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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 打假人因4瓶酒标识有问题向店主索赔3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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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4021 | 回复2 | 2014-3-20 13:4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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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廖世强和周开礼之间的红酒和白酒案在巴南区法院开庭,由同一个法官合并审理。
  

廖老板的副食店是全市第一个遭遇职业打假人的微企,工商部门指派了一名律师为他提供法律援助

  法官试图调解,但廖老板和周开礼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廖老板收到法院的传票后很苦恼。

  原告观点

  他卖的酒包装标识有问题

  周开礼起诉说,去年9月4日,他在廖先生的副食店买了2瓶某品牌干红葡萄酒,以及2瓶某品牌白酒,索取发票和送货单,“拿回家发现,红酒和白酒的包装标识上,各有一些细节我认为有问题。”

  红酒标签写有该品牌的所有等级“优选级、特选级、珍藏级、大师级”,产品执行的是国标GB15037。该国标的条款里,并没有以上4个等级的划分。

  《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欺诈消费者:……(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销售商品的。

  周先生认为,副食店作为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在销售过程中有欺诈行为。

  原告提出退一赔一,即退货款596元,另赔596元。

  在白酒案审理中,周先生提出,在副食店买的某品牌白酒使用了违反《广告法》的广告语,包装上宣称“由国家级酿酒大师倾心勾兑调和”,广告法规定不能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好、最佳”等广告语。

  周开礼提出退一赔一,即退1120元,另赔1120元。1192+2240=3432元。

  这差不多是廖世强店里一个月的盈利了。

  被告观点

  告错对象了不该我赔

  廖世强认为,对方的购买行为非正常,购买者是其他人;同时,他已尽到销售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首先,当天是他亲自卖的红酒和白酒,清楚记得是一位60来岁的老大爷购买,并不是原告周先生,他和周先生根本没见过面。

  其次,消费者日常消费,若发现问题,第一反应是和销售方联系,协商退换货。协调不下,求助消协,消协处理不下,再到法院起诉。

  廖世强却没接到任何询问、质疑的电话,或上门交涉,直接飞来法院传票。

  再次,说产品本身。《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的责任义务为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

  他的副食店是微企,一样建立有进货验收制度,有工商执照和酒类流通许可证、进货清单、产品质量合格报告,所有批号都让供货商抄写清楚,进货时一律检查包装标识是否和原厂一致。涉案红酒在各大商场超市、糖酒公司、名烟酒店均有销售。

  《产品质量法》规定,包装上的标识,属生产厂家的责任。他手里有红酒厂家提供的一份资料证明,说明这四个级别是厂家按照国际标准划分的。

  周先生起诉的案由是“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但举证说的是厂家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范畴。简单说,原告告错对象了,不该他赔。

  法庭插曲>

  原告该起诉的是企业

  3月17日,审理当天,法官发现,原告起诉的是廖先生个人,“产品质量责任纠纷”要起诉企业。原告在诉状上写错了被告,需要重新交一份诉状。

  有没有调解可能?法官试图调解双方。廖先生同意调解,答应给对方2000元,只要求对方返还货品。而周先生的要求是,给2000元,不返还货物。

  “2瓶红酒、2瓶白酒,总共货值才1700多元,你张口就要2000,是不是过分了?”

  “新消法出来,现在最高能索赔10倍,平常一般的起诉,我都是退一赔五。2000元调解,已经是手下留情了。”

  双方争吵半天,闹得不欢而散。

  廖世强感觉有些委屈,活了大半辈子,从没踏进法院,对方坚持要告,现在不得不恶补《产品质量法》等法规,硬着头皮应对。

  小老板的困惑>

  开个小店也会惹来官司?

  昨天,在巴南鱼洞某小区,重庆晨报记者见到了廖世强。他所住的小区入住率不高,从阳台上看,很多房子还是清水房。包括廖先生的副食店在内,整个小区一共有5家相同类型的副食店。

  他的店铺位于一楼,将自家阳台打通,砌一个小台阶,摆上两三个货架、一个香烟柜、一个立式饮料柜、一个卧式冰柜。几箱小食品没来得及摆上货架。整个小店仅十余平方米。小店旁边有扇门,连接客厅。

  多年前,廖世强从国企下岗,到处打工谋生,当过长途货运司机,在企业、机关单位开车……按重庆话说:“确实是啥子摆扎都搞遍了。”

  3年前,当地政府出台政策,扶持微企发展。看到有利契机,廖世强和家人商量后,决定试水微企。夫妻俩参加了微企从业培训,很快加入巴南第一批微企主的队伍。开店三年来,廖先生称从没卖出假货和次货,从没接到过消费者投诉。

  采访中,廖世强谈到的话题,几乎没离开过“增加被告,想把上游供货商、生产厂家拉进被告”。“我做个小生意,月营业额万把块,净利润才两三千,如果按他的要求给钱,一个月等于白做了。妻子没工作,一直在照看小店,女儿马上升高中,大把学费等着交。”

  此前,我市很多职业打假人起诉的产品销售责任纠纷,告的对象都是大型商场和连锁超市,连锁超市大多强势,接到起诉后,直接通知厂家,让厂家派代表或律师来应诉,调解、赔偿的费用由厂家直接支付,否则将货品下架。

  廖世强很清楚,个体户的境况完全不同,他是二级销售商,上游是供货商,供货商从厂家拿货。

  当他告知供货商和厂家重庆办事处,却没有得到期望中的援助。重庆晨报联系廖世强的供货商秦经理,他已知道事情经过,公司也很无奈和尴尬。

  秦经理说:“我清楚大家在同一个产销利益链上,如果廖总赔钱,还会有更多微企当被告,最终影响整个销售网络。”目前,他们尽可能向厂家要一些证明材料和报告,提供给廖先生,别的爱莫能助,毕竟供货商和厂家不是被告。

  廖老板无法申请增加厂家为被告

  律师解答>

  廖老板无法申请增加厂家为被告

  有没有这种可能,廖先生向法院申请增加被告,将供货商或厂家列为第二、第三被告?

  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钟雨江说,若增加被告,除非是原告同意在诉状中列出,单就被告而言,无法向法院申请增加被告。法庭有“不告不理”原则,原告没告的对象,审理不会涉及。

  如果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可以通知厂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第三人在案中不承担被告的责任,仅为配合法庭查明事实。

  钟律师建议,如果被告败诉,生效判决书可作为辅助证据,他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上游供货商的供货有瑕疵,案件有一定可行度,非100%管用。这就是所谓的连环官司,一环一环地打。

  工商部门>

  指派律师为微企提供法律援助

  18日,重庆晨报记者陪同廖世强一起来到巴南区微型企业服务中心,咨询解答。

  工商局微企科科长胡敏表示,在她印象中,这是巴南区微企首次遭遇职业诉讼的案例,比较特殊。她认为作为销售者,只要尽到法律法规里销售方的所有审查义务,不应成为被告。

  同时,微企服务中心为廖先生指派了一名援助律师。

  重庆市工商局微企处王副处长说,廖先生的微企不仅在巴南,甚至在全市,都是第一个遭遇职业打假人的微企,“以前从没听说过”。工商部门是微企的“娘家”,会积极从中协调,努力争取达到双方相对能接受的平衡点。

  (应当事人要求,廖世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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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麻椒 | 2014-3-20 15:4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高院新法说的明明白白,销售者、生产者,可单告,可双告,可全告,不是吗?我看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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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火焚尸 | 2014-4-5 01: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帮你顶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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