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注为浣熊毛的名牌女装,经鉴定实为貉子毛,职业打假人纪先生认为商家欺诈,对方则称只是标注错误,并起诉纪先生侵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该案,认为纪先生发表的相关言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驳回了原告蒙克雷尔股份公司、盟可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3年,“职业打假人”纪先生在北京新光天地购买了意大利蒙克莱女装,该服装面料标注的是浣熊毛,但经国家皮革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面料材质为貉子毛。纪先生认为该服装是假冒材质商品,在采访中称北京新光天地监管失职、商业欺诈,“蒙克莱”品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蒙克雷尔公司、盟可睐公司认为,涉案服装吊牌上将貉子毛标注为浣熊毛属于中文标注错误,不存在假冒伪劣、欺诈行为,向法院起诉,主张纪先生及网站经营者经纬联动公司发表涉案文章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职业打假人虽非严格意义上的“消费者”,但其实际进行了以零售价购买商品的行为。本案中,服装标签成分有误的基本事实是存在的,仅在构成“欺诈”还是“标注有误”方面存在各方认识上的不同。 客观上,对“标注有误”的情况是否构成欺诈,存在不同主体的不同理解,不能排除相关主体会产生对中文标牌将“貉子毛”标成“浣熊毛”构成“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及“欺诈”的主观确信的情况。 法院认为,在认定纪先生有关“欺诈”、“以假充真”的评论是否属于恶意借机诋毁时,应考虑普通人对服装中文标错可能产生的判断和认知情况,而不宜要求职业打假人具有与法律专业人士同等水平的法律知识和判断能力。纪先生接受采访的相关言论尚达不到诋毁的程度,未超出对商品质量进行批评、评论的合理范围,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原告作为经营者,虽然因服装成分标注有误而承受“欺诈”、“以假充真”的负面评价,相关评价可能并不准确,法律定性上可能存在争议,但毕竟确实存在中文标注的错误,即使是简单错译而非故意欺诈,也可能引发部分消费者的误认和非议,其对尚未达到侵权程度的批评和监督有适度容忍的义务,并应对相关商品上的错误标注进行改正。 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