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一位业主向我们节目反映,他2006年年底入住新房,2010年7月时,他发现客厅卫生间的房顶漏水,当时物业公司的两位工程师上门查找漏水原因,最后漏水原因找到了,却没人愿意维修。他家房顶漏水的问题一直拖到现在都还没有解决。
物业公司在2010年7月下旬上门找到漏水原因后,开具了一份关于新中环公寓一号楼某室卫生间漏水的证明,证明中提到,物业公司的张工程师拆开李先生家的卫生间吊顶发现,主管道附近屋顶漏水,经公司两位工程师与楼上业主协商同意,楼上住户卫生间停用一星期,再查看。一星期后进行查看发现,没有漏水情况,据此物业公司判断,楼上住户卫生间地面防水有问题,不是卫生间主管道漏水。9月初漏水房屋业主再次向物业公司反映,屋顶还是经常漏水,经公司工程师查看,屋顶确实漏水,工程师还询问了楼上业主,得知楼上住户卫生间仍然经常使用。
这份证明文件上盖有物业公司的印章,还附有一个漏水位置的平面示意图,图上标明有三处漏水点。漏水点是找到了,却没人愿意维修。
房屋漏水三年没人管,业主李先生无奈,最后将楼上邻居告上法庭。
司法鉴定费高达2万元,李先生认为,这笔钱不应该由他来支付,但是为了能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也为了能够彻底解决困扰了他三年的房顶漏水问题,他最后还是支付了这笔高额的鉴定费,但司法鉴定机构最终给出的鉴定结果却出乎意料。
物业公司给出的鉴定结果是楼上住户卫生间地面防水出现问题,司法鉴定机构最终给出的结论却是无法确定漏水原因。李先生说现在也不知道该相信谁,没想到,进行司法鉴定后漏水问题更难解决了,让他十分焦虑。记者在这之后拨通了物业公司经理的电话,对方回复,现在他们也不知道具体是哪里出了问题,反正水管没有问题,水管没有跑冒滴漏的现象。
李先生后来仔细翻看鉴定报告,发现鉴定公司是在鉴定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的闭水试验,这一发现让他对司法鉴定的结果产生了质疑,后来他又发现了更多问题。之后,他向法院提出了自己对北京建研院司鉴中心房屋漏水原因鉴定报告的质疑。在这之后,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给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回复了一封鉴定异议回复函。李先生告诉记者,司法鉴定中心对自己提出的质疑没有直接予以答复,所以他希望在媒体的帮助下,自己能够得到一个公正的结论。
李先生还提到,如果司法鉴定中心确实无法确定漏水原因,那么就应该按照法院下发的司法鉴定缴费通知书上的规定收取鉴定费。
记者注意到,司法鉴定缴费通知书中提到,根据“国家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次鉴定需预收取该案件鉴定费2万元。
此鉴定如能正常鉴定并得出相关的鉴定结论,按具体鉴定工作量进行收取。如出现现场勘验后确定因某种原因已无法进行鉴定,收取出场费2000元。如现场正常进行鉴定,但没有得出漏水原因,鉴定费用按具体鉴定工作量确定。
李先生认为,司法鉴定机构现在没有得出漏水原因,鉴定费用就应该按具体的鉴定工作量确定,但是鉴定机构却没有通知他要按工作量缴费,现在只告诉他要收取1万5的鉴定费用,退还5000元的维修方案的费用。因此,李先生对鉴定机构收费的合理性也产生了质疑。
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在鉴定房屋漏水时,如何收费?我们的记者也以业主的身份拨通了鉴定中心的电话,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建议记者先和楼上邻居协商,不一定非要找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
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鉴定有风险,不一定能得出明确的结论。
鉴定后鉴定费就不退了,那么鉴定前,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应该和委托人签订协议,并写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条款?记者注意到《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中对此有明确规定,办法中第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正义解决办法等条款。第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注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但是据李先生介绍,司法鉴定机构并没有和他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而且他到现在也不了解鉴定房屋漏水原因都需要做哪些项目,以及这些项目如何收费。记者又以业主的身份拨通了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的电话。
工作人员:根据你的问题是应该做闭水试验还是应该做什么方法进行鉴定,这是根据现场情况决定的。
记者:我想先咨询一下费用。
工作人员:是这样,一般漏水鉴定费用都是2万块钱。
记者:如果做闭水试验的话,这个需要……
工作人员:我们不按项目单报价,我们只是说对于您这种漏水现象我们预收的费用是2万。
记者:我只做一个闭水试验呢?
工作人员:我跟您说我们是按照漏水试项,就这个事情鉴定费就是2万,不会跟您说按哪个项目,你说您要是做闭水,还是做管道打压,所有的漏水都是预收费用是两万,到最后费用是多少,基本上是两万,时候会多有时候会少。
记者:就比如说你预收了我2万,我现在只做了一个闭水试验,那收多少钱呢?
工作人员:我们没有这个价格,我也没法跟您说这个价格,我只能跟您说漏水事项我们一般都预收两万。
房屋漏水鉴定费是2万,鉴定后可能多收也可能少收,但就是没有告诉记者具体要做哪些项目,这些项目如何收费。那最终鉴定不出结果后,鉴定机构又如何按工作量收费?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又该如何解决?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包华,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邵桐律师,一起进行讨论。
当遇到难以调和的房屋质量纠纷时,业主们都会想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鉴定来得到一个客观公正的处理结果。但是李先生在进行了司法鉴定后,反而陷入了维权困境。
包华,当物业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结论不一样的时候,你个人认为,作为一个观察员你认为业主应该相信谁?
包华:我认为应该相信司法鉴定机构,但是这里面我特别强调应该这两个字,为什么这么考虑?因为司法鉴定机构有专业的人员、有专业的资质、有专业的设备,可以比物业管理公司做到的检查更为细致,得出的结论更加权威,所以我说的是应该,但是司法鉴定机构并不因为它名称才能对他人所信任,更多的是因为它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专业素养,所以如果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没有按照一个合规合法的方式进行鉴定,它的这种信用就不存在,业主们也可以在庭审的过程中,置疑它的方式。
从法律上来说,邵桐律师,当物业和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不一样的时候,法庭会相信谁?
邵桐:在现在的司法实践当中,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是作为法院判案的唯一依据,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物业公司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那么法院只能采信司法机构所出具的结论。
李先生对司法鉴定结果产生了质疑,两位在了解了鉴定报告的内容,李先生的质疑以及鉴定机构的回函之后,认为鉴定报告是不是存在问题?鉴定中心给李先生答复到底够不够明确,我想先听听包华你的个人意见。
包华:我认为这个结论是明确的,明确就是无法确定原因,我认为这个结论从这个角度上讲本身是明确的,关键是这份鉴定报告是否对这样一个结论作出了充分的表达和说明,现在李先生实际上是在置疑司法鉴定机构在做鉴定过程之中的程序上来说不够严谨,在出具报告的时候说理性不清,实际上有这方面的置疑,针对于这样的一个置疑来说,司法鉴定机构也给了回函,但是我认为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专家更应该在听审中帮助双方来说明这件事情,因为我相信原被告双方可能都不是专业人士,那么就需要专业人士在当中跟双方要讲清楚,而不是依靠简单的回函告诉你如何如何,这样不能解决问题。另外一方面我们看到的是鉴定的费用可能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我们看到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中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口头答复好像在口径上不太一样,那么存在这样的差异也是我们业主目前质疑的司法鉴定机构这样的一个主要原因,这一方面也应当说明。
目前这个个案当中这一份司法鉴定,从法律上来讲是否存在问题?鉴定中心给李先生的答复够不够明确呢?
邵桐:我觉得这个鉴定报告从现有的材料来看鉴定过程当中确实存在方式方法不够科学、不够合理的情况存在,因此我认为鉴定机构不应当以简单的回函的方式来答复法院或者当事人的质疑,而且根据法律规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是他的法定义务,因此我认为他这种回复的方式肯定是欠妥的。
如果说对答复方式不满意,而李先生现在依然是处于不认同司法鉴定结果的这样一个状态,包华你认为接下来他应该怎么办?
包华:我觉得刚才邵桐律师说的一个内容非常的重要,就是鉴定人员应该是作为一个法定的义务,应该是出庭进行说明的,我认为李先生可以要求鉴定人员出庭说明,同时如果说对这家鉴定机构的工作方法有质疑的话,我甚至认为李先生可以要求重新鉴定,所以我认为这两方面可以是李先生下一步需要做的事情。
重新鉴定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费用的问题,这一份鉴定什么都没鉴定出来最后花了李先生2万块钱,而且根本都不退,那下一步的鉴定费用怎么算呢?
包华:我确实对这方面不是很了解,待会可以请邵律师做解释,但是如果下一次鉴定机构所鉴定的结果跟这一次鉴定机构不一致的话,这一次的鉴定机构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了,而现在这个责任怎么去划分应该以下一次的结果为准。
从法律上来说,如果说我们李先生不认同这一次的司法鉴定,刚才我们的包华告诉我们说他的建议是再进行一次司法鉴定,那费用怎么办?
邵桐:费用是这样的,根据法律规定,做司法鉴定肯定是由申请方先行垫付鉴定费用的,那么在鉴定结果出具以后,如果说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的结论不满意或者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况下,那么肯定还是要由申请的一方进行垫付,已经交付的鉴定费用我认为可以通过两个方式来解决,第一种方式就是说如果重新鉴定以后推翻了原来的鉴定结论,这种情况下,原鉴定机构就应当将它出具的错误报告或者说有问题的报告所手续的鉴定费退还给当事人。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当事人也可以像司法行政部门以及鉴定行业委员会,他们有一个行业组织向这两个部门去投诉,把鉴定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以及存在质疑的问题充分说明以后,由这两个部门就是否退还,退还多少鉴定费来做出一个裁决。
李先生对于现在这个司法鉴定收费的合理性是产生了质疑,他认为司法鉴定中心应该和委托人来签协议,但是我们的记者询问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相关的问题的时候得到的答复是鉴定机构和法院签协议,但是不会和李先生来签一份所谓的协议,这样的解释从法律上来说合理?
邵桐:这样的解释从法律上来说是没有问题的,而且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这里需要提醒当事人注意一点,在民事诉讼过程当中,当事人如果需要对诉讼事项进行司法鉴定的话,那么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进行司法鉴定机构,或者通过法院摇号的方式随即确定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但是在鉴定机构选定后,对于鉴定事项的委托人,只能是法院,而不是诉讼当事人本身,因此它的回函当中不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是有法律依据的。
李先生认为如果说司法鉴定中心无法确定漏水的原因,那么就应该按照法院下发的司法鉴定缴费通知书上的规定来收取鉴定费,这也就是应该按照工作量来收费,但是鉴定机构现在说只收取了1万5,并没有明确说为什么要收这么多,鉴定中心是不是应该告知我们的客户,就是李先生,像李先生这样的一类人具体的收费项目以及哪一项收什么样的金额,邵桐律师,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邵桐:根据规定就是司法鉴定收费应该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的项目以及收费的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而在这个案子当中,首先这个鉴定机构没有像当事人或者像社会公开它的收费标准以及收费的项目,因此我觉得在这一点来说,当事人质疑它的收费合理性是完全有依据的。
质疑了以后然后应该怎么办呢?
邵桐:还是刚才所说的,在鉴定过程当中如果出现当事人有争议或者有质疑的情况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也就是如果它在北京的话,那么就是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的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像这两个部门去投诉它,由这两个部门做出一个裁决。
一旦因为司法鉴定的收费发生争议,从个人的角度出发,什么样的解决途径对于个人来说是最方便、快捷而且有效的?
包华:我认为首先应该是向法院反映,因为我们司法鉴定机构委托的过程之中应该是由法院作为委托人,那么也就是说受托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作为受托方应该是接受委托方的这样一个管理,包括对于委托方负责的,所以像法院进行反馈我认为是可以做到的第一步。第二步像行业协会反馈我认为也是可以的,或者是像行业主管部门反馈我认为都是可以的,这样都可以做,但是刚才邵桐律师说到有一个观点我想可能有点不同意见,在于如果说法院作为委托人跟司法鉴定机构受托方签署了协议,这个协议虽然我们当事人本身可能不是一个直接的法律关系,我们可能不能够亲自去签署,但是其中的重要条款是不是应该告知我们?因为这个协议的很多内容,包括价格内容,包括责任条款对于我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直接的影响,所以我们可以不去签,但是应当告知、应当说明、应当公开。
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构的鉴定机构的公正与否,应该由什么样的部门来监管?
包华:我认为应该是由我们司法鉴定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双重监管,我之所以说双重监管就在于司法鉴定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行业,它既有包括程序性的内容也有包括技术性的内容,对于程序内容我认为行政主管部门可能起到更大的作用,而对于技术方面来说,行业协会应该起到更大的作用,所以双管齐下来解决这个司法鉴定机构从业的规范以及质量,我认为效果会更好。
那这种双管会不会带来互相推诿互相踢皮球这样一个问题呢?
包华:我觉得应该不会,因为刚才我们所谈到双重监管最主要的目的是要解决程序和技术两者之间不同的特点,基于不同的特点来进行管理,如果要我们的政府对于技术发表言论或者让我们的行业协会对程序的公正性发表言论,我认为都不是很恰当,所以不是说只有一个部门去管理这个事情才能管好,两个部门管理就相互推诿,而是说两个部门或多个部门管理过程中大家的权责清晰这点才是最重要的。
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的公正与否在法律上有没有一个相关的规定,比如说有谁来监管,怎么样把握好监管关?让它的结论是公正的。
邵桐:是这样,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对于司法鉴定人员所做的司法鉴定,本机构负责人或者本机构内设部门来对鉴定人员的鉴定结论起到个内部监督的作用。另外一个行业协会本身有一个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管理职责,所以在这两者之间应当是一个重复的审查,就是对于内部审查如果合格以后,当事人提出异议再进行行业的监管,由行业内部进行一个复查,应该是这样的一种层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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