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是个颇有中国特色的概念。按理说,政府机构系列的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它们的行政职责之一就是监督各类企业和经营行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经营服务,也就是“职业打假人”,否则就是不作为甚至渎职。可是,事实上,各种假冒伪劣泛滥,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和知识产权的行为屡见不鲜。比如说,许多城市卖盗版书和盗版碟的就在光天化日之下稠人广众之中。 因此,所谓“职业打假人”,就成了把打假当生意做的人的专用名称。比如,王海,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就以专事购假索取双倍赔偿而闻名全国。在有关争议中,我是毫不犹豫支持王海的。我希望中国民间多些王海,让制假售假者陷身“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防不胜防,从而得不偿失而敛手。 可是,十多年后,制假售假者日渐猖獗,以致国人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而担心;为此也提高了食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赔偿标准,即消费者发现购了伪劣食品可以索取十倍售价的赔偿。然而据《新快报》9月13日报道,广州市民一庭审判长刘冬梅法官说:“针对职业打假人及其诉讼,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全国各地法院支持与否在判决上尚未完全统一,广州市本地的法官们对此也‘很纠结’。” 刘法官明确地说,对“职业打假人”,是“消费者支持,商家痛恨,行政主管部门态度模糊”(包括法官们“很纠结”)。看来,广大消费者与我的心态差不多,不管白猫黑猫能捉耗子就是好猫,就支持。“商家痛恨”可以理解,制售假冒伪劣的商家要是不痛恨与他们作对的人,那倒是怪事。行政主管部门何以态度模糊呢?他们自己没有管好市场,要公然站出来反对民间打假,岂不是伸出脑袋接砖头找拍? 广州的法官们之所以对职业打假人“很纠结”,是因为从社会效果看,他们承认这样的现实:广州每年的消费权益官司,“大部分”是由职业打假人发起,一般的消费者遭遇侵权时,又做不到诉讼维权,这种情况下,对职业打假人“如果完全不支持的话,对整个市场是一个不利导向”;而从行为动机看,“职业打假人的目的,不在于退货,而在于两倍、十倍赔偿。”刘冬梅说:“不能否认其打击违法经营的客观作用,但他们的行为有点‘以暴制暴’,该行为说不上是一种很诚信的目的。” 为什么要抠职业打假人的动机呢?这种道德洁癖不禁使人想起,以前我们有个“投机倒把”罪。经商当然想赚钱,当然要“投机”,所谓“投机倒把”罪,实际上就是反对市场经济。众所周知,后来我们有了股票证券市场,那些不把钱存国家银行而拿到股市的人,不都是想投机吗?动机大大地不纯呢! 只要对打击犯罪有利,对净化社会秩序有利,对广大消费者有利,我看没有什么可“纠结”的。支持“职业打假人”放手打假,直到他们无假可打而“失业”岂不是好事? 写到这里,读到一则新闻,说瑞士银行前职员布拉德利·比肯菲尔德因帮美国商人逃税被判监禁31个月;如今因揭瑞银帮客户逃税内幕而获美国政府奖励1.04亿美元。这个举报人不是什么好人,做了好事就有奖,一切照章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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