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热点] 过期食品换“新装” 消费维权何其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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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0643 | 回复0 | 2014-6-15 23:0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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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晚会上曝光了麦当劳将过期肉制品放保温箱继续销售、家乐福超市修改包装日期售返包肉食品等一系列案例。此类案例揭露了在新的消费环境下,经营者为牟取非法利益,想方设法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做法。
  那么3·15晚会曝光的此类商家的行为究竟侵犯了消费者哪些权利?经营者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消费者又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从而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

  主持人:江晓清

  法律分析:国鹏律师事务所

  过期食品换“新装”

  侵犯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

  记者:经营者将过期食品换新包装再销售,不仅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财产损失,而且也危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甚至生命。请您分析一下家乐福超市和麦当劳将过期食品换包装再销售这类行为,究竟侵犯了消费者哪些权利?

  律师刘妮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

  家乐福超市修改包装日期售返包肉食品、麦当劳将过期肉制品放保温箱继续销售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而食品一旦过期,就有可能发生质变。食用过期食品,则有可能导致食物中毒或急性传染病等疾病。因此,家乐福超市和麦当劳的行为显然不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如实将销售食品的真实情况告知消费者。而家乐福超市和麦当劳实际上是隐瞒了其向消费者销售过期食品的真实情况。这种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它要求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保障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没有标准的应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要求;应保障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与其价值相符,对有国家定价的必须按照定价执行,对国家没有定价的由交易双方按价值规律合理确定;应保障商品或者服务的计量准确无误。而家乐福超市和麦当劳的行为,显然是不符合国家规定或社会普遍公认的食品质量标准。同时,过期食品价格和价值不相符,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过期食品换“新装”

  法律责任不能逃

  记者:那家乐福超市和麦当劳应对将过期食品换“新装”再销售的违法行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律师邵国永:家乐福超市和麦当劳应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及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85条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因此,对于家乐福超市和麦当劳的违法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失效、变质商品,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第28条也明确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因此,家乐福超市和麦当劳的违法行为,属欺诈行为,应按照有关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因此,消费者可以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赔偿制度,也可以援引《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制度追究家乐福超市和麦当劳的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食品卫生法》第9条明确规定,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家乐福超市和麦当劳换“新装”再销售的过期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根据《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140条至第148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因此,如果家乐福超市和麦当劳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消费者维权可引进

  民事公益诉讼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记者:家乐福超市和麦当劳将过期食品换“新装”再销售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问,消费者有何维权途径?在救济过程中消费者会面临哪些困难呢?

  律师张克: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救济: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虽然消费者可以通过上述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但由于经营者换包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消费者维权极其困难。首先,交易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维权举证带来困难。信息是消费者与生产者和经营者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因素,信息获取量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利益的实现。在实际交易中,消费者信息获取量的多少、质量的高低基本上都是由生产者和经营者决定的,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消费者是获取交易信息上的弱者。

  其次,寻求救济上的弱势地位也导致消费者不愿维权。由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化、专业化以及流通环节的增加和销售形势的多样化。发生消费纠纷之后,消费者很难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举证。同时,消费者购买食品的标的额数目较小,普通消费者往往不愿意为此启动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这就使消费者的权利在被侵害之后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因此,消费者对这类侵权行为在寻求救济上处于弱势地位,导致其不愿维权。

  记者:对于家乐福超市和麦当劳这类侵权现象,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高,那我们今后应该如何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有效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呢?

  律师李宁:一是引进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组织或个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尚未确立,以致在公共利益遭到侵犯时,缺乏有效的司法途径来救济。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确立任何人均可对经营者将过期食品换包装再销售的欺诈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相对私益诉讼最大的特征是诉讼的提起不以发生实质的损害为要件,任何个人、组织,对于可能危害或者已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可提起诉讼。这将对违法经营者起到极大的威慑作用,在客观上改变传统民事诉讼事后补救的被动性。

  二是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我国的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让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举证证明经营者将过期食品换“新装”的隐蔽性欺诈行为,显然不切实际,不利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因此,立法应该将经营者的这种侵权纳入到“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中。消费者只要指出自己因过期产品受到损害的基本事实,而经营者必须证明自己未从事将过期食品换“新装”的隐蔽性欺诈行为,或该活动不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害等。如果经营者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消费者的事实主张成立,经营者确实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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