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在写材料,就是在往返法院的路上。”这是蒋飞亮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的一句话。
在安徽省“打假圈”里,蒋飞亮算是有名气的资深人士。从2008年开始,蒋飞亮辗转多个省市打假维权,涉及化妆用品、电信通讯、食品安全等多个领域。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仅合肥法院受理蒋飞亮提起的诉讼就多达68件,大多数涉及食品安全问题。 对于“蒋飞亮们”这样的职业打假人,根据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个人打假者具有消费者身份“知假买假”仍受保护。但职业打假人的作用到底有多大?其利用商家息事宁人的心理获得灰色收入与净化市场有多大关系?这些问题至今仍争议不断。 诉请标的达70多万 蒋飞亮今年39岁,来自湖南省临武县的一个山村。他告诉记者:“打官司要学法律,要学如何收集证据,没有时间考虑工作的事情。维权路走得很辛苦,不仅没钱吃饭,交不起房租,还要倒交‘学费’。像食品当中如果有成分超标要做检测,就得交检测费。没有经验的话,就会交很多冤枉钱。” 在“打假”路上,蒋飞亮通过网络论坛等途径接触到很多志同道合的朋友,他们会把维权案例和经验在圈内分享。在蒋飞亮家里,收藏了数千份同行们整理汇集的判例,依据年限、行政民事等类别分别装订。 “现在凭直觉,我就知道熏干的鱿鱼丝是否二氧化硫超标。”蒋飞亮说。 蒋飞亮粗略估算了一下,7年来自己提起的诉讼大概有2000件左右。食品安全是他最关注,也是最擅长的维权领域。 今年以来,合肥法院受理蒋飞亮提起的诉讼68件。蒋飞亮打假的对象包括超市、药店、网店等,几乎合肥市面上各大超市都被他告过,大多涉及食品添加剂问题。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食品的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但很多超市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多以败诉终结。 蒋飞亮也说,他每次都做足“功课”,胜诉率大概在九成。但因为维权成本很高和周期太长,自己并没赚多少钱。 记者了解到,仅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受理蒋飞亮提起的41件诉讼,诉讼请求标的额就达76万余元。 倒逼行政部门尽责 职业打假人因“知假买假”,曾备受争议。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2014年3月15日实施后,曾有舆论认为职业打假人迎来春天,因为法律保护“职业打假”“知假买假”。但事实上,问题复杂得多,争议依然激烈。 曾在工商部门工作过的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万亚波是这一群体的支持者。他认为,打假是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于“蒋飞亮们”来说,“职业打假人”是不正确的称谓,称其为“购假索赔人”更为恰当。 “他们对某一领域的法律、法规、规范和强制性标准非常熟悉,通过购假索赔,直接打击了违法经营者,净化了市场环境。”万亚波认为,他们是清除假劣的“啄木鸟”。 万亚波还说,这一群体的出现,还利于促进行政部门履职尽责,“因为一些行政部门具有惰性,很多执法活动具有滞后性。一些‘索赔人’形成一定影响后,原本负责监管的职能部门脸上会不好看,倒逼他们加强监管”。 去年,蒋飞亮就将工商部门告上法庭。因为该部门对他关于超市销售产品违法举报不予受理。蒋飞亮状告其不履行法定职责,获得胜诉。 下转第十三版 上接第一版 “购假索赔人”每一次胜诉,相应地能获得数倍甚至十倍的赔偿。有人为了拉短“战线”,或是获得更高额的赔偿,会私下找企业解决,这也是外界质疑的焦点。 “打假为钱并没有违法。”万亚波说,知假买假不影响行为人主张消费者权益,只要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出高额赔偿也不会构成敲诈勒索。因为这是行为人的权利,最终要看法院是否支持,由其个人承担诉讼费的风险。 万亚波还认为,消费纠纷首先是鼓励协商和解。违法经营者支付违法金额,就不会卖问题产品,这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净化市场作用有限 与支持者的观念正好相反,持疑者认为职业打假人不仅对净化市场的作用有限,还干扰了企业正常运营。 “这些打假人对国标非常清楚,检索发现有问题的东西,一次性买完后会直接找到商场负责人,要求高额赔偿。没有达到他们的要求,才会投诉或是提起诉讼。”安徽知名连锁超市红府超市董事长王正告诉记者,这些人索赔矛头对准的都是连锁、国有企业,一般不针对个体户。因为这些商家考虑到商誉问题,通常都会私下协商解决。 王正从三个层面分析职业打假人对净化市场作用有限的原因。对于商家来说,打假人士基于谋利的目的要求赔偿,不会上报有关部门或是公开,商品问题就被掩埋了,解决不了实质性的问题;对于管理部门来说,因为信息不对等,管理人员掌握不了情况,其服务管理功能没有得到发挥;对于零售行业来说,某一问题可能不是个案,在其他企业同样存在,私下解决后对行业规范没有促进作用。 还有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有些企业为一了百了,会和职业打假人私下签订协议书,以企业顾问费的方式给他们钱,让他们不再盯着自己企业“找茬”。 在民事诉讼领域,这种以民事诉讼作为谋取经济利益途径的现象正逐渐增多,除了职业打假人以外,还活跃着一批业余打假人以及打假公司。 一位司法系统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法理,无论职业打假人内心是否以诉讼为目的,都应该被视为消费者,受消费者法的保护。然而就其合理性而言,这种现象的背后反映的是一种畸形诉讼观念。法律是定分止争工具,但“职业找茬”无异于制造机会让别人伤害自己,并在这种伤害行为中获取暴利,这违反民事诉讼制度设计目的。与此同时,大量诉讼增加了司法成本,降低了司法效率。 后续监管有待跟上 在蒋飞亮心里,他给自己的定位是热心公益投诉人。但在持续不断的诉讼维权中,他发现官司打赢了,很多问题商品却并没有退出市场,取得的社会效益打了“折扣”。 “这是因为后续监管没有跟上,很多企业只是一赔了事。”万亚波认为,惩罚性赔偿见诸法律的太少,且赔偿标准太低,企业在做利益权衡时候,肯定是不愿商品下架的,反正逮着了赔一点钱就没事了。如果能设定更高、更严厉处罚标准,企业就不敢抱侥幸心理。 此外,政府职能部门职能交叉,形成不了打假合力,甚至有些部门碍于地方利益或是部门利益会“放水”。 王正站在零售企业的角度认为,很多企业不愿下架问题产品,还因为国标经常更新。如果符合当时国标生产的商品没有售完,在新国标出来后,就变成了标识瑕疵品,给商家带来严重损失。并建议:“能不能在新国标出台后,给予商家一个宽限期,也就是在一定期限内,符合当时国标所投产的商品销售并不违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商家的损失。” 王正还建议,在法规、制度层面,对职业打假人应制定约束性规定,“对于经常跑到企业要求私了,盲目索取高额赔偿,扰乱企业秩序的人,商家也可向工商部门投诉,登记在案,依法保证公平交易”。 对于职业打假人群体,社会评价有赞有贬。但是能确定的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承担起“打假”主体职能,在权责分明的基础上,建立起有效协作沟通机制,组织调动社会优质资源,严厉打击制贩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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