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这种行为很早就有争议,有人认为是为了净化市场和公共利益,个人获利无可厚非。也有人认为这是为了获取高额赔偿,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来谋取个人私利。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统一了裁量标准,也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那么,“知假买假” 到底是一场消费维权还是商业讹诈?会不会是打开“职业打假人”的潘多拉魔盒呢?
近段时间,安徽滁州一家大型超市市场部的梅经理向我们反映说,她发现一些顾客经常带着发现的“问题”商品来找超市说理,有几位顾客不只露过一面。而且让她纳闷的是,这些因为购买商品索赔的顾客对相关的规定、政策非常了解,买东西的目的就是为了索赔。
梅经理:他有的时候我这个买了这一袋有质量问题了,我在买其他好的商品像什么出现问题以后它到服务台要求把所有的商品全部按照一赔十的价格赔给他。
梅经理说,这些顾客对“假一赔十”的规定非常了解,这让超市方面很闹心,因为不排除一些打假者在“恶意”找茬。如果确实是质量问题,超市是会给消费者赔偿的,但应对这些职业打假人,超市没什么办法,只能内部传阅一些职业打假人的照片,注意这些人来超市的购买动向。
那么,对这些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普通市民是怎么看的呢?我们来听听市民李小姐的看法:
李小姐:这些职业类打假人,大家算是知假买假吧,但是他们对于这些问题商品是有一定的监督心的,也是能够起到一定作用的,让涨价变价也能起到一种警示作用。
看来,普通消费者对这些职业打假人的行为点赞的多,认为可以对不良商家和问题商品进行监督,最终受惠的还是广大消费者。
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联络部主任邱建国、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宝昌对此评论。
为“知假买假”索赔合法点赞
对于知假买假,邱建国认为,这个问题是社会上普遍热议,我们觉得一个公民的行为,一个组织的行为也好,看它这种行为对市场的规范是不是有利,对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是不是有利,以这个作为最高的评价标准,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我觉得作为知假买假一种行为来讲,还是一种值得点赞。
中国消协副会长刘俊海他有一篇文章,观点也是非常的明确,他说法院应该热情的支持职业打假。另外他还说有人说以假买假打假现象是以毒攻毒,在他看来这不准确,因为以假买假者所赔成功的字义与工艺是一致的,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售假这样的一种行为是字义与工艺相互冲突的,会破坏诚信秩序。另外他还说所谓的知假买假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人不是刁民,我们经常说这类人属于刁民,他认为并不是刁民,而是法制社会中理性的新公民,是假冒商品的啄木鸟,法院应该要满腔热情的去予以鼓励和支持,等一会儿我们也会就他所谈到的几个方面具体来说一下,我们先来界定一下,因为有人说并知假买假者并不是消费者?到底是不是消费者?我们在法律层面消费者又是怎么定义的?对此,邱建国表示,法律对消费者的规定是为个人的生活需要购买商品之后服务这样来定义的,作为怀疑这个产品有问题,或者是知道这个产品有问题,然后依然购买,购买以后进行索赔,这种行为过去一直是争论不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食品(行情 专区)药品消费纠纷这样一个司法解释,这是画上了一个比较好的,不能说是句号,因为现在只限定在食品、药品、化妆品,对于其他的还没有划进来,但是依然有很好的指导意义。所以,作为普通消费着来讲,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受到欺诈或者是购买到不符合安全的这种食品药品,能够请求司法机关进行惩罚性的赔偿,这种行为是正常的。作为知假买假的,过去一直有一种观点说可能不太正常,但是这种观念我认为也是正常的,为什么正常?因为他这种行为我仍然是为我个人需要,买了商品没有进行销售,也不是为我职业的需要,完全是社会的需要,所以这个角度说,这个司法解释是解决了很现实的问题。
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而且明知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到收银台结账后,孙银山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因协商未果,孙银山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支付售价10 倍的赔偿金5586元。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本案中,孙银山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欧尚超市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用于生产销售,而且原告孙银山因购买到过期食品而要求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但欧尚超市仍销售已过期的香肠,应被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法律,判决被告欧尚超市支付原告孙银山赔偿金5586元。他似乎也不是为了生活的需要,我们怎么判定它呢?
对此,邱建国分析,这个就是我们怎么来判断它,什么叫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就是餐厅原来有一个便捷,他用鱼讲多少斤,一称多少斤2斤,实际上也就是1斤半,进行欺诈了,餐厅说了你还没有使用,没有消费,没有付钱,所以不是欺诈。实际上这都是站不住脚的理由,像他刚才看到过期的去买是不是为生活需要,就普通消费者他可能没有看到过期的,后来发现过期要求索赔理所当然,他到超市购买商品就是为了生活需要,我们立法归置重点在什么呢?企业不要去制假售假,至于消费者为什么能够买到?是由于制假售假他是不是现在发现的,还是后来发现的,还是真正食用了,还是没有食用不影响对欺诈的判断,不影响对是不是生活消费的判断,这种理念在所有司法实践当中都应该去树立。我们新消法没有去修改,因为这涉及到大修的问题,但是在司法解释当中我们已经看到支持了以假买假,包括刚才讲的什么叫知假买假,没有经过相关部门认定和法院的判决,即便第一次看到过期了,从法律上都很难认定,就相当于盗窃了东西抓住了现形了也叫嫌疑人,原来就叫罪犯,后来变成嫌疑人,只有经过审判之后才能叫做罪犯。所以,知假买假在法律上本质上就是一个不准确的概念,叫以假买假,所以我们最高院讲的是经营者以他知假买假抗辩,法院不支持,不是说法院认定是知假买假,是经营者以此理由来抗辩,所以我们认为他尽管没有食用,可能身体还没造成伤害,他也认定你这是一种消费行为,所以实际是食用,实际上是《食品安全法》96条,10倍的赔偿。
邱建国还进一步分析,不能用主观的感受不能来判断是不是为生活需要,除非你有直接的证据证明他不是生活需要,可以不适用消法,不适用这块,否则的话,你说他是牟利,主观上是为生活需要,可能客观上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他获得了法律赋予、规定的赔偿,包括新消法的55条。其他领域这就看司法实践了,现在是有的法院在判案的时候同样的情况他判消费者胜诉,有的是判消费者败诉,还是有两种可能的。
其他领域对于“知假买假”还没有司法解释
至于其他领域没有个明确的司法解释,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呢?什么原因呢?邱宝昌介绍说,现在我们听全国人大法工委介绍同志介绍,就是在这次消法修改过程当中,也曾经想过知假买假的行为受打法律的保护,后来因为各方争议比较大,哪一个方位形成共识,所以就暂且分歧。里面实际上就是消法的适用,如果适用消法的问题,有一个观点企业讲了你知假买假不是为生活需要,所以不适用消法,不适用消法的49条,像我们食品里面没有讲到消法,只要你生产不合格食品或者是明知道不合格食品销售了,是不是消费者包括企业都应该有10倍的赔偿,所以我们司法解释这次是对食品药品,实际上是一种消费关系,所以说我们要有一个什么样理念呢?不以商品的价值来决定是不是适用于消法,也不宜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数量,刚才讲的是不是民知,有人说一个可能是消费,两个可能也是,三个为什么就不是呢?所以不能用主观来判断消费者是不是为生活目的来购买商品接受服务,要用客观的标准,只要你买了假的,是自然的,我认为是个人只要买了假的,就应该适用消法,至于你说它主观上是什么?客观是什么?你不能用你的主观来判断,要用客观的标准,这样才能够对市场规范有利,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利,对企业要加大你的违法成本,要你卖假了,有人去起诉你,举报你,法律就应该支持,不应该用主观来判断你是好人还是坏人,包括讲的刁民,实际上原来我们一直去认为,这些打假的人实际上他依法打假,他不搞敲诈勒索,他就不是市场的“啄木鸟”。
邱建国补充认为,确实有个别的在打假过程当中是实施了敲诈勒索,这不是我们今天讨论的范围,我们讨论他即便高度以假买假,我认为法律也应该支持的,如果它超过了法律的底线,比如要10倍或者要20倍,你不给我我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对你人身或者企业名义造成威胁,那实施敲诈行为那以我们刑法来对这些所谓打假人来归置他,但是一般正常的,他依据法律事实去主张权利的,法律法院包括行政部门都应该去支持。
职业打假人打架利好消费环境
关于该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的身份,邱建国表示,在一个历史时期,社会上的法律也好,社会上政府行为也好,得考虑什么?什么是主要矛盾?在现阶段中国主要矛盾是打假的人多了,还是假货比较多?应该说现在是假的东西比较多,打假的人还是太少,包括政府的力量,包括法律的力量,包括司法的力量,特别需要社会监督这一块加强,加强的话就得有一种激励机制,我觉得立法的这种精神,包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体现了一种,叫做有利监督,这个有利是有利可图的有利,参与监督的人有利可图,只有这样才能够全社会齐抓共管,把我们的市场环境搞的好一点,假冒伪劣就少一点,过去我们在抗日的时候,包括山上的土匪我们都得团结,现阶段我们就得团结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来打击假冒伪劣,这样才比较好。
对此, 邱宝昌认为,打假公司如果是公司的行为消法不调整,如果是自然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是受消法包括的,打假公司大家认为他不是以公司的名义去起诉、购买,都是自然人,所以你很难界定是一种公司的行为,如果真的是公司的行为,法律是不保护的。所谓惩罚性赔偿,实际上我们《食品安全法》96条是说购买食品价款的10倍,所以刚才讲了500多为什么到了5千多是10倍,实际上我们新消法里面还有一个,明知是欺诈的是倍的赔偿,比如买一个方便面,10块钱是欺诈,倍就是0块钱,10块钱一个0块钱,一块钱一个三块钱,不足500的,它有一个保底的,一次如果买一个方便面欺诈我的话,可以是500,比10部还要厉害,因为欺诈了,最低就是500,这是一个。如果造成人身死亡的那还有一个审视的三倍以下的赔偿,所以这个处罚是很重的,是增加两倍也就是三倍。
邱宝昌还进一步分析,新消法分了三个层次,一方面有实际惩罚赔偿,例如商家过失性,我们有欺诈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实际赔偿。再一个如果对消费者人格尊严有侵犯的,有精神损害赔偿,就像我们有实体的损害,对人格有损害的,比如瘦身、侮辱的赔偿。再一个就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就是最低500块钱,不低于500的,增长两倍就是三倍,原来49条,消法是增加一倍是双倍,现在是增加2倍就是倍,倍如果还不到500怎么办呢?所以这次最低是500,所以这样打假的积极性能够调动起来,会有更多的人来打假,刚才讲的有些人就担心是不是打假的人越来越多,一开始肯定是,真正违法经营成本高了,打假人打的多了最后打不到,卖假的少了,这可能是一个曲线,先可能有上升,最后经营者违法成本高了,不敢卖假了,那么肯定打假人就少了,这样对谁有利?可能对于打假人他获利了,对老百姓有利,对消费者有利,对我们整个消费环境是有利的。
企业应该正确对待“知假买假”行为
邱建国从商业企业立场谈到,他们可能觉得职业打假人,老是天天盯着他们,弄着他们不胜其烦,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讲,企业有的时候因为他有盈利性质,盈利性质如果没有外部监督,自己想采取措施说堵住自己管理漏洞,一般很难,比如说商场的标签,老是出错。销售的价格跟价签的价格配不上,后来我跟他们经理讨论过,他说我这个已经非常努力了,我们排物价员专门监督,我说你这个不行,你得靠外部力量,你如果外部监督,那么谁能挑出我这个毛病,给他奖励,引入这个措施之后,大大的减少了。因为内部人员他首先考虑我这个效益怎么样,你给我的奖金多少。把社会利益放到其次的地位。
对于一些企业对知假打架行为有担心,邱宝昌表示,这个顾虑是多余的,不必要担心,如果个别的所谓打假人他违反法律规定有其他法律法规来归置,绝大部分所谓以假买假人他都是按照第一对商品的知识,法律法规他都比较精通、了解,他是依据购买了不合规的商品或者经营者有欺诈,然后依据《消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等相关法律法规去要求赔偿,比如刚才的10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如果要0倍、50倍或者更多,对方如果协商不成,他采取其他手段,那刚才讲的就是就由刑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调整,一般情况下是在法律范围内来行使这种获得求偿权,是受到支持的,所以这块呢不应该把它视为洪水猛兽,像建国讲应该欢迎他。我记得原来在四人帮粉碎的时候,有一个科学的春天,就是让张开双臂来迎接科学的春天,我认为我们的企业如果真的是想诚信信用来对待消费者的话,应该张开双臂来拥抱这些打假人,他帮你来规范我们的行为,像啄木鸟一样把我们的病虫给啄掉,实际上通过这样的机制让我们企业能够更诚信,在市场经济当中更能够获得消费者信任从长远看你的发展能够更持续、健康,所以说现在倒个个,我们企业到底是什么样的心态?为什么怕打假的人,他牟利不牟利实际上不违法,你不应该对他说三倒四,问题是你是违法的,他的行为不违法,所以你用你的违法来狡辩他道德的高和低,实际上我认为就是获利,法律规定不存在道德低下的问题,所以不应该过多职责,如果你过多职责他,是不是你就不诚信经营,明知道你有假,你还去销售,而且拒部赔偿,当别人再你再犯的时候,你就说他是知假买假然后是以获利为目的,那么你的本意是什么?你明知道是假销售了,已经去赔偿以后了,仍然是知错不改,仍然在违法,你的行为更加严重,所以我们认为从诚信角度,你是一个极端不诚信的,从法律角度你是违法的,所以他依据法律来打你,打的是对的,所以不知道企业的心态,所以说你是不愿意诚信经营,不愿意善待消费者,你的对抗我认为能够解释清楚,如果你要是遵守法律法规,你这种心态是不正常的。
消费者要依法维权和常态维权
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邱建国建议,维权第一要依法,比如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在55条又规定,我们其他条款规定,比如说《食品安全法》56条有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有规定,按照这个规定来主张你的权利没有任何问题,超出这个规定你主张这就有问题了,比如说你买了一个产品,只是有瑕疵,然后你主张说是欺诈了,这恐怕就有点问题,比如说法律规定你只能主张增加10倍的赔偿,那么你张口买了一瓶水,花了2块钱,你说你赔5万你这个依据何在啊?是不是?现在很多企业挠头就挠头这部分问题。一定要依法维权,你主张多少赔偿有依据,比如说我喝了这个饮料住院了,造成损失了,这可以,该多少然后精神上有多少也要合理,不合理不部分不能主张,你主张了可能就有问题,比如说一个消费者买了一个笔记本电脑花了2万块钱,出现了质量问题,然后你索要,索要人家500万,这个问题你不是一个正常的主张行为,也不是理性和依法的,法院也不会支持。法律支持是你合法那部分。
同时,邱建国认为打架,必须依靠每个消费者,因为消费者在市场行为当中有三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无时不在,什么时候有市场交易,什么时候就有消费者。第二个是无处不在,然后无时不有,还有一点消费者不会被收买,别的监督力量有可能被主题收买了,消费者你能收买吗?那么多消费者?收买不过来,如果都收买了,那就叫诚信了。所以说一定让普通消费者参与,参与怎么办?得有激励机制,现在法律10倍赔偿,最低500也好都是激励机制,政府部门对举报者,也要给奖励。
我们也有一种体会比如说商业环境比较好的地区,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地区,好像当然是打引号的刁民,好像确实比较多,大家都好像斤斤计较,比如到上海会有这种感觉,上海人怎么这么“斤斤计较啊”其实这种斤斤计较反倒是让商家更诚信的经营,更到位的去服务。对此,邱建国表示认同,如果消费者不积极未维权,那么也讲打了引号,实际上就起到什么作为?对违法经营者一种放纵,所以说“斤斤计较”有好处。
邱宝昌进一步强调,什么地方“斤斤计较”了什么地方市场环境好一点,什么地方忍气吞声了,什么地方市场环境就差一点,这个是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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