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是一名“职业打假人”,专挑超市过期食品购买,随后拿着购物小票,以维权名义向超市索要钱财。久而久之,超市工作人员都认识了这位“常客”,只要田某出现,无需再有过期食品的购买小票,超市工作人员就“自觉”给财物。这还是正当维权吗?检察官告诉你:这不是维权,是敲诈勒索! 近日,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田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田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田某曾经是一名食品企业处理纠纷投诉的工作人员。
2016年起,田某开始其“职业打假”之路,每天的工作就是逛超市,寻找售卖的过期食品。一经发现立即下单购买,随后便拿着购物小票,要求超市退款并给予一定的补偿款,少则数百,多则上千。
超市一方,一般则会为了息事宁人而满足田某的要求。当然,也有超市怀疑是田某夹带的过期食品,而不予赔偿,后工商部门也出面协调过,田某会闹到法院提起诉讼,超市觉得实在太烦了。
田某的足迹遍布了杭城各大超市,经过多次实践,也发现了规律,知道哪些区域容易找到过期的或临近过期的食品,且屡试不爽。
田某成了各大超市的“老顾客”,在经历多次“工商介入”、“媒体曝光”、“法院诉讼”的威胁之后,超市对田某直接有了心理阴影。从此,田某到超市甚至都不再需要寻找过期食品,“借钱”,或者“要个坚果礼盒”,“要点年货”,超市人员都会答应。
田某甚至向部分超市提出了“包店”,要求超市人员每月都支付3000元的费用,以保平安。
经查明,2016年至2018年9月期间,田某以谋利为目的,利用“打假”名义,在各大超市以投诉举报等相要挟,强行向超市人员收取现金、食物、礼盒、香烟等物品,非法获利共计一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
公诉部员额检察官、浙江省公诉业务标兵李璐说,田某的行为是敲诈勒索。
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因购买、适用行为,与超市之间发生民商事法律关系,如果产生产品(食物)质量问题,基于该民商事法律关系要求索赔并无不当,只要是基于双方自愿平等的意思表示,是被法律许可的,属于正当维权。国家也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权益。
但是本案中的田某,并非基于正常的消费目的购买物品,也非单纯基于维护自身权益要求赔偿,而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多次“打假”行为后,已经给超市方和工作人员造成了恐惧心理。因此,田某强行向被害人索要财物、以“借”为名强行索取钱款,甚至收取“包店”费用,其行为明显具有要挟性质。被害人拒绝田某要求后,田某会变本加厉,以“打假索赔”为名影响正常经营。被害人被迫同意其要求,该行为系“不得已”,这就不再是一般维权,而构成刑法上的敲诈勒索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超市商家,也要加强商品管理,尤其是针对一些散称的、小件的食品,更应重视日常检查,及时清理过期食品,避免将过期食品销售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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