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在本次提交审议的二审稿中,已将此前拟定的两倍惩罚性赔偿修改为三倍。而在分组审议中,是否要进一步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成为委员们讨论的焦点之一。
加大惩罚性赔偿的力度,这让笔者想起美国在这方面的一个经典案件:一位老太太因为边开车边喝热咖啡烫了腿,她因此告赢了麦当劳,获得了数百万美元赔偿。在中国,惩罚性赔偿是否也应更加“狠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将此前拟定的两倍惩罚性赔偿修改为三倍,惩罚性自然是加大了,但从消费者的角度而言,这样的力度或许还不够大。而在审议时,不少委员也提出,“三倍”的惩处力度还不够!”有委员认为,“应该不写‘三倍以下’,改为‘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上的民事赔偿’,以保护消费者利益。”
无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告诉我们,一些黑心经营者之所以屡屡制假售假、欺诈消费者,很大原因是违法成本过低,相关赔偿、处罚对他们来说根本不能“伤筋动骨”。所以,只有加大违法成本、严惩不贷,黑心经营者才会有所顾忌。
让漠视消费者权益、给消费者造成身心伤害的无良经营者赔得心惊肉跳甚至倾家荡产,在一些国家可算家常便饭。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很多针对大企业,汽车巨头福特公司曾因刻意隐瞒一款汽车的瑕疵,而被法庭判决给予一名受害人1.25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日本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后果也很严重,最著名的就是雪印牛奶中毒事件,因为生产过程中的消毒等问题导致了15000多人食物中毒,雪印乳业公司给消费者的赔偿达343亿日元。
本人认为,我们的惩罚性赔偿应更加“狠辣”!高额的惩罚性赔偿有助于行业的整顿清理和优胜劣汰,让黑心经营者和不良产品在市场上没有立锥之地。如果在大幅提高惩罚性赔偿的同时,配套实行严重违法者终身禁入的处罚,威慑力或将大大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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