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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打假] “掺杂掺假”应适用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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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9815 | 回复0 | 2014-8-20 21:3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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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央视日前曝光了深圳两家大米制造公司存在假冒原装进口、国内换包装等问题,作者捷舞在深评版撰文认为,“应严格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给予消费者双倍赔偿”。
  问题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是基本的法律适用原则。对于食品安全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基本法,而《食品安全法》是特别法,那么,为何要适用前者的二倍赔偿,而不适用后者的十倍赔偿呢?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明确“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包括“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该法第八十五条违法责任中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根据情节予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同样有“掺杂掺假”的表述。

  所以,消费者依法索赔应该适用《食品安全法》。2倍赔偿尚不足以威慑违法企业,10倍惩罚性赔偿以形式上的不公平达到实质上的公平,或许能成为遏制食品企业违法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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