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宿州市埇桥区翻翻服装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有“THE NORTH FACE”标识的服装共129件,货值金额1.72万元。经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公司辨认,涉案服装显著位置上使用的标识与完全相同,商标所有人从未授权当事人生产或销售带商标标识的服装类产品,对比涉案产品与正品的细节,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服装款式面料、生产工艺均与正品不同,认定其为侵犯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涉嫌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