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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 网购打假是时候了 监管缺失导致假货泛滥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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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461 | 回复0 | 2013-6-20 21:3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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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慧卿绘
  假冒伪劣商品让消费者深恶痛绝。现实生活中,如果在商场或者超市买到了假货,通过双方协商,或者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消费者的权益大多能够得到保障。

  但是,如果在网络上买到了假货,怎么办?商家有可能远在千里之外,有可能在工商、税务都找不到登记证明,甚至有可能根本没有固定经营场所。这时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如何维护?又该由谁来维护?

  一次失败的网购经历

  王小艺是北京市一所高校的大二学生,自从一年前在网上购物尝到甜头后,便一发不可收拾。然而最近,小艺却在网购时遭遇到了一件烦心事。

  事情还得追溯到今年春节前。小艺在某网站上看中一款黑色挎包,图片中挎包的样子很合小艺心意,而且价格只要99元,买家评价也不错,有人还说质量和商场200多元的包一样好。小艺毫不犹豫就下了订单。几天后,小艺拿到快递过来的挎包后吃了一惊,挎包的样子和图片展示的简直是天壤之别,如同几十块钱的地摊货。

  小艺本想将就一下,可没想到使用第二天新包的背带就断了。“这种质量怎么对得起花出去的99元?”小艺立马找到卖家,要求退货。然而,卖家的态度十分蛮横,甚至拿出小艺的评价作为拒绝退货的筹码。原来小艺拿到挎包后很失望,于是在评价中表示这款挎包并不好。卖家以此为借口,表示小艺的差评已经对他的生意造成了影响,除非小艺删除差评,才能考虑免费给小艺补发一条背带,否则一切免谈。

  谈判进行到这一步,小艺彻底放弃了退货的想法。她觉得,与其这样,还不如就让她的差评永远留在卖家那里,“起码也能给后来的买家一个警示吧。”

  监管缺失是导致假货泛滥的重要原因

  长期在网上购物的网友恐怕多多少少都曾遭遇过假冒伪劣商品。要么是货物与图片展示的样子不一致,要么是质量低劣无法使用,更有甚者,一些无良商家干脆以假乱真卖起了“西贝货”。

  “比起传统的实体店销售模式,网购的消费者无法接触到商品的真实面目,只能依靠商品的图片、描述以及该商品的买家评价来判断商品的好坏。而且,在网络世界中,消费者根本无法对卖家的整体信誉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孙颖教授表示,由于买卖双方之间是“不见面”的交易,商家并不用作出任何承诺保障,因此有些商家干脆以次充好,谋求暴利。

  此外,网上购物受到热捧的一条重要原因就在于其低廉的价格。尽管卖家借此省去了房租、人工、营销等费用,但是网购薄利多销的营销方式仍然决定了商家的利润空间很小,尤其是做一些品牌折扣的网店,其利润额与商场相比差距很大。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假冒伪劣便成为商家逐利的重要手段。

  而导致假冒伪劣商品在网上泛滥的另一重要原因,就在于监管的缺失。尽管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但仍然处于探索阶段,政府侧重于对电子商务发展的鼓励和支持,而对于如何监管网络交易,还缺乏一套完整的监管体系。

  在现行法律法规中,专门针对网络购物的,只有国家工商总局在2010年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但这一办法属于部门规章,立法层级相对较低,不足以对网购失信行为构成法律威慑,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假冒伪劣现象的发生。

  政府监管力度不足的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能否承担起行业自律的监管职责?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毕金平表示:“目前,针对网上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的纠纷,焦点问题之一就是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是否要对消费者承担责任。”

  尽管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还存在较大的争议,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其承担的主要义务,是数据保护义务、督促站内经营者出具相关凭证与单据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站内经营者的真实网站登记信息并积极协助其维权的义务等。“由此可见,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对于消费者维权来讲,主要是协助其维护合法权益。”毕金平说。

  专家建议网络交易平台应先行赔付

  电子商务监管法律法规的缺位导致电子商务市场一直处于门槛低、监管乱的状态,这显然不能维持电子商务长久的繁荣发展。

  “目前,由国家工商总局牵头起草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监管条例》已经被列入国务院的‘二类立法’计划。”孙颖表示,条例拟从市场准入、信用体系建设、消费者维权、网络不正当交易等网络新兴行为入手进行详细规范,电子商务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将有望得到改善。

  此外,前不久,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已经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草案对网购行为进行了充分细化和规范,规定商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一系列真实、必要的信息。同时,草案还赋予了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明确规定,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尽管如此,孙颖也表示:“立法是漫长的过程,而规范网络商品交易行为、保障网络交易信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因此,重要的是落实现有的法律。”

  “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人而言,其实施的已经是违法行为。”毕金平说,目前我国针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法律比较多,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以及刑法等,违法者轻则要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重则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其最高刑罚可达到无期徒刑。

  但目前监管网络交易行为面临的最大问题在于如何查处网络经营者。由于电子商务市场准入门槛较低,交易平台提供者对网络经营者没有实质性的管束,于是在假冒伪劣交易事件发生后很难找到实际的商品供应者,因此,即便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也无济于事。

  孙颖表示,消费者在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由于网络交易行为的虚拟特性,传统的维权途径存在诸多困难,消费者更愿意选择退货或换货。但这容易出现店家的耍赖失信行为,消费者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

  孙颖建议,应当建立完备的先行赔付制度,由网络交易平台先行赔付消费者,赔付款项从网店经营者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缴纳的保证金中支付。由交易平台的提供者直接管束网店经营者,尤其是实行实名登记的准入制度后,先行赔付制度能够最直接、最有效地弥补消费者受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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