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食品 打假人的身份是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只要依法打假就不会有问题,而若作奸犯科,就将“惩罚没商量”。
近日,自诩为“食品安全与环保卫士”的董金狮被抓了。
大名鼎鼎的董金狮上过央视,接受过中央媒体的专访,发表过的观点涵盖发泡餐具、方便面、勾兑饮品、散装油、转基因等多个领域,甚至还以“中国科学维权第一人”自诩,但最终却以敲诈勒索落幕,再次证明:法律底线不容挑战。
法律允许打假,但绝不容“假打”。前几天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曾指出,“职业打假”、“知假买假”纠纷较为普遍,各级人民法院依照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规定认定个人打假者具有消费者身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杨临萍也表示,个人“知假买假”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而董金狮就没能把握住这一点,从法律支持的打假走向了“假打”。
往细里说,就是打假也应有度,必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若为了一己私利,以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把柄来要挟,强制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放弃自身权利,打假就已经变了质走上了歧途。为了获取暴利,董金狮等人借助“野鸡协会”,以收取“咨询费”名义向食品包装企业伸出“黑手”,其所作所为早已超越了打假边界,被以“敲诈勒索”逮捕也确实是事出有因。
既然违背了法律,就必须付出代价。而今公安机关抓捕这名昔日风光无限的“食品安全与环保卫士”,并不是说法律要禁止打假,而是要将打假纳入法律管辖使其不超越法律底线。换句话说,不管食品打假人的身份是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只要依法打假就不会有问题,而若作奸犯科,就将“惩罚没商量”。
由此就涉及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即职业打假人问题。先前最高人民法院曾给出司法解释,将个人“知假买假”确定为消费行为,并明确将受到法律保护。再加上新消法将消费欺诈的赔偿额度增加至“三倍赔偿”,很多职业打假人都迎来了“黄金期”。但尽管如此,也不能放任职业打假人率性而为,而应从法律上加强监管,使其能够始终在法律红线内打假。
而董金狮等人之所以能够招摇撞骗、存在多时,也就说明在打假方面法律监管未到位。因为法律在被打假者方面规定得较为详细,但在打假者打假行为等方面则显得较为欠缺。更何况法律往往也更注重于被打假者的监管,如此也就很容易导致打假者滥用手中的权力。
从这个角度来说,惩处董金狮只是一个开始。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打假者的行为、后果等予以明确,都已成为当务之急。另一方面,董金狮仗着“国际食品包装协会”为非作歹,也倒逼着我们要依法规范行业协会运行。比如说建立行业协会准入机制和淘汰机制,严格规范协会的运营流程和责任权限,依法约束协会的服务行为等等,都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必须清楚的是,加强法律对打假行为监管,通过法律手段追究“野鸡协会”及幕后操纵者的法律责任,这只是规范打假乱象的一个方面。更多的打假人应以董金狮为戒,守住法律底线。与此同时,相关协会也应加强内部自律与管理,防止协会蜕化变质,更避免协会成为某些利益集团和个人的违法工具。如此,才能既维护了食品安全,也维护了打假人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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