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提起“知假买假”,就让笔者不由自主地想到了一个家喻户晓的人物来,他就是王海。然而,“王海们”的打假行为在当时可以说是步履维艰,并且引发了全国性的讨论,争论中的一种观念认为,“王海们”打假的根本目的,不是要替消费者维权,而是为了逐利,打假的正义之举被利益裹挟;“王海们”的打假行为,过度功利化、商业化。“王海”成了“刁民”,如火如荼的职业打假挨了“知假买假不赔”的一记闷棒。 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消费者尤其是一些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而向商家索赔的诉求,法院不但不予支持,相反认为消费者“买假”不是为了生活需要,不符合消费者正常购物消费心理,完全是为了索要赔偿,甚至认为这属于一种欺诈行为。 所以,法院和商家对于消费者“知假买假”的索赔诉求,并不按照《消法》的规定进行保护,而只是予以退货处理,而不依法给予赔偿。 因此,我国法律对于“知假买假”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但导致了消费者认识上的混乱,而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因为缺乏统一的法律标准,导致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莫衷一是。 此次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知假买假”可以受到法律保护,一下子就成为了广大消费者普遍关注的最大亮点。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知假买假”上升到法律层面了,这就意味着从此之后,即便消费者明知道是假冒伪劣产品而“故意”花钱购买,然后向商家索取赔偿,法律予以支持。 假冒伪劣令人深恶痛绝,尤其是食品、药品造假售假,简直是丧尽天良。笔者认为,“知假买假”可索赔最大的意义,就是真正让假冒伪劣产品成为了过街老鼠,让人们不光停留在嘴巴里喊打,而是把造假者置于众目睽睽之下,让他们无处遁形。 同时,“知假买假”受法律保护,是公平正义理念的进步,任何的法律都不会去保护非法利益。然而在此前,作为公民的个体,我们明知是制假售假行为,却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因为“知假买假”不受法律保护。而今,“知假买假”亦受法律保护,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终于有了统一的司法尺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知假买假”可索赔,无疑是一剂保障食品药品消费安全的良方,也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利器。笔者希望,该条款不仅仅适用食品药品及延伸的化妆品和保健品行业,而应适用于一切消费领域,让其成为消费者在所有消费领域的“通行证”,让他们正义的诉求得到回执和附加值,这样既有助于保护更多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能让不良商业的不义行为依法付出让“疼痛”的代价,从源头给予非法生产和销售以法律制度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