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胡先生等人,去年花10万余元在南宁一家商场买下过期的海参燕窝,然后要求商家退一赔十,索赔金额超过100万元。因数额之大,该案经本报报道后引起社会较大关注(本报2014年7月18日A1叠17版,2015年2月3日A1叠10版曾报道)。近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胡先生退一赔十的诉求,但确认他与商家的交易金额为6.76万元,商家十倍赔偿67.6万元
1 买到过期食品后索赔 去年7月,职业打假人胡先生等人刷卡10万余元,在南宁一大型商场的集品堂购买多盒已经过期的海参及燕窝。随后,他以《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依据,要求商家退一赔十。如此算下来,商家或要赔偿上百万元。有关部门协调无果。 今年2月2日,当事双方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簿公堂。法院认定,胡先生于去年7月13日在南宁一大型商场的集品堂购买了价值6.76万元的海参(另有3.93万元食品非原告购买),集品堂南宁分公司为此出具发票。后原告发现,当天购买的海参过了保质期,两天后到集品堂南宁分公司协商,店员同日出具说明,确认原告购买的海参已过保质期。 原告律师称,庭审前,被告曾提出3倍赔偿的方案,但原告未答应。庭审当天,法官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被告表示不愿意。 今年5月8日,胡先生方签收了法院的判决书。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集品堂南宁分公司向胡先生返还商品价款6.76万元,同时十倍赔偿67.6万元,集品堂公司对集品堂南宁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 为索赔而购物不违法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银行签购单及发票,以证明其在集品堂购买了10.69万元食品。判决中,为何变成了6.76万元?原来,法院审理查明,在这10.69万元中,3.93万元食品的购买人是孙某,并非原告。根据合同相对性,确认原告实际交易金额为6.76万元。 “原告的行为属于恶意索赔。”被告律师称,相关材料证实,原告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善意消费者,不排除其依托对法律的错误理解而通过诉讼来敲诈商家。法院认为,原告与商家的买卖合同,主体适格,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内容未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同时,被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原告购买涉案食品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法院确认原告具备消费者主体资格。 原告曾坦承自己是职业打假人,被告也对原告的购物动机提出质疑。法院认为,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法院对被告观点不予采信。被告还辩称,原告的行为属于恶意索赔,并不排除违法甚至构成刑事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法院认为该事项并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故不予处理。 3 十倍索赔获法院支持 关于干海参是否有保质期,双方也存在争议。被告辩称,国家相关部门对干海参的生产没有保质期的要求,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干海参)予以佐证,之所以在产品上打上使用日期,是应铺面出租方的要求所致。 法院认为,为保证食品安全,商家可以执行严于国家标准的食品质量标准。铺面出租方要求被告在其所售产品上打上使用期限,表明被告自愿执行严于国家标准的食品质量标准,为其所售产品规定了保质期。 被告曾出具单据,确认原告所购买的食品已全部过期,其员工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故法院确认被告向原告售卖的食品为过期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未履行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食品的义务,属违约行为。故应向原告返还食品款6.76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对被告认为原告自愿购买过期产品的抗辩不予支持。 原告诉称购买本案涉案产品是为了送礼,因产品过期而无法送出,被告出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实际对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害。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以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故对于原告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胡先生购买的一批包装精美的过期燕窝、海参产品。
职业打假人胡先生刷卡10万多元,在南宁一商场内购买了已经过期的11盒海参及一盒燕窝。随后,他以《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依据,要求商家退一赔十。如此算下来,商家或要赔偿上百万元。因双方协商不下,胡先生向南宁市青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已立案处理。 花10万余元买下过期产品 胡先生是安徽人,做职业打假人已有多年时间。7月10日,他与自己的伙伴一起来到南宁。在搜寻几天后,他们在南宁市民族大道一大型卖场内,发现一家叫“集品堂”的高档滋补食品店,正在销售过期的海参和燕窝。 于是,他们在7月13日及15日,分两次到该店购买了11盒海参及一盒燕窝,共计10.68万元。随后,他们向工作人员说明产品已过期并索赔。 胡先生说,自己刚开始发现这个产品时,出于本能只买了一批。在过了一天后,他发现同一批次的燕窝和海参仍在销售,于是再次购买。不过,对于这名“大客户”的出手阔绰,销售人员似乎有所警觉,接着他们便将同一批次的另几盒产品下架。 胡先生说,按照《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处理,他的索赔款已达到上百万元。7月15日,商家虽当场承认所销售的产品已过期,但因涉及金额较大,商家在当天写下一张字条给胡先生,让他16日到店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走法律途径解决。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案处理 在接到情况反映后,16日下午,南宁市青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到店里调查。工作人员称,经检查,胡先生所购买的燕窝及海参确实已经过期,过期时间为1至9天不等。除这些产品外,在该店未发现有其他过期产品。 对于过期产品还上架销售,店方有关负责人说,这种情况只是个例,因店面没有执行好公司的要求和政策,自查自纠没做到位,同时因店面员工的疏忽才导致出现这个问题。 昨日下午,青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工作人员说,对于此事他们已立案处理,投诉人胡先生在昨日上午已到局里做了笔录,但店方还未到案处理。“胡先生已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该工作人员说,对于此事他们将按相关程序依法处理,从立案到对商家的处罚结果出来,可能需要约两个月时间。此外,因涉案金额较大,在请示领导后他们或会将此案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同在昨日下午,记者致电商家集品堂总部,对方答复称会告知区域负责人与记者联系,但截至发稿时,对方仍未来电。胡先生向记者表示,因双方协商不下,接下来他们将走法律途径解决赔偿问题。 是打假还是敲诈勒索 对于像胡先生这样的职业打假人,多年来一直颇存争议。有人认为他们能在一定程度上净化市场,是“英雄”,但某些官员和商家却视他们为“刁民”。有媒体报道数据显示,在购假之后,50%以上的职业打假人都会与商家私了解决,其余的会去监管部门举报,或到法院起诉。 对于有人说职业打假人是“敲诈勒索”的说法,胡先生认为,这个问题一直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打假本身不违法,如果哪个说我敲诈,那他能不能给我发3000元/月的工资,我免费为这个市场去打假”。 “职业打假本身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制约、遏制作用,但也可能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或者市场秩序上的问题。”有法学专家表示。
《花十万买过期海参燕窝 职业打假人索赔百万元》后续 有关部门协调无果,当事双方法庭上见 知假买假,是依法索赔还是恶意敲诈?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陈维 去年7月,职业打假人胡先生等人刷卡10万余元,在南宁一商场内购买了已经过期的多盒海参及燕窝。随后,他以《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依据,要求商家退一赔十。如此算下来,商家或要赔偿上百万元。经有关部门协调无果,2月2日,当事双方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簿公堂。 原告: 买到过期食品 依法应获赔偿 这批海参燕窝,是胡先生等人在南宁市万象城集品堂分两次购买,支付款约10.69万元。因退一赔十索赔不成,胡先生作为原告,将商家集品堂食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及总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去年3月15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有权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 此外,《食品安全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退一赔十的诉求有理有据。”原告律师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也有类似退一赔十的判赔案例。
被告: 未造成实际损失 原告属恶意索赔 被告律师辩称,原告所购买的海参产品是海参干品,该产品并未对原告造成损害,原告主张10倍赔偿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律师称,不管是根据《食品安全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对商家惩罚性处理的前提,均是以是否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为前提的,即消费者主张赔偿,必须以蒙受了实际损失为前提条件。而原告在被告处所购买的海参产品,因其并未食用,也没有提供如果食用可能对原告造成任何人身、财产损害的证明。因此,原告所主张的10倍赔偿,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原告的行为属于恶意索赔,并不排除违法甚至构成刑事犯罪。”被告律师称,相关材料证实,原告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善意消费者,不排除依托对法律的错误理解而通过诉讼敲诈商家。同时,在此事发生后,店里员工集体擅自辞职,不排除内外勾结存在其他违法嫌疑,其行为不应当获得司法支持。 被告律师还指出,在10.69万元的支付款中,只有价值6.76万元的海参产品是原告胡先生购买的,剩余的3.93万元,实际付款人为孙某而非胡先生。因此,被告与原告之间所形成的合同关系,其标的额仅为6.76万元,也只能在这个范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 进展: 被告不愿调解 法院择日宣判 原告律师称,在此前,被告曾提过3倍赔偿的方案,但原告未答应。在庭审程序告一段落后,法官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被告称不愿意,并表示“连10.69万元也不会退”。被告律师说,原告购买海参干品后,将商品带离店里有48小时之久,不排除有掉包嫌疑。原告律师就此回应,在与店方交涉时,店长覃某已确认原告所购买的海参干品过期并签字,还盖有集品堂食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发票专用章。对于店长的行为,被告律师称这是“店员未经请示的个人行为”,在事发后,该店长已辞职。 因被告不愿调解,法官称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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