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福建日报厦门观察3月14日讯(记者 蒙少祥)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厦门消保委”)发布了厦门2012年度消费维权报告。其中,在厦门2012年度消费维权申(投)诉的七大热点中,“职业 打假案件增多”名列第二。民间职业打假成为年度消费维权申(投)诉的一大热点,这在之前是没有出现过的。
据介绍,2012年以来,厦门工商部门共接到相关职业打假人士的申诉、举报案件47件,申诉举报的主要问题涉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案件中申诉举报人均要求高额的赔偿金及举报奖励金。 “厦门去年的职业打假案例相比往年增多了不少,尤其是一些外地的职业打假人涌至厦门来搞打假,这导致厦门职业打假案件猛增。”厦门消保委相关人士介绍说。 职业打假人之所以能挣到钱生存,主要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结合维权当地的一些法律法规。比如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因此,许多人认为他们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他们所谓的“打假”就像一种敲诈勒索行为。对此,职业打假人则认为,他们并不是抓住商家的把柄去敲诈商家,而是通过合法途径投诉,按照合法的程序进行索赔,根本不存在违法行为。 消费敲诈,还是维权英雄?对于职业打假人来说,这是两种截然相反的定性。自从职业打假人诞生之日起,有关知假买假算不算真正的消费行为,职业打假是否应该被叫停,知假买假是消费讹诈还是维权英雄等诸多争论就从没有休止过。但是,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如果职业打假人能够起到净化市场的作用,维护消费者权益,又何乐而不为呢? 从看病、教育、住房等大项消费到电信、手机、食品等日常消费,消费者都有面临遭受侵权的可能,而越来越难的消费维权过程让人心烦,很多人因为忍受不了这个折磨过程的时间成本和与商家斗法的弱势而放弃。再加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原因,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似乎也就顺理成章了。 职业打假人固然有获取索赔的动机,而他们“索赔成功”的案例则明明白白地告诉我们:不是没有问题商品,而是缺乏严格的发现和监管。国内经常出现的一些问题食品,都是由这些民间打假的较真行为引发的。 可以说,职业打假人是在不合理的消费环境中形成的产物,正是那些有问题的产品让他们看到了商机,打假人与虚假伪劣产品“相生相克”。害虫多了,啄木鸟就多,同理,害虫少了,啄木鸟的数量也会减少,这是一种自然生态平衡,也是一种市场规则。 从某种意义来讲,这些民间职业打假人客串起了本来属于一些行政部门的“质检员”。为了让市场消费环境更健康,我们不能总让职业打假人客串“质检员”。 张铁牛、黄志宏、刘育能是活跃在厦门市场小有名气的三位民间职业打假人,他们有的一直致力于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价格欺诈而导致自己遭遇持枪威胁和棍棒殴打,有的放弃自己成熟的生意业务全身投入职业打假之路,有的只有高中文化水平却从法盲发展到“告状大户”……职业打假,究竟孰是孰非,让我们一起走近这一特殊的人群。 3·15消费维权特别报道专家观点 知假售假若不假 知假买假便可真 针对围绕着知假买假行为的种种争议,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李忠安律师表示,知假售假若不假,知假买假便可真。首先法律概念上并不存在知假买假一词,假冒伪劣产品在上市前商家已明知,具有严重主观恶意,而知假买假者在购买时并不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在购买后才进一步通过质检机构等确定是否确属假冒伪劣产品,并依据检测鉴定结论采取下一步法律途径。 在李忠安看来,不能因为打假人士购买了众多不同的不法商家的假冒伪劣产品就认为其不属于消费者。知假售假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损害了不特定大众的合法利益,而知假打假的行为仅仅是针对特定的不法商家,没有危害社会大众,其打击的不法商家知假售假本身就应受法律惩处。打假人的行为为净化市场、规范竞争起到一定的添砖加瓦作用。 李忠安指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同时,知假打假应当具有正当、合法性,打假人士不应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更不应以此向不法商家敲诈勒索,获取非法利益,若有出现则其行为类比知假售假,应予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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