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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打假] 警惕留学中介六大霸王条款 工商部门要求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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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004 | 回复0 | 2013-12-7 23: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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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留学升温,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中介机构办理出国留学,不过一些看似合理的留学合同其实暗藏着霸王条款。今天上午,市工商局、朝阳工商分局、市留学服务行业协会共同公布了留学服务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

  2012年北京市留学服务机构为15万人次提供了出国留学服务。在本市具有合法资质的72家留学服务中介机构,大多使用自己拟定的格式合同。工商部门近期全市启动了留学服务行业格式条款清理整治,对72家留学机构进行了调查摸底,共收集了87份使用的合同格式文本,发现违法表现主要集中在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合理数额,经营者免除了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等几个方面,最终确认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

  工商部门已要求留学服务机构自查自纠,删除这6条霸王条款,逾期不改正将予以处罚。

  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甲方单方解除合同,中介机构不退还费用。”“签约后,委托人要求终止合同,之前缴纳的服务费不予退还。”“委托人在合同、协议签订后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则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无权要求受委托人退还服务费。”

  ■“委托人未能及时向受委托人及第三方缴付有关费用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时,受委托人不退还委托人已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在违约责任的表述上,只对委托方有违约责任要求,而受托方无违约责任要求。

  ■“除按法律规定可终止协议或签约失败的原因,甲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中途退出、终止协议或单方面毁约。”

  ■“凡没有乙方收据的,乙方不负责退款。”或“甲方办理退款手续不能提供乙方收据的,乙方有权不予退款。”

  ■“甲方(经营者)违约时,只退还乙方(消费者)已经缴纳的中介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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