须在自己店里装一些所谓的精品,这实际上有两层意思,一个是为了多赚钱,还有一个是现实当中,外面的加装有技术上不规范的地方,容易导致一些质量问题发生,这种担忧也是可以理解的。
在“三包”规定里就这种情况进行了一些规定。第一,它给厂家制定了“三包”的义务,也给了权利,权利就是“免责”,你要提出来,什么情况下你不包,这个权利给厂家了。如果厂家卖车的时候,在使用说明书或者保修手册上,就加装的后果和有可能产生质量问题的部位,包括可能引发的一些技术问题,要明确的告知消费者,如果说断然拒绝消费者去享受外边更好的服务或者更好的加装产品,却一概不负责任,这又不符合“三包”的规定。
胡钢:
我觉得“三包”规定里面最核心的一点是第30条,就是免责。这些免责的规定,恐怕是很危险的,搞不好就这几条免责条款,就使我们看起来很美的汽车“三包”新政化为乌有。如果完全站在生产商的角度来说,那生厂商一定会在所谓的使用说明书中详细列明一大堆使用、维护、修理的条件,特别是限制性条件。
对于使用说明书来说,我觉得首先从内容上来说,汽车生产商在制定过程中应该充分尊重消费者权益。在形式上,比如说作为对汽车生产商有利的内容,应当按照我们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当用大字,比如说特别注明的颜色,特殊的符号来明显的标示,而且应该充分提示和说明。如果可能的话,实际上这种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应该在生产商的官方网站上提前公布,让消费者知道买这个车可能隐含着相应的风险或者使用限制条件,这样才对我们的消费者比较公平。当然,各级消费者益保护组织有可能继续以前一贯的做法,比如说对所谓的使用说明书进行一种相应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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