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昨天开始实施。《办法》对打击“刷信用”、“差评师”等网络市场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从网购售后服务、个人信息保护、格式合同规范等多个方面细化了对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各级工商部门、网监机构将强化对辖区内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督导检查,推动此项规定落实。异地网购买到假货的消费者可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规定,向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七天无理由退货、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网店需要实名认证……备受关注的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于3月15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同时现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网络购物享受7天后悔权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普遍的交易方式。人们在享受网购带来的实惠的同时,网购商品的质量不过关、商品信息虚假等问题也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投诉与不满。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受理网购购物投诉20454件,占销售服务投诉量的52.4%。
今天起伴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实施的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利用技术手段不正当竞争、经营网店需要实名认证以及消费者维权细化措施等方面有了细化的补充性规定。与修订前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相比,修订后的新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网络购物中,除网上购物的消费者定制的、鲜活易腐的商品、拆封的音像数码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外,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此项规定与同日开始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网购商品过程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一致。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一出就引来广大网购达人的拍手称赞,不少网友表示,办法中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解决了以往购物的后顾之忧,有了法律保障,网络购物不用再“吃哑巴亏”。虽然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有了“后悔权”,但消费者也要为“后悔”买单,承担退货运费。
此外,新办法还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由此,消费者在购物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时,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在产生纠纷时,可作为消费投诉的依据。
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据媒体报道,家住北京的刘女士,一次在网上购买了一套高档化妆品后,每天会接到化妆品、服装、饰品等商家的推销电话,对方甚至还知道其家庭住址,对此刘女士感到非常苦恼,经过相关机关调查是购物过程中商家泄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进入电子商务时代,网购信息泄露的现象屡见不鲜,对此新办法里明确规定采集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三原则,收集、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应当公开并经被收集者同意。对于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等具有保密义务,不得任意披露。
此外,为了能更好的避免以及解决网购过程中产生的节分,新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管辖范围更广监管力度加大
今日起开始实行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监管的范围更加广泛,包含了对网络交易主体、客体和行为三方面的规范,涵盖了网络销售商品以及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支付结算、物流、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等各种营利性行为。
恶意给同行打差评、虚假交易、刷单是近年来伴随电子商务而产生一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网络市场的经营秩序,消费者也深受其害。对此,《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针对网络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现颁发规定: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对于上述的相关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将进行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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