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法院对外宣布,2015年4月15日,浙江“王海”起诉极草的十倍赔偿请求被当地法院驳回。
2015年初,浙江“王海”(打假人)以食用不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的极草5X产品为由,向“极草”生产者、销售者、及柜台出租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购买产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据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的情况,2014年7月18日前,极草为中药饮片。法律依据是《药品管理法》的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极草”的生产方青海春天拥有合法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GMP证书。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药饮片不需要药品批准文号。
2014年7月18日,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第53号文件:“冬虫夏草纯粉片是青海省出产的冬虫夏草经加工制成的产品,作为青海省综合开发利用优势资源的试点产品”,“极草”产品执行最严格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销售参照《关于非药品柜台销售以滋补保健类中药材为内容物的包装礼盒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进行,不需要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极草产品身份合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从青海春天法务部获悉,王海2014年12月初向工商部门举报极草涉嫌虚假宣传的投诉工商部门经过调查也有了明确结论,据工商部门的告知函显示 “举报人举报的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予以销案。”
另据了解,2015年初天津“王海”(实名不是王海的打假人士)关于极草产品的案件,在青海春天公司明确拒绝接受调解的情况下,原告庭后随即撤诉。2015年4月中旬,湖南“王海”(实名不是王海的打假人士)关于极草身份引起的赔偿诉讼请求也被法院驳回。
此外,青海春天公司在西宁起诉王海侵犯公司名誉权的诉讼案件目前也正在审理中。据法律界人士分析,王海打假极草,从北京折腾到全国,从工商局、药监局折腾到法院,在此事件中有误导媒体对极草的部分失实报道行为,造成了对极草品牌的伤害事实,或将面临巨额的民事赔偿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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