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秀雷敦软膏”、“绿油精”、“强胃散”……仙游人叶某经营的台湾特色食品商店内,摆放着多种产自台湾的药品。实际上,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这些药品未经批准、进口,应认定为假药。11月3日,经仙游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敦促动员,涉嫌销售假药的叶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叶某今年32岁,仙游榜头镇人,其丈夫为台湾人。不久前,叶某听朋友说台湾的食品和药品在大陆销路很好,便在榜头镇上坤村开了一家专门经营台湾特色食品的商店。叶某利用到台湾探亲的机会,购进了一批台湾的食品和药品,未经药监部门批准就摆放在店中销售。
今年9月17日,仙游县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叶某的食品店检查时,查获曼秀雷敦软膏、绿油精、强胃散、斯斯咳嗽胶囊等10种共计103瓶(盒)台湾药品,这些被查获的药品外包装及说明书上均标示了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内容,属于药品。不过,这些药品未标示医药产品注册证号,且店主叶某无法提供《医药产品注册证》。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普及一下
销售境外药品须取得注册证
仙游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案人员说,在港澳台地区可随意买卖的药品,带回内地进行销售很可能会触犯刑法。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外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后,方可进口买卖,否则该药品将按照假药论处。
此外,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否则不得经营药品。因此,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销售药品的行为,且销售金额达到追诉标准,不论其销售的是否假药,也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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