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采访贵阳市工商局、走访多家超市后发现,目前临近过期和过期食品的处理,主要靠商家“自律”。对于大多数消费者而言,即便认真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却也不排除购到重新流入市场的过期食品。如何对过期食品的处理进行监管,你有何建议?
声音
甘肃 李亚祺:防止过期食品流入市场,对于职能部门来说,也会花费相当的行政经费,与其如此,还不如将过期食品打造成其他生产原料,将其实现变废为宝的华丽转身。否则,即使加大监察力度,取缔不法商家,也只能是治标不治本。
湖北 玫昆仑:各超市等食品经营单位要定期对自己所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临界食品,应该采取打折甚至附带赠送的办法,及时处理快过期的食品;或者及时把这些食品捐给最需要的人。
河南 苏海燕:食品安全监督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是不能一蹴而就的,不是开展一两次大规模的突击检查行动就可以一劳永逸的。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应该在各个大型超市派驻食品安全监督员,对超市各类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进行详细记录,做到心中有数。
上海 金 真:要加强技术手段的升级,可由政府统一部署,要求所有商家使用联网的、信息收敛可采集的、无法随意打印生产日期标签的打印系统,从技术手段上杜绝重新制作标签的漏洞。
浙江 吴泉秀:相对于城市超市临界甚至过期食品的偶然出现,乡村小店问题食品的泛滥更加触目惊心,“问题食品”在一些农村地区、农村小学周边的小卖部屡见不鲜。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力度,避免农村市场成为过期食品的处理场所。
四川 唐 伟:监管部门如何监管,应当有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督促企业完善相应的制度,落实第一责任人制度。特别重要的是,应当在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基础上,通过监管促进,使企业完善内控制度。
湖南 李志美:要拓宽监管渠道,积极发挥群众举报和媒体监督的作用,对于群众的反映和媒体的曝光,有关部门要主动介入,及时回应,果断处理,调动公众和媒体对过期食品监管的积极性。
食品监管部门统一收缴
对过期食品完全依靠商家“自觉”处理根本不现实,在利益驱使下,不良商家会将过期食品贴新标签流入市场;同时,对这样的过期食品,消费者也很难识别。因此,对过期食品的处理,既不能交给商家处理,也不能放任自流,应该由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收缴处置。
建立过期食品预警报告制度。由商家按月定期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类报送食品保质期情况报表,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监督管理部门重点跟踪监控,对到期或过期食品登记造册统一收缴处理。
另外,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同时,查看商家同类食品的进货单数据与出库单、销售量数据及报送的报表数据是否吻合,防范商家瞒报。
贵州 邓 洪
应培育过期食品产业链
与其在过期食品的处理终端上消极防守,还不如变静为动,积极培育过期食品产业链,形成以过期食品为原料,以变废为宝为目标的处理模式,将过期食品变成经济增长的“香饽饽”。
其实,过期食品处理已经在日本形成了成熟的产业链,而国内也有相应的政策与技术支持,完全有可能将过期食品打造成另一个经济增长点。而且,在现有的监管条件下,由食品监管部门牵头,进行市场招标,建立处理过期及变质食品的专业化公司,形成从回收到分类处理,从销毁到利用的再利用途径,打造成熟的市场化产业链。只要这些公司能够有效运行,则既可以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不足的问题,又不会增加企业处理过期食品的负担,同时还能充分发挥这些食品的利用价值,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这种一举三得事,何乐而不为? 湖北 李小光
要将处理过程透明化
过期食品处理乱象丛生的一大原因就在于,人们看不到企业或超市是如何处理过期食品的,缺乏一个公开透明的处理程序。此语境下,法律对过期食品的处理又一直缺乏明确的、可操作的规定,仅仅要求销售者如实记录食品的保质期和销售日期,如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这完全系于商人的自觉。
正因如此,要规范过期食品的处理,除了商家和厂家加强自律,及时缝补法制,让过期食品的处理规范化程序化外,还应该公开过期食品的处理过程,将过期食品的流向全方位放置于阳光之下,接受公众监督。唯有如此,才能倒逼企业或超市更加审慎地对待过期食品,保障市民的饮食安全。 山东 陈琳
填补法律漏洞
在对过期食品的监管上,国家工商总局曾出台过一系列要求,但均收效甚微,其原因在于单个行政要求非但强制力不足,而且其背后缺乏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的保障。我国在过期食品的处理、回收整个流程上,不是处罚力度太低就是无法可依。加强对过期食品的监管,法律上的漏洞必然不能忽略。
首先,现行法律虽然对食品过期已制定出相应罚则,但是《食品标示管理规定》中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给予消费者10倍赔偿显然力度不够。反观美国,一家食品店只因销售了过期药品就主动认罚了85万美元。因此国家应该通过修改现行法律,提高处罚力度,增强企业和商家的违法成本。
其次,在过期食品的回收环节上,相关法律又是语焉不明,只是笼统地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且要及时清理,却没有规定过期食品的回收、销毁等具体条款。同样反观日本,每年能将2000万吨剩余食品通过专业的处理企业,将过期食品制成饲料、肥料、或者发酵产生甲烷,作为工业能源。因此,明确过期食品的回收方式,也是法律规定亟待完善的地方。 重庆 姚文俊
发挥志愿者的监督作用
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行,离不开政府“有形之手”的调节作用,也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就过期食品的监管而言,笔者认为,可以成立专门的社会志愿者监督组织,对过期食品进行监管跟踪。
一方面,志愿者组织可以对市场上的商品进行不定期检查,当然,这样的“志愿检查”离不开商家的积极配合。若发现过期食品,则可以“劝”其整改,并将相应商品记录在册,便于后期跟踪回访;若发现即将过期的食品,志愿者则可以提醒商家对这部分商品提前处理,防止因食品过期而给商家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另一方面,志愿者还可以在社会上形成“帮传效应”。他们的模范带头作用,不但可以吸引更多的目光去关注过期食品。更重要的是,他们的“组织行动”,也会在无形中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使越来越多的人在生活中潜意识地担当起了“监督员”的角色。
四川 张剑
建立强制回收制度
仅靠商家的“自律”,无法保证过期食品不重新回流市场,更无法杜绝“陈馅月饼”类似事件的发生。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对生产及流通环节的监管,可尝试建立强制回收制度。
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生产企业在回收过期食品后,未必会本着对消费者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把过期食品销毁,有可能在更换包装或重新加工后重新回流市场。对此,如果建立过期食品强制回收制度,并根据过期食品的性状分类,对性状明显变化、没有利用价值的过期食品进行销毁;对可回收利用的过期食品,交由有资质的企业如饲料加工企业等第三方,由第三方加工成为饲料。如此,既可以保障市场食品安全,也可实现过期食品的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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