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把“中国驰名商标”当招牌的时代就要终结了。5月1日起,新的《商标法》即将开始实施。新规强调,“驰名商标”字样将不能再用于商品的包装和宣传上。
5月起禁用“驰名商标”当招牌
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商标法》,其中明确禁止生产者、经营者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专栏以及其他商业活动,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
工商总局明确表示,“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并于5月1日以前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也就是说,5月1日以前就已进入市场的印有“驰名商标”的商品,5月1日后仍可继续销售,直至售完。
此外,工商总局还确定,把“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工商总局指定的工商部门查处。
业内人士表示,“驰名商标”的本意,是为了品牌保护,防止被侵权“傍名牌”,并非是一个荣誉称号。一些企业在宣传中把“驰名商标”异化了,作为一种营销手段,误导消费者认为有“驰名商标”的商品,就一定比普通商品更好。其实,商品贴着“驰名商标”标识,并不足以说明其质量胜过同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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