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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 明知假药还代言明星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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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486 | 回复0 | 2013-12-3 15: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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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公布《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将于5月27日起正式施行,其解释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对假、劣药造成的危害后果新增了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的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实施销售假药、劣药的定性处理;明确了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共犯论处的行为;作出了关于竞合犯罪的规定和对特定时期生产、销售特定假药行为从重处罚的规定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26日表示,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如果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也应视作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共同犯罪处理。

    假药、劣药的广告行为一直是百姓反映十分强烈的问题,尤其是各种媒体刊登或播出的此类广告及明星代言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例如邮寄、广告行为等,将以共犯论处。

    除明确列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同犯罪行为,司法解释还对向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方便条件,提供资金、账号,提供广告宣传活动等共同犯罪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

    综合新华社北京5月26日电

    释 疑: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如何判断是否知情

    本报综合消息 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面对新京报记者关于怎么界定明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言假广告的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说,司法解释作为规定来讲,“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主观的东西,司法实践中“知道”一般是指行为人的供述或者有关的证人证言,都证明他是知道的,这当然就是“知道”。有些行为人不供述,就要靠客观证据,证明他是知道的。所以“应当知道”实际上是通过客观证据来判断,他知道是生产销售假药,只不过被告人自己不承认、不供述。举一个例子,《解释》中有一条“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作为广告来讲,你知道它没有批准文号,而且是处方药,那我就可以认定你是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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