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上午,沈阳人闫友向本报反映,12月6日,自己来到解放路永辉超市内购买了20盒咸鸭蛋,随后他发现20盒咸鸭蛋已过期,他要求超市方以十倍价格赔偿。但几经交涉,超市相关负责人最后表示,可退货,但不会进行任何赔偿。
闫友称,自己并不避讳“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他想通过自己的行为激励广大消费者,不要做“沉默的大多数”,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天,就此问题,记者走访了当事双方和工商部门,并就相关问题咨询了律师。 超市内花383元买20盒过期咸鸭蛋 12月8日上午,在市区解放路永辉超市门口,记者看到了闫先生手里提的两大袋子咸鸭蛋。记者现场看到,咸鸭蛋都是塑料盒包装,有6只装和12只装两种。其中的生产日期也有两种:2014年6月1日和2014年6月5日。包装盒上文字显示两种包装上的保质期为180天。 闫友告诉记者,自己家住沈阳,今年58岁,是名“职业打假人”。12月6日,他在解放路逛永辉超市时,花了383元购买了20盒咸鸭蛋,“当我发现这些鸭蛋都过期时,我就找到一楼服务台,要求退货并依法赔偿。” 闫友称,一开始,一名超市经理承认超市方有疏忽,同意补偿一定费用,“当时协商好了超市方赔偿我,但后来又不愿赔了,并且报了警”。他告诉记者,在派出所里,民警帮助协调,但因为超市方‘防损部’一位负责人拒绝赔偿未果。 职业打假人 售卖过期商品超市方应十倍赔偿 闫友称,按照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买到假货或过期食品可得到十倍赔偿。“超市方要赔偿我3830元,但与超市一位经理协商后,金额降到3500元,谁知道,在我等待拿钱时,一位‘防损部’的负责人过来通知我,超市方只能退货,一分钱不赔!” 闫友介绍,自己是位“职业打假人”,曾经在沈阳、长春、青岛、广州等全国各地商场超市打过假,每年都会投诉不少商家,“很多普通消费者买到假货或过期食品后,向强势的商超等投诉时,处于弱势地位,超市不理睬后,想到向工商等部门投诉耗时间耗精力,有的人只能自认倒霉。我希望普通消费者站出来,不要做‘沉默的大多数’,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超市方 “故意扫货索赔”行为难认同只退货不赔偿 当天上午,记者来到永辉超市,联系到了超市方“防损部”一名负责人徐先生。据他介绍,闫先生购买的盒装咸鸭蛋确实存在过期问题,但这种“故意扫货索赔”的行为让超市方不能认同。 徐先生表示,闫先生发现过期食品,可以通知超市下架处理,“但他一下子购买了这么多过期商品,反过来又以十倍价格来索赔,显然不是一般消费行为,闫先生属于过度维权了,让人难以接受。” 他表示,目前超市方可以为闫先生退货,但不会进行相关赔偿。如果闫先生存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工商部门 涉事咸鸭蛋过期会协调处理 当天上午,记者联系了海州工商分局路北工商所。在了解情况后,三名工作人员来到超市内。在仔细检查闫先生购买的过期咸鸭蛋后,做了登记处理。超市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接到闫先生反映的当天,工作人员立即将所剩咸鸭蛋依法下架处理。 记者询问闫友,在购买咸鸭蛋前,是否已经知道商品过期。闫友先表示“买后才发现”,后他又告诉记者,在自己以往的打假过程中,“哪怕是‘知假买假’,商品的售卖方也应该依法赔偿。”在现场,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表示,超市不能销售过期咸鸭蛋,“商超发现商品快要到期时,应该及时下架处理”,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会尽力帮助协调双方并处理此事。 新闻链接 “知假买假”受法律保护 明明知道所购买的商品是假货,还去购买,以获取双倍甚至十倍赔偿,这样的行为被称为“知假买假”。 资料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首次对此进行明确,“知假买假”受法律保护。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知假买假者主观上存在谋取私利的企图,但是从社会效果看,其行为客观上的确能够有效抑制制假售假。确认知假买假者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至于其借机敲诈勒索商家,则属于刑法调整的问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对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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