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活跃着一群职业打假人,他们以购买假货、问题商品,直接向商场索赔或打官司索赔为生,最高年收入达上百万元。萝岗区法院、越秀区法院及广州中院数据显示,近年广州地区法院受理消费维权类官司,80%甚至95%以上由职业打假人发起。(4月13日南方都市报)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这个司法解释,让职业打假人有了“尚方宝剑”,“生意”因此更红火。 在食品药品问题频发、安全监管不尽人意、消费者维权难的现实中,职业打假虽然带有功利性,但职业打假人的确是监督市场消费公平诚信的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这也是他们出现乃至“红火”的原因所在。正如职业打假人自己所言,他们的收入越高,意味着非法商家付出的代价越大。这实际上增加了商家造假售假的经济成本。当商家罚不起、赔不起时,造假售假行为就会收敛。 不过,以获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本身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激发职业打假人的积极性,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遏制作用;但如果被利益绑架,也可能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或者市场秩序上的问题。今年3月,著名职业打假人王海接受媒体采访时就坦承,他打假与正义无关,其公司“打假起步价”是30万元,对于不赚钱的活儿提不起兴趣;拿到高额赔偿后,即便利益受损的企业变本加厉地生产假冒伪劣,他也没有义务继续管下去;还有,如果同行业间A企业掏钱让他去打B企业,他也愿意充当这个枪手。 以获利为唯一目的,让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充满了随意性:一些对消费者危害较大的制假售假行为,可能因为无利可图而无人去打假。而有利可图的制假售假行为可能会被众多职业打假人盯上;也可能让制假售假者因为拿钱消灾而危害依旧;还可能让他们在利益驱动下超越界限,成为某个企业打压竞争对手的工具,甚至陷入到敲诈勒索中,走到了打假的反面。2011年12月,有“成都打假第一人”之称的刘江,就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因此,我们在看到职业打假积极一面的同时,也要看到其潜在的风险,谨防其被私利绑架。要做到这一点,既需要职业打假人严格自律,在法律法规的框架里依法打假和获利;也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对他们的打假行为给予一定的规范和监督,防止其为了一己私利走向公共利益的反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