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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打假]
律师看法:冒名注册是违法行为,“打假声明”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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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1 15: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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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晨烨 就“国企挂靠灰色产业链”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多位对该领域比较熟悉的律师。
以下是对话内容:
法律责任
经济观察网:通过虚假登记等方式冒名国央企下属公司对外开展业务,相关主体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昌明:这个问题涉及三个层面的法律责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首先,大概率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假冒央国企下属公司的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损害正常市场交易秩序,侵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相关企业需要赔偿和处理这些事情,这是民事责任的一部分。
其次是行政责任。涉及工商注册、税务注册,包括企业经营中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行政许可。企业必须具备合法资格和资质,如果明显不具备这些条件,却以这样的名义或资质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最严重的是刑事责任。如果相关公司的行为触犯了刑法,那么就构成了犯罪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刻制假公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假冒国央企从事合同诈骗、非法集资,这都是犯罪行为,会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
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卫平:通过虚假注册登记为央企子公司,冒名对外开展业务,其行为当然违法。从民事角度而言,可能涉及侵权以及虚假宣传,从刑事角度而言,很有可能构成伪造公章、诈骗、合同诈骗等罪名。从行政责任的角度而言,如监管部门发现提交了虚假证明文件,将可能导致企业注册被撤销等法律责任。
受害维权
经济观察网:我们注意到近年来,被假冒国央企实施合同诈骗的案例屡见不鲜,如果企业或者个人在经营过程和日常生活中,被假央企欺骗,该如何维权?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洪江:公安部近期就公布了四起假冒国企央企实施诈骗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宋某、黄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的“中国有色工程有限公司”资料,冒充央企工作人员在银行开立企业对公账户,并以该对公账户签发3400万元人民币的商业承兑汇票,向第三方公司转让获取贴现实施诈骗被公安机关抓获。假冒国央企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在实务中,国央企作为被假冒方,可以通过向目标企业发送律师函、行政投诉、提起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等形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如果个人或企业在日常生活或经营过程中被假央企欺骗,维权过程需要谨慎且有条理地进行。为了帮助相关企业或个人更好地进行维权,以下是一些建议:比如及时聘请专业律师并固定收集证据,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等。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维权过程中,相关企业或个人需要保持冷静和耐心,遵循法律程序,与警方、律师和法院等保持密切沟通。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防范能力,避免再次成为诈骗行为的受害者。
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卫平:从维权角度来看,如果企业或个人被假央企诈骗,应优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不涉及刑事责任,则可以通过法院维权,也可以通过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等方式维权。
相关规定
经济观察网: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企业冒名注册、虚假登记等相关行为是否明确为违法行为?企业被冒名注册一事的监管主体应该是哪些机构?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洪江: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企业冒名注册等相关行为确实明确为违法行为。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企业被冒名注册一事的监管主体主要是市场监管部门。
具体来说,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企业登记注册的管理和监督,对于冒名注册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有权进行调查和处理。为了加强对此类行为的监管,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也发布了一系列相关规定。
例如,《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明确指出了相关内容,包括加强身份核验、实行信息比对核验、完善撤销登记程序等制度措施,以有效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这些规定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登记管理秩序,保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挂靠”责任
经济观察网:在中介机构提供所谓的“国央企挂靠服务”的过程中,买方主体是否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卫平:如果是通过中介购买,挂靠在国央企旗下的主体,从形式上看,其对外的名义就是某国企或央企下属公司,那么购买主体如果从事违法行为或构成违约,确实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刑事责任,由其自己承担,如果是民事责任,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因其对外的名义是某国企或央企,因此,挂靠方可以向对应央企主张权利,要求央企承担责任。但前提是该挂靠为真实的挂靠,如果是虚假挂靠,则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还是自己。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洪江:通过中介购买、挂靠在某些国央企旗下的主体,这些购买主体确实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挂靠经营实质上是一些自然人、合伙组织利用企业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资质,规避国家法律政策对某种行业的要求和限制,并利用所挂靠的企业法人所具有的某种资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在煤矿、再生能源等行业中,挂靠经营普遍存在,挂靠方常为散户、黄牛等,其依赖于被挂靠方进行经营,符合挂靠关系的实质特征,挂靠经营是否合法应当根据交易实质进行判断。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也明确指出,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挂靠者以被挂靠者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得到被挂靠者的同意,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挂靠者承担。
同时,被挂靠者允许他人从挂靠经营中获得利益,承担必要的法律后果和风险也是理所当然的。如果挂靠经营规避和违反了行政审查,行政机关会对挂靠单位和被挂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挂靠单位没有取得相关资质而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如果通过中介购买、挂靠在某些央企旗下,进行违法经营活动,不仅要承担上述的行政和刑事责任,还需要对因此产生的民事损害进行赔偿。
法律效力
经济观察网:在中介提供“国央企挂靠服务”的过程中,买卖双方所签订的服务协议以及代持协议,从法律层面讲是否具有效力?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昌明: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首先,我们需要对合同进行定性。
虽然很多合同形式看似合法,但是《民法典》有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 如果服务协议以及代持协议符合上述情形,那么这样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即使合同的内容由最优秀的律师撰写,但如果其目的不合法,合同也没有法律效力。
例如,如果你签订这份合同是为了进行招摇撞骗等不法行为,即使合同形式上合规,它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其实,到了法律层面需要认定合同有效还是无效的阶段,关键还在于你是否有足够证据和举证能力。如果你能够证明自己是出于合法经营的目的,并且中介所提供的服务是真实有效的,那么合同有可能被视为有效;反之,如果有证据证明中介采用虚假手段,且合同的目的不合法,那么法院大概率会认定合同无效。
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卫平:代持协议以及服务协议,只要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又没有其他的无效事由,那么该协议还是有效的。但反之,如果该代持协议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其他的无效事由,该协议无效。
关于“
打假
声明”
经济观察网:2024年7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将正式施行,在新《公司法》中,是否有关于规范国企、央企下属公司登记注册的方式相关内容,以杜绝假央企频出的现象?
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卫平:新公司法对于公司注册其实并没有太多的实质性变化,仅仅对注册资金的认缴期限等内容做了修改。但无论是新公司法还是老公司法,均强调了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注册。因此,新公司法的实施,对于假冒央企的行为,暂不会有实质性的影响。
经济观察网:如果某家国央企有内部人士配合挂靠中介,为倒卖相关资质提供便利,未来冒名企业在出现问题后,该国央企仅仅发声明打假就能撇清关系吗?是否需要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昌明:从法律属性上来说,这种情况下被冒名的国企、央企是受害者,因此不能追究他们的责任。根据基本逻辑,这些国企和央企在此类事件中通常是被利用的对象。
一般来说,国企、央企应对这类事件的标准程序是,第一步向社会发布公告,第二步向市场监管局发函,要求查处和打击假公司。
还有第三步,即通过民事程序进行起诉,例如不正当竞争或侵犯品牌字号的合法权益。你未经授权使用我的品牌和名称,属于不正当竞争。而招摇撞骗则属于刑事责任,报案后由公安部门处理。
这三步程序中,通常国企、央企只进行前两步,因为起诉程序复杂且费用高昂,最终得到的可能只是一张判决书,没有太大实际意义。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洪江:国企、央企发表声明打假,是对公众和合作伙伴表明其不认可某些行为或实体的立场,但这并不意味着能完全撇清与该行为或实体的所有关系。声明本身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它更多的是一种道德和公关层面的表态。
如果国央企内部确实存在倒卖挂靠资质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导致了问题或损失,那么仅仅发表声明可能不足以完全撇清其责任。
这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法律规定。如果央企在倒卖挂靠资质的过程中获得了直接或间接的利益,或者其对被挂靠的企业或项目存在监管责任而未尽到相应的义务,那么央企可能需要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可能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国央企在面临类似问题时,除了发表声明外,还需要积极采取其他措施,如内部自查、配合调查、纠正错误等,以尽量减轻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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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户时代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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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1 2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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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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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谦家
海!外直播 bitly.net/nnvnn 禁闻视频 bitly.net/xtttx 好多年前,我在上海本地某论坛混的时候,去过那个网站,整整一层楼面办公的都是管理员,专门删贴的。网络是智力密集型行业,在中国却是劳动力密集型的。
发表于 2024-6-9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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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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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1 21: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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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好正在井然有序的发生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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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光的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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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 03: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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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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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就开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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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 18: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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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坑编辑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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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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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 20: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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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发人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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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 23: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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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撸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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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中失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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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3 00: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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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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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的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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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3 05: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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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个帖子,下班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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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文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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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3 09: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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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 支持一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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