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印 广州市至信防伪科技有限公司 天臣集团 广州申悦防伪技术有限公司 品牌卫士
倾松防伪 上海中商 中江科技 通盈科技

[职业打假] 职业打假人买到假药状告药店 算不算消费者成焦点

[复制链接]
查看1878 | 回复1 | 2014-3-17 12: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亲,你还没有登陆哦,无法享受到更多服务的,马上登陆。如果还没有帐号,请立即注册
    回顾2008年职业打假人李选辉状告南宁两家药店的案子,近日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开庭。不约而同的,两被告都对李选辉是不是消费者提出了质疑。


广西电视台播出的专题节目

[url=http://gxce.cn/Article/UploadFiles/200810/2008101217403303.bmp][/url]
同时,记者通过电话和李选辉联系


    去年11月8日李选辉在南宁国人大药房购买了14盒标识为“西安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筋骨宁”,使用后没有所讲的疗效,反而感到不适,怀疑有假。后经查询得知,“筋骨宁”既不是药品,也不是保健品,而是以消毒用品冒充药品,却宣称能接骨续筋、活血散瘀、消肿止痛,是一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他要求国人大药房退还购药款368.4元,赔偿368.4元;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承担交通费360元。
    同年11月10日、11日,李选辉在南宁市国医药店购买了标识为“云南某制药厂”生产的“前列欣泰胶囊”。今年3月5日,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给李选辉的回函里,证实此药是假药。李选辉要求该药店退还购药款64元,赔偿64元;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元;承担交通费360元。
    庭审中,两家药店都对李选辉是不是消费者的身份提出了质疑。国人大药房代理律师认为,李选辉提供的购药发票,只能证明他有购买行为,但并不一定是消费行为,不能证明他消费者的身份。
    由于广西某学院与国医药店曾有连带关系,被李选辉作为第二责任人告上法庭。该学院的代理律师认为,李选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因为他明知“前列欣泰胶囊”是假药还要去购买,他是为了打假获得赔偿才诉讼的。
    李选辉认为,虽然自己是职业打假人,但职业打假人也是人,也会有病痛,只不过对假货更加敏感,特别对假药。他认为,购药发票就是证据,证明这是一种消费行为,他是消费者,就必须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另一方面,作为职业打假人,发现有假货的苗头更应及时诉讼,以提请主管部门和消费者的注意。
    李选辉到底算不算消费者?他要求的精神赔偿能否实现?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
    记者和李选辉联系,他个人为,《消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所谓“消费者”和“经营者”是相对应的概念,界定消费者的标准,应该看购买者所购的商品或服务是用于生活消费,还是用于获利的生产经营目的,只要不是用于获利的生产经营的购买者,都是消费者。任何主观臆测、怀疑消费行为不是消费者,于法无据,侵害了消费者的购买自由权。另外,在生活中,不能因为消费者有较高的法律维权意识,进行索赔,就否认其不是消费者,让售假者逃避法律责任。

    另外,李选辉认为“职业打假人”这个新名词的由来,是相对于排斥因买到假货而要求赔偿的消费者权益主张而言或者是传媒出于一种新闻炒做而生产的。实际上是经营者强加给消费者的概念,是抵制消费权益受损惩罚性赔偿的借口而已,反对呼声最高的无非是代表经营者商业利益的群体,因为售假者的利益受到了影响。在消法颁布初期,这个名词就不存在。那时,消费者维权意识没那么高,如今消费者维权意识提高了,当出售假冒伪劣商家面临索赔时,售假者便怀疑这些维权意识较高的消费者不是消费者,其目的是籍口转移公众视线,削弱公众对其的舆论谴责而已。

    李选辉认为涉案假冒药品,不能因为职业打假人做为消费者未受到假药的严重侵害后果而不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他希望不单要双赔赔偿外,更应获得精神赔偿。当然涉案的精神赔偿只是他其中的一个象征性赔偿,仍需法律进一步地完善,明确精神赔偿标准。而非达到伤残程度才可主张,实质上是忽视了其消费者受害健康隐形的一面。众所皆知,目前三鹿奶粉社会事件,给广大消费者造成大面积的伤害事故,虽在积极处理中,但这是迟来的爱,为之已晚。我们同情受害者,但绝不能姑息、温和对待制售假冒伪劣者违法行为。职业打假人消费行为倘若不是消费者,保护了谁?值得大家去深思!

    同时,当自己发现购买的假药,有假药的嫌疑时就及时向行政机关进行了举报,积极地行使公民监督权,并将售假者斥诸法律依法诉讼维权也是法律所赋予消费者的权利。这是一个生动的消费者维权案例,也活灵活现地宣传了消法的精神,有一点承认的那就是自已阻挡了售假者的利益,断了制售假药者的发财牟利梦,成了他们的眼中钉,被制售假药者非议也是情理中之事,不足为怪。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账号

×

手机扫码浏览
贡献值排行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从容不迫 | 2014-3-17 14:51:09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主观臆测、怀疑消费行为不是消费者,于法无据,侵害了消费者的购买自由权。另外,在生活中,不能因为消费者有较高的法律维权意识,进行索赔,就否认其不是消费者,让售假者逃避法律责任。如今消费者维权意识提高了,当出售假冒伪劣商家面临索赔时,售假者便怀疑这些维权意识较高的消费者不是消费者,其目的是籍口转移公众视线,削弱公众对其的舆论谴责而已。我们同情受害者,但绝不能姑息、温和对待制售假冒伪劣者违法行为。职业打假人消费行为倘若不是消费者,保护了谁?值得大家去深思!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账号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