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追责:关于艺术造假追责的思考 晁庄祖 近期,国家、各地,就以前一些存在明显问题的假、错案,进行重新清理、审理、界定、纠正,在法律的框架内,还原事实真相,并对造成假、错案的当事人员,进行严肃的行政、法律追责,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社会秩序的安定、稳定,开启了法制政府、法制社会、法制国家的法制进程新篇章。 关于艺术造假的追责思考 提示:2012年起,某某市某县的×××,不顾:A沂蒙山在临沂所辖3区9县的自然与行政区划;B沂蒙画派创始人刘阳先生1986年创立沂蒙画派30年的历史、事实;以所谓省群团名义(群团章程、性质、职能:1群团: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与文艺工作者群众组织,不是政府行政主管单位(非国家机关单位。文化厅、局,是国家行政机关单位),不具备制定法律、法规、政令等行政职能。美协等是文联下设分支群团形式。2群团工作人员工作性质:联络、协调、服务。3群团章程:第二章、第七条中明确指出:群团人员必须具备职业精神、职业道德。 2006年11月16日,新华网载孙家正言:群团主席不是官,是联络员、协调员、服务员。对一些不正之风予以批驳。2015年7月7日中央召开群团工作会议,强调依法建设群团。)在某县,公开“挂牌”所谓“画派研究院”,以偷换、混淆沂蒙画派概念,非法假冒侵权沂蒙画派知识产权,并在某某市、省会、北京等地,公开非法组织所谓“采风”“画展”“研讨”“参评”等非法活动,大肆在网络、视频等媒体上,捏造、编造虚假宣传,蒙骗不明真相的人、机构、部门、领导、媒体、公众与艺术市场。 ×××借非法假冒侵权沂蒙画派,竟然成为某县“政协委员”、某某市及省群团“副主席”。 某某市、某县一些地方部门、个别人员,失察并无视历史、事实、法律,违背党风、党纪参与、出席×××非法假冒侵权沂蒙画派的非法活动,并捏造、编造虚假信息、讲话、撰文,为×××为首的非法假冒侵权沂蒙画派的非法活动,“推波助澜”“摇旗呐喊”,甚至将×××等非法假冒侵权沂蒙画派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写进”所谓部门“工作报告”与“工作规划”,严重歪曲了历史、事实,违背、触犯了道德、党风、党纪与法律,败坏了群团风气与当地口碑,危害了艺术、学术创作与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恶劣影响。 附:国家相关保护知识产权法律解读,包括《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及《专利法》《商标法》等。 1、《民法通则》指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具有创造性、公开性、非物质性特点。 A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B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限制。……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包括:剽窃、篡改、假冒、侵占…… 2、《反不正当竞争法》指出:A假冒他人名称注册。B擅自使用特有名称。C擅自使用他人名称。D虚假宣传。…… 3、《刑法》指出:侵犯知识产权指包括:侵犯无形产权、侵犯核心内容、侵犯专有权利。侵犯特征:无权源。 第216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11月1日执行)解读 其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与造假,是刑事犯罪,严重干扰社会秩序的,处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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