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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 打假案处罚信息20日内须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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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9077 | 回复0 | 2014-6-1 21: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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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县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对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需主动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这标志着全国统一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正式建立。

  据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2月,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对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作了部署,明确了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限、方式、程序及监督管理等措施。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各地按照《意见》要求,制定出台了案件信息公开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监督管理措施。
  一直以来我国打击侵权假冒行政处罚结果的公开,多限于当事人及直接相关人员或组织,对违法者的谴责、制裁效应不能及时、有效地向社会和公众转达,从而影响了行政处罚的威慑力。
  此次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的主要事实,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行政执法机关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处罚信息,也可以选择通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社会监督。
  >>对话・柴海涛(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将提供案件信息查询服务
  Q:建立全国统一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有怎样的意义?
  A:在全国推行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有利于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具体来讲有四方面意义:一是有利于惩戒违法者。可以将违法者置于公众视野之下,使违法者无处藏身,失去社会认可和支持,付出沉重的声誉代价和附随的经济代价,增强行政处罚的威慑力。二是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可以使消费者及时获悉并抵制违法企业和假冒伪劣产品。三是有利于约束执法者。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将行政执法权力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可以有效防范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防止执法人员以权谋私、以罚代刑。四是有利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有利于促进违法失信信息共享,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Q:已公开的案件信息是否会纳入国家社会信用体系,能否作为惩戒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据?
  A:从统计情况来看,近几年每年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达十数万件,这其中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都要求公开。这些信息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守法诚信状况,是很有价值的信息资源。
  《意见》明确要求,将公开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作为社会征信系统的重要内容,方便社会公众查询。我们已经开发完成了企业诚信档案数据平台,下一步将采集各地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整合、分类和分析。同时,还将探索建立案件信息的查询、披露制度,适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一旦企业有了违法记录,社会公众都可以查询了解相关情况,违法企业的信誉就会受到影响,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就会受到有力的社会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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