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府机关岂能成为职业打假团伙所利用的工具?文中写道:近几个月以来,因一些“职业打假者”,流窜于焦作、洛阳、晋城等地,他们打着打假的旗号,干着牟取暴利的勾当。对此,焦作市某局某分局组织召开“如何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杜绝不规范商品或过期食品进入商场”的专项会议,会上各大商场、超市、大药房的负责人对职业打假团伙的敲诈、勒索深恶痛绝。同时,会上讨论分析了职能部门应对职业打假者的难点,以及各代表对职能部门应对职业打假团伙的建议等。
我不知道,这是某媒体无中生有的炒作,还是断章取义制造的噱头。但是,从新闻、时间、地点、人物、事件五要素齐全,文风慷慨激昂、观点鲜明、有主题、有观点、有应对措施来讲,我毫不怀疑这样的会议报道系无中生有。我不理解,几乎每天都有消费者买到了假冒伪劣、过期等产品且投诉无门的报道或者投诉出现,但是这样的专题会议为什么没有消费者代表参加并发言。我不清楚,为什么有那么多法律规定的部门管理,假冒、过期商品依然能够登上各大商场、超市、大药房的柜台?在监管部门的监管下、在各商家的自我约束中,这些商品又是怎么被职业打假者买到手的?
我不明白,人们购买了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商品,并且按照消法等法律规定向“国家政府机关”投诉后,国家政府机关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还是应该把出售这些商品的商家集中起来声讨职业打假、研讨应对措施?
我很担心,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依法行政本来应该是国家行政部门的天职,但是为什么会出现“沦为谁的工具”一说?如果说观点明确地表示不能沦为职业打假团伙的工具,那么会不会因此最终沦为制假、售假者的工具?我错了?媒体错了?消费者错了?职业打假者错了?国家政府机关错了?还是法律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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