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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 职业打假,法无禁止皆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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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7867 | 回复0 | 2014-10-16 10:3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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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月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知假买假”的行为不影响行为人主张消费者权益。换言之,就是法院是支持“知假买假”的。这个司法解释的意义不言而喻。

  职业打假本身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一种制约的作用,对市场净化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也可能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或者市场秩序上的问题。不过从即将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看,新法不仅从提高消费者受欺诈获赔额度、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等多个方面予以修订,进一步解决了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而且从法律上是支持和鼓励打假的。

  近年来,随着我国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逐年增多,消费者用以维权的法律也日益完善,职业打假人士这一特殊维权群体迅速兴起,虽然其行为多从个人利益出发,但客观上起到了唤醒普通消费者维权意识的积极作用。有法律人士认为,新司法解释的颁布和新消法的实施,或将刺激更多人士加入到职业打假队伍。毕竟,职业打假维护的是消费者群体的利益,也可以说是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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