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又将到来,当“普通消费者”关注着如何不让自己买到假货时,另一批“特殊消费者”却在通过“知假买假”的方式替消费者维权,从而改变中国消费市场格局。日前,记者从虎丘法院了解到,自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实施以来,仅仅虎丘法院就受理消费者提起的相关诉讼54件,同比增长8倍。
据统计,在这些消费维权类案件中,原告主体或案件代理人是职业打假人的,所占比例高达八成以上,而一般消费者提起的诉讼仅占18%。普通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涉案产品一般以电脑、家具等高价值产品为主,而职业打假人则是以药品、食品等小价值的生活用品为主。在该院受理的大批职业打假案件中,大多是在超市选购过期商品、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而最终有75%的案件原告选择撤诉,其余25%的当事人则选择调解。
社会上给予职业打假人的评判褒贬不一,有些人觉得其只是为了向商家讹诈,获取利益,根本不是为消费者维权。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且不论职业打假人动机如何,法院受理的一个个鲜活的消费维权案例确实能给广大消费者辨假、打假提供启示和教育。“3.15”来临之际,虎丘法院通过对职业打假人索赔案的梳理,给广大消费者一点提醒。
食品过了保质期,可要求“假一赔十”
从2014年至今,王某在虎丘法院先后起诉了26件产品侵权纠纷案件,其中绝大部分案件与超市食品安全有关。去年6月份,王某在某超市购买了43.5元某品牌速溶咖啡,购买后发现已过保质期,于是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超市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十倍损失。被告辩称,原告王某是职业打假人,不能以普通消费者对待,且原告不是在正常咖啡销售区拿的商品,而是到货架顶端的存货区拿的,但愿意调解。最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愿意赔偿原告400元。
食品中添加药品,也可提出十倍赔偿
去年5月份,原告赵某在滨河路某药店购买了某品牌的鹿茸和灵芝酒共计10瓶,总价为5600元。后赵某在酒的标签上发现食品的配料含有鹿茸和灵芝。根据食品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而鹿茸和灵芝并非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故被告所售上述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故赵某将被告药店诉至法院,要求其退回5600元购买款,并支付56000元赔偿款。后经过调解,被告愿意退款,并赔偿原告25000元。
呼吁:所有消费者要敢于成为“业余打假人”
法官提醒:并不是所有涉及食品的纠纷都可要求“假一赔十”。《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才可以要求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仅仅是销售者或生产者对所销售的食品作虚假宣传等,只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特别是食品时,要注意食品的保质期、添加剂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一旦发现违规产品,可主动向商家索赔。
通过职业打假的案件,可以发现产品的缺陷往往不是很明显,普通消费者一般很难注意。有时十几块钱的物品,消费者也懒得和商家打官司。在此,呼吁所有消费者要敢于成为“业余打假人”,如果每个人都能勇于维权、善于维权,就能对商家起到全民监督的作用,让消费者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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