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其中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规定受到舆论热捧,公众还关心:食品药品之外的商品怎么办?职业打假人能否得到支持?1月20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等七家机构召开研讨会,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支持“知假买假”领域可以更宽
作为《规定》的起草者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毓莹介绍,关于知假买假,各地争议较大,法院处理也不尽相同。
比如湖南等地法院不支持,广东等地法院则支持。司法实践是这样,理论研究也是如此,反对的声音认为,知假买假者是牟利,况且知假买假者已经知道产品是假的还去购买,经营者对知假买假者并不构成欺诈销售,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主张惩罚性赔偿;赞成者则认为,知假买假客观上毕竟抑制了知假售假的行为,这个《规定》的出台目的就是要让生产者、销售者知道有千万双眼睛在盯着他,时时要接受监督。
“在行政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知假买假者客观上起到了净化市场的作用。所以最高法出台《规定》支持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王毓莹说。
记者注意到,《规定》第17条规定,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也就是说,支持知假买假的范围限于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
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晨光教授认为,通过司法解释给予知假买假支持,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重大突破,但保护范围太过狭窄,应向其他领域推而广之。
职业打假是否该支持
司法支持知假买假,受到专家学者一致赞同,但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春田感到遗憾的是,《规定》对于职业打假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既没支持,也没反对”。他认为,专业的打假人士就是社会的“啄木鸟”,如果民间有更多的专业打假人士,对知假售假是不小的威慑。
“衡量专业打假是否应当得到司法支持,最根本的标准是是否符合公平正义。只要符合这个逻辑,法律就应该支持。”刘春田问:专业打假与售假者相比,到底谁是违法者?谁秉持了公平正义?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申卫星教授表示,反对职业打假的一个重要观点是,销售者没有对职业打假者构成消费欺诈,因为职业打假者明知是假而购买。他认为,关于欺诈的判断时点,应当以经营者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还销售时为起点,而不应当以消费者购买时知道假冒伪劣产品为起点。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尹飞从另一角度解读了对职业打假的支持。他说,《规定》第3条中没有使用“消费者”一词,而是“购买者”,这是一个进步,它构成了一个独立的请求权基础。“换言之,没有必要讨论消费者的问题,职业打假者只要证明自己是购买者就可以以此实现请求权。”
对此,王毓莹解释,在《规定》起草中,有关职业打假的争议很大。职业打假比较特殊,是否会引发道德风险等问题还需要考虑。所以,在出台司法解释时留了一个口子,是否支持有待进一步探索,等到条件成熟时再出台相关规定明确。
知名职业打假人王海表示,大部分企业缺乏诚信,某品牌视力保护贴成本几毛钱,却卖200多元。经过他们打假后,仍然在市场上销售,每年达到数亿元。“专业打假都这么难,对于一名普通消费者而言可想而知。职业打假要发挥作用,更需要司法支持。”
|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账号
×
手机扫码浏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