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一家药店因为销售假药被诉至华容县人民法院,奇怪的是原告并非普通消费者,而是一支职业打假团队。
原告辛某毫无避讳地坦白自己是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专挑全国各地药店购买假冒伪劣药品,然后再向药监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在购买过程中,团队成员分工合作,有人负责购买和开票,有人负责录音录像,甚至还有专门的司机。 被告药店辩称,原告的目的非常明显,就是想通过知假买假获得高额赔偿,这是恶意诉讼,不应该得到赔偿。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华容县某大药房赔偿辛某因购买保健品各项损失7000元,辛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赔偿款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时当即履行。 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主张和维护自身权益与权利。 法官表示,新消保法实施后,知假买假案件剧增,这些职业打假人并不避讳自己的身份,而且十分专业,对相关法律规定都很熟悉,诉讼能力也很强。虽然 “知假买假”要求赔偿可获支持,但对于消费者和职业打假者而言,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理性维权,杜绝恶意诉讼。另一方面,也应规范“知假买假”行为,使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护市场秩序有效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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