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正式实施,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让消费者维权再添利器。《办法》实施后,对于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四种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有令不行”型,直接构成违法。经营者未按照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视为拒绝或者拖延。二是“售后刁难”型,以十五日为限构成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三是“退货老赖”型,以十五日为限构成违法。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四是“违约不仁”型,以十五日为限构成违法。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据悉,在以往消费纠纷调解过程中,因没有明确的法规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进行约束和处罚,个别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理维权诉求,导致调解成功率下降,消费者维权受阻等情况。《办法》实施后,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更有底。 链接:九大消费欺诈行为 1、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2、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3、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4、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5、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6、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7、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8、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9、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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