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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 调查称职业打假渐成产业 提起逾六成双倍索赔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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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903 | 回复0 | 2013-6-19 15: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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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概念式消费属于发育中的产业,市场还很不规范,也没有专门民事立法予以规制,法官怎样认定是不是合理,根本没有参照系。因为这个行业没有规则,法官的判决实质上相当于在设立规则,因此必须非常谨慎。
  豪华套房、部分产权、海滨沙滩、私家花园、自由出国……
  “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日如期而至,今年的主题是“消费与民生”。
  消费者维权,司法无疑是最后一道屏障。目前,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的现状如何?带着这个疑问,《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分别走访了北京市朝阳区、海淀区和西城区人民法院了解相关情况。
  维权诉讼整体有所下降
  以往提到“3·15”,“打假”总是人们关注的字眼。现如今,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传统消费观念的转变,正规大商场、超市成为多数老百姓购物的首选。假冒伪劣产品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各法院受理的消费者维权类案件大致包括:涉及商家欺诈、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一的买卖合同纠纷,电信、旅游、餐饮、教育培训、美容、医疗等服务类合同纠纷,以及房屋买卖和商品房预售纠纷3大类。
  “消费者维权诉讼整体有所下降。”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刘燕晨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从西城法院的情况看,除了房屋买卖和商品房预售类纠纷在上升,其他的消费者维权类案件均在下降。
  这样的情况同样存在于其他基层法院。
  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年受理消费类案件3341件,到2010年下降为3270件;朝阳区人民法院自2008年以后,消费者诉求双倍索赔的纠纷直线下降。
  “从判决结果分析,经营者违法经营,构成欺诈的毕竟是少数,适用惩罚性条款退一赔一的并不多,而适用假一赔十的更是少之又少。”刘燕晨认为,近10年来,我国市场交易领域的立法日臻完善,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市场的交易行为日益规范,在交易领域发生的纠纷更多的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在不经意间发生的。与此同时,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更加突出,处理了大量投诉,使得进入司法程序的纠纷一直在减少。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此类案件审理后,调解、撤诉率较高。商家顾及品牌形象和影响,希望息事宁人,大约有60%至70%的案件或在案外和解,或在法庭上成功调解。
  职业打假向团体化发展
  有消费者在不同的商场购买同一品牌的同款大衣数件,总价十几万元,然后每两件分成一个案子到法院起诉。
  另有消费者在一家超市,指定购买某一型号的飞利浦剃须刀,被店员告知在大陆没有销售。他表示很想要,而且买得多,希望店员想想办法。该店员联系老板后最终设法弄到了货并卖给了他。该消费者拿到剃须刀后随即去了指定维修点,开出了“不属于在大陆正规销售的产品,不予保修”的证明,然后起诉超市要求双倍赔偿。
  这都是朝阳法院审理过的真实案例,原告“职业打假”的动机显而易见。经手审理过大量此类案件的朝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俞里江透露,要求双倍索赔甚至10倍索赔的普通消费者极少,保守估计“职业打假”占到大约60%至70%左右。
  他说,10多年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刚刚出台时,这种诉讼因在公众眼中有着公益色彩而广受社会支持。目前,此类诉讼正在发生变化。由于成本低、收益高,谋利色彩越来越浓。特别是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出现了一批专门针对超市食品打假的消费者。
  分析近年来涉及“职业打假”的案件,俞里江发现这支队伍在不断扩大,而且向团体化发展,甚至形成了产业链。
  “他们的专业知识储备很强,不同于普通消费者主要关注商品的质量问题,而是全方位的关注。”俞里江举例说,比如我国对成年人每日的芦荟摄入量有明确规定,但一些商家在进口芦荟糖果销售中,没有标明具体的摄入量,也未提示孕妇不能食用。
  “不可否认的是,职业打假对于净化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正面的作用,商家确实应该进一步提高注意义务。”俞里江说。
  概念式消费让法官犯难
  豪华套房、部分产权、海滨沙滩、私家花园、自由出国……在商家的宣传下,分时度假变成了一个美丽的童话。
  可以根据季节的变化选择不同的地方养老,像候鸟一样在南北两地迁徙,在适宜老年人生活的城市尽享自由自在的生活,“候鸟式”养老让许多老人怦然心动。
  听起来固然时尚,然而这种概念式消费却存在着重重隐患:比如,宣传的酒店根本不存在,度假地点实际条件很差,甚至办了十几万元的金卡后却发现,公司直接卷钱走人了。
  “这样的消费方式在欧洲可能比较成型,但在我国还处于‘概念化’阶段。”海淀法院民一庭法官陈昶屹坦言,这种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很大的难度。由于属于发育中的产业,市场还很不规范,也没有专门民事立法予以规制,法官怎样认定是不是合理,根本没有参照系。“因为这个行业没有规则,法官的判决实质上相当于在设立规则,因此必须要非常谨慎。”
  同样是新类型案件,相比较而言,陈昶屹认为,网络购物、手机支付等类案件要容易处理得多。他说,这类案件新在消费方式本身,但是法律适用上并没有难度,审查要点还是有没有欺诈行为。作为法官,最需要的是增加这种新型消费方式的学习,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了解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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