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业内人士看来,伴随着新消法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人会加入打假的队伍中,在鼓励打假的同时,亦要预防一些假借打假之名行敲诈勒索,或借打假之名参与企业之间不正当竞争进行相互诋毁攻击等事件的发生。
“海东市互助县工商局经过调查认定青海春天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予以销案,不予行政处罚。”2015年4月22日,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给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春天)的《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一案调查情况函告书》显示。
而在4月中旬,浙江省乐清市以及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两地涉及到青海春天的极草产品被诉索赔案,两地法院均驳回了打假人向青海春天及其销售商索赔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事实上,围绕着极草产品的打假,始自“中国打假第一人”之称的王海。
公开资料显示,王海曾向包括工商局、食药监局、科技厅、公安部等多个行政部门举报,在其博客和微博中号召全国消费者向极草索赔。
王海打假极草产品也让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再次回归公众视野,此时正值新消法出台。
公开资料显示,伴随着新消法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人已经加入到职业打假的队伍当中,而在法院涉及到的消费者维权案件中,职业打假人参与的打假案件已经过半。
一位业内人士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职业打假的从业人员几乎不存在门槛,如何对他们进行专业化的培训,使他们能在法制的框架下依法打假将显得至关重要。
“伴随着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更要预防一些假借打假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或企业之间不正当竞争借职业打假人进行相互诋毁攻击等事件的发生。”这位业内人士向记者说道。
脱了缰的打假时有发生
有业内人士向记者介绍,职业打假这一领域,国内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也缺少相应的行业规范。“只靠相关人员的自觉、自律,很难形成有效约束。一些极具个人主义和追求发财、牟利的打假行为,极容易超越界限。如此所谓职业打假,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这一点,或许能在职业打假人刘江从事职业打假的经历中窥见一斑。
刘江,原名黄勇,享有“成都第一打假人”之称。
自2005年起,刘江主要针对电视台发布的药品、食品、保健品等方面的虚假广告进行打假索赔。因为索赔时行为过激,他曾因扰乱社会秩序被拘留。
公开资料显示,刘江在打假过程中,以举报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电视台相威胁,向电视台索要钱财。通过这种方式,刘江等人向300余家全国电视台及广告经营单位敲诈勒索共计242万元。最终,由于跨越法律的底线,刘江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起诉。
事实上,刘江案并非个案。
一度被媒体誉为“山东王海”“打假英雄”“假药克星”的臧家平也曾因跨越打假底线而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更甚的则是,在重庆打假圈小有名气的职业打假人陈宏与某外地媒体驻重庆站的员工高有华,纠集亲友假冒记者,敲诈勒索18家中小企业共计7万余元“封口费”。
“相对于知假买假索要赔偿来说,对经营者进行勒索能获得更大的收益,许多打假人购买问题产品后,会与经营者进行协商,其实他们所做的名为协商,实为勒索。”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路元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对此,黄路元在其一篇名为《“职业打假”给企业的风险警示》的文章有所评价:“这一类打假人已经不再追求‘假一赔三’‘假一赔十’这样的小数目。这类打假者一般都以向工商部门投诉、找媒体曝光等相威胁,狮子大开口,对经营者进行漫天要价,许多经营者会考虑到一方面自己有错,另一方面不想名誉受损影响业绩而和这些打假者妥协。”
利益能否与打假共存
事实上,针对职业打假人的获利方式,在市场内至今仍有争议。有人士认为,职业打假人的目的在于盈利,因此存在道德问题。
法学界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针对打假人能否以利益为出发点进行打假在法学界内意见已经基本形成了共识。
据了解,法学界内广泛流传着一种理论,即啄木鸟理论:森林里的啄木鸟吃掉了毁坏森林的害虫,但其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森林,而是为了吃饱自己的肚子,但他同样间接地保护了森林。
“啄木鸟能确定捉的都是害虫,职业打假人能保证打的都是造假企业吗?打假人士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舆论会选择倾向他们,但利益的驱使往往也会使他们中的一些人偏离‘捉害虫’的轨道。”对于这一理论,也有企业人士向法治周末记者提出疑问,“这些人的打假质疑往往会对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而这些影响在后期企业被证明清白后是难以弥补的。”
但有专家人士则认为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企业应该“身正不怕影子歪”。
“尽管职业打假人打假的目的是为了牟利,但是职业打假人的存在确实弥补了消费者维权监督的不足以及工商执法的欠缺,形成一股监督约束不良商家的新的力量,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整体水平。同时,利益打假的行为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即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但黄路元却表达了不同的看法,打假人士的知假打假虽然有助于市场环境的净化,但其实也给一些不存在造假的企业增添了很多麻烦与是非。
打假不能触及法律红线
去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法律人士表示,最高法院出台的《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知假买假不影响购买者索赔”。
“这一条规定对于经营者来说是极为不利的,但同时也是提醒经营者,要严格把控产品质量关,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及进销跟踪制度,更加警惕和防范打假人的恶意打假。”黄路元表示。
“但每件事都有两面,我们也应该考虑到由于从事打假职业的人参差不齐,难免也存在着一些打假不规范的地方。法律在鼓励职业打假人打假的同时,也应该对恶意打假的行为加以预防与规范。”黄路远表示。
在黄路元看来,经营者内部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相关产品标准。“经营者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应定期加强产品检查,发现问题产品应及时备案和处理,销售者对问题产品及时采取下架措施。接到投诉后,先自查是否可以排除企业自身原因造成。若是自身原因造成,则应采取积极、诚恳的处理态度。”
与此同时,黄路元也表示,经营者也应严防职业打假人恶意敲诈,要进行依法维权。
“在遇到被职业打假人敲诈勒索时应当进行录音、录像,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及时将情况反映给公安机关,不要有所顾忌而让自己忍气吞声,助长职业打假人的嚣张气焰,要坚定地向职业打假人说‘不’。”黄路元表示。
“我们支持打假人士对造假企业进行监督与打假,但我们也希望相关的部门加强对职业打假人士的规范与教育,杜绝或减少诸如借打假知名行敲诈勒索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一位企业人士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因为对一个企业而言,优势品牌一旦遭到长时间的诋毁或质疑,即使最后在与打假人的诉讼中赢得胜诉,造成的品牌影响也将无法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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