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同志,我买到假烟了,这便利店还死活不承认!”4月16日晚上8时许,晋江市公安局金井派出所接一男子刘某的报警求助电话。
民警遂出警至金井镇某酒店附近的便利店,“今天家里来了朋友做客,图方便就到附近这便利店买中华烟招待,谁知竟然买到了假货。还好我刚当场点了一根,一抽就发现跟以往的味道不同,有点苦辣。”报警男子情绪激动地告诉民警。一旁的店家王某急忙辩解,“我这证件齐全,烟是正规烟草公司进的货,不可能有假,再说,你光凭口感就说我卖的是假货,也不足以佐证吧!”
店家话落,报警男子不慌不忙地拆开其同时购买的另一包中华烟烟盒,然后专业劲十足地介绍起来:“我先不说这最外面一层透明薄膜透光性不好了。你看,这包烟的铂纸拉开时,中间是呈锯齿状,这拉开处明显毛糙、不平。这真烟铂纸只有两点连接,其它部位完全切开,拉开很容易。”说完,该男子又抽出一根烟,在光亮处小心撕开烟卷,“这烟丝也发黑,而且参杂着细碎的烟丝,这中华烟怎么可能是这种品质,明眼人一下子就看出来了!”
便利店老板王某见遇到“打假专业人士”,一下子慌了,态度一下子呈现360度大转变,“其实……店里原先从烟草公司进的中华烟刚好卖完,这才拿前几天朋友抽不完寄售的烟出来卖。说实话,我自己不抽烟,朋友跟我说是真的,我也就信了,真心对不住,我还真是外行人。”说罢,店家王某当场将假烟扔进垃圾桶并退回报警男子刘某烟钱。
事后,民警教育便利店老板,经营假烟是违法行为,姑念其不知情且数量较少,就不予追究。
警方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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