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新消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请求退一赔十后,“职业打假人”队伍日益庞大活跃,已然成为一个有“钱途”的行业。
近日,吴中区人民法院通过对近2年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统计分析发现:2015年1-8月受理相关案件177件,较去年同期增长了342.5%,其中同一原告起诉3次以上的案件占比81.8%,这充分说明“知假买假”消费纠纷的井喷之势。 “知假买假”到底能否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职业打假”能不能起到规范商家经营的作用?会否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引发新的社会道德风险? 挑刺:从质量到细节 2014年10月19日,高先生在一家连锁超市购买了价值7517元的某品牌深海鱼油软胶囊和大豆异黄酮软胶囊。之后,高先生发现深海鱼油软胶囊的营养成分表蛋白质标示为16g,NRV百分比标示为28%,而根据国标测算,NRV百分比标示应为27%。大豆异黄酮软胶囊的营养成分表蛋白质标示 3.1g,NRV百分比标示8%;脂肪标示87.2g,NRV百分比标示132%,而根据国标测算,蛋白质NRV百分比应为5%,脂肪NRV百分比应为145%。 高先生认为,其购买的两款食品营养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向吴中法院起诉,要求超市退还价款7517元,并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75170元。 被告超市则称,自己已尽到进货审查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为,高先生是有意识地大量购买标签存在问题的产品,属于“知假买假”。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高先生起诉反映的问题的确不符合食安标准,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超市退还高先生货款7517元,并支付赔偿金4000元。 承办法官何亚平分析说:“与以往矛盾纠纷集中在产品本身存在假冒伪劣和质量问题上不同,当前消费者权益案件越来越纠结于商家宣传不规范、标识瑕疵这些形式上的问题。”尽管新消保法和司法解释对于这些瑕疵也规定了等同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惩罚性赔偿标准,但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仍会面临一些压力,商家往往会在诉讼中提出,“十倍赔偿”惩罚过重,应当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惩罚力度有所区分。 打假:从实体到网络 网购有着异地性、无实体、监管难等特征,一些“知假买假”者已把目光从实体店转向网络,凭着一双“慧眼”与销售者进行售假与打假的博弈。 2014年9月至11月,郑先生在某网络科技公司开设于京东商城的网店购买了多批进口婴幼儿食品,价值7600多元。但这些食品没有一样具备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郑先生认为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起诉销售商索赔。 庭审中,郑先生还将两件未拆封的包裹当庭拆包,其中的食品果然没有中文标签。对此某网络科技公司称,原告在产品未开封的情况下,即至法院起诉,说明其知道产品情况仍然购买,对原告的消费者身份持怀疑态度。 但由于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购买行为非消费行为,法院仍旧依法认定原告系被告的消费者,并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退还货款7671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76710元。 郑先生似乎十分专注于网络打假,他在该院的其余7件纠纷,涉案商品也都是从天猫、京东等平台网购的。 何亚平介绍,随着网购的普及,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消费者的购买渠道渐渐由实体店转向网店。网络购物中买卖双方距离远、看不到实物,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更容易发生,网上知假买假也随之滋生。何亚平提醒:“即使是'知假买假',也应当理性,网购中的电子证据要保留,贸然向法院提起赔偿,一旦未获法院支持,不仅倒贴了货款,而且还增加了诉讼成本。”何亚平说,网络交易平台也应当强化责任意识,在审核商家信息时,要尽可能要求提供有效的信息,并及时更新维护,防止发生问题时难以追责。 维权:从被动到“主动” 2014年9月22日,周先生在一家超市购买了5包东北大米,共计729元,后来发现每包大米里面都生了很多虫子,他起诉要求超市“退一赔十”。 但有趣的是,庭审中,周先生提供了一份自己购买大米时的视频作为证据,本想息事宁人的超市在看到这段视频后,反而不愿意赔偿了,认为他在确定付款之前就开始对购物过程录像,其有理由怀疑周先生购物的真实目的。 因此,超市对于法院调解工作的抵触情绪相当大。最终,法院作出了支持退货并十倍赔偿的判决。 该案承办法官姜泽峰表示:“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这些职业打假人并不避讳自己的身份,而且十分专业,对各门各类的管理性规定比法官还要熟悉,诉讼能力也很强。”姜泽峰说,虽然新消保法实施后,“知假买假”要求赔偿可获支持,但对于消费者和职业打假者而言,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理性维权,杜绝恶意诉讼。他建议,一方面消费者可以从“知假买假”者身上学习如何保存证据维护权益,另一方面,也应规范“知假买假”,使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护市场秩序有效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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