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印 广州市至信防伪科技有限公司 天臣集团 广州申悦防伪技术有限公司 品牌卫士
倾松防伪 上海中商 中江科技 通盈科技

[职业打假] 中国青年报:职业打假人的演化与困境

[复制链接]
查看1480 | 回复0 | 2013-6-19 15: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亲,你还没有登陆哦,无法享受到更多服务的,马上登陆。如果还没有帐号,请立即注册
在黄勇案审理期间,职业打假人刘殿林通过一位记者给黄勇送去了1万元。春节前,他又送去了1万元。
  刘殿林直言,自己与黄勇熟悉,出点钱是为让黄的家人熬过这段日子。
  与黄勇不同的是,刘殿林10多年前便开始回避这种通过流通领域的购物打假索赔的模式了。
  “我不是说我们越过了这一阶段,但事实上,应该是发展得更成熟了。”
  1999年,刘殿林开始与企业家史玉柱合作,走知识产权保护的路子。10多年来,他的公司日益发展,甚至拥有数十名调查员,与之合作的多为索尼、LG等大企业。
  他认为,一个职业打假的公司需要有条件支持:靠影响赢来客户;强大的团队调查能力,确保将造假工厂挖出来。同时能及时协调有关执法部门,打掉这些窝点。
  因此,公司的组织结构也需作适应性的调整。他的公司有调查部、法务部和行动部,最多时有200多名线人。“他们风险大,有时需要卧底调查,做得比你们暗访的电视记者更专业。”他表示,更为重要的是有一个团队,对将采取的行动有法律评估, 可以清楚地分析和预防风险。类似他这样的公司,仅广东就近百家。
  私下他认为,黄勇吃亏有这方面原因。
  “别看他长相粗犷,实际上是非常心细非常好学的人。”刘殿林说,他曾和黄勇携手打击假冒某品牌的早餐奶。这一过程中,他发现黄勇做事非常细心,连早餐奶的分子式都要核查清楚,与此前媒体报道的“没受过教育、知识缺乏”的文盲形象迥异。
  但黄仍然深陷囹圄。对此,刘的看法是,这一职业风险越来越高:法律用得好,维护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尺度掌握不好会伤到自己和别人。
  2月1日,职业打假人王海在电话采访中表达了不同观点,他认为,黄勇的打假从程序上看没有任何问题,不存在法律上的风险。因为他是购买商品的消费者索赔,电视台对虚假广告是负有连带责任的。他们公司的律师曾数度为此类行为索赔,从未有司法机关来找他们公司追责。
  王海指出,个体打假和公司打假没有层级高低之分。个人打假服务的是国家和大众利益,公司打假服务的是企业。很多人认为黄勇的收益高,其实是“薄利多销”,黄对每家电视台的索赔只有几千元,远远低于他所知的其他一些个人购物打假所得。
  “春节前我们公司的律师还调解了一个案子,有消费者购买了七八万元的不合格服装面料,索赔的金额是15万元。”他说,最高的一个单个案件索赔金额就达400万元。
  在他看来,现在索赔案件涉及金额越来越高与整个制假环境的变化有关:以前制假多为小厂小贩,现在更多是大企业,以制造概念或偷换概念等方式来实行,危害更大,消费者更难应对。比如某大公司以家兔毛冒充獭兔毛制作服装销售,利润高达数倍。消费者打假索赔的比例和金额同样也在上升。
  当然,也有大企业强大的公关能力让一些打假者被抓的事件发生,但很多案子都被检察院退回来了。黄勇获刑是极为罕见的事情。(洪克非)
  律师罗秋林表示,从他代理或者熟悉的几个典型案例来看,职业打假人的处境其实很尴尬。现实中,相对强势的经营者会利用司法机关曲解法律来打击打假人,保护自身的非法利益。
  对于一些网民质疑黄勇打假获利过多,初衷非为公益的议论,王海说,这是一个误区,要求职业打假人的行为都是学雷锋,舍身为大众,是理想状态。“像滥用添加剂的蜜饯厂,被索赔了200万元,它肯定对添加剂的问题有切身认识了。这不是促进了大众的福利吗?”
  他认为,黄勇案中数百个电视台集体失范的情况表明,仅有官方的维权机构无法制止此类事件。缺乏真正能代言消费者利益的组织是当前国内消费维权矛盾的关键,也是应深思的问题。国内现存维权的主要障碍是消费者缺乏组织资源无法行使话语权,无疑会落下风。企业违法成本极低会导致其发展路径变形,甚至恶化整体环境。
  以“行政打假”而知名的职业打假人孙开俊则指出,错综复杂的环境中,一些职业打假人有的偃旗息鼓,有的仍然孤军奋战,还有的则合纵连横成立了专业的打假公司。职业打假人至今没有一个真正法律认可的合法专业身份。这些社会监督的志愿者,以打假养打假的生存方式,其原因更应深思。如何将民间打假尽快立法,纳入法制轨道和监管范畴,让职业打假人有一个法律认可的专业身份,而非艰难地存在,这对于改善国家管理和民众福祉都是多赢的举措。
  南华大学教授罗万里也表示,黄勇职业打假案中显示,公益事业要尊重公民个人自发性的权利追求,要充分发挥社会功能,让人民的自觉护法行动,推动和促进国家公权力法律职能的发挥。这也是当前社会管理应该研究的重大课题。
  他建议,在立法上,应该考虑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公益国家补偿制度或社会补偿制度。在司法上,对公益类涉及犯罪的案件于宪法上切实尊重公民基本权利,于刑法上切实考量社会危害性予以法益衡量。

手机扫码浏览
贡献值排行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账号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