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售卖的众多食品当中,最容易在保质期上出现问题的,就是酸奶、面包、火腿以及各种自制的熟食食品。这些食品的保质期普遍较短而且对储存的温度有很高的要求。消费者因为在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而与商家产生纠纷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近日,广东的王先生向《天天315》爆料,他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宏富百货超市买到了过期的产品,要求对方“退一赔十”,但工作人员拒不赔偿,而且王先生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我们先来听听王先生对整个过程的介绍: 王先生:我是在3月27号买到了过期食品,28号拿着小票还有食品去找超市,我想在超市的楼下协商,但超市的人却非让我去3楼的办公室解决。他们又说旁边是专门解决的地方,要带我去一个偏僻的,黑暗的角落,有一间黑屋子,到了楼上之后他们叫了4个社会人士,好像也不是超市的员工,就要殴打我。然后我就要逃跑,从3楼跑到2楼,然后被他们4个人拉着,按在了地上,我就大喊救命。 据王先生说,他趁超市人员松懈时逃到了购物区2楼的电梯处,超市人员追到王先生后将他按在地上,僵持了近十分钟,购物区内的一些目击者拿出手机要拍下视频却被店方拦住。最后王先生在极力挣脱下才逃出超市。 在去超市维权的过程中王先生还做了录音, 从录音中,我们可以得知,在超市里,王先生与超市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王先生认为对方对其“拉拉扯扯”,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而超市方认为王先生不愿意跟随工作人员到指定的区域去进行协商,并且想要离开超市,这是“做贼心虚”。记者联系到了当时在超市内与王先生交涉的值班经理,我们来听听他的说法: 超市经理:星期一的晚上9点钟左右,有一个顾客到商场投诉,说有买到一瓶过期的酸奶,然后我们也查证了一下,也叫他上来看了,因为我们的批次各方面都有登记,查核了之后我们发现没有这一批他购买的,这个批号不是我们这边的,所以我们就报警,他听到我们报警之后他就跑了,所以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就怀疑他是来敲诈的,他一听我们是报警就马上逃跑了。他一到商场就说我们这个是过期的,让我们给他赔偿1千块钱,我们就感觉到有点奇怪,感觉这个人也不是非正常消费的顾客,就请专门的人稳定了他,他一听我们报警了之后他就跑了。 双方各执一词,王先生说的是“自己买到假货向超市索赔,反遭人身威胁”,超市值班经理却认为“超市没有出售过期酸奶,王先生拿的酸奶不是在自家超市买的,王先生的索赔有诈骗嫌疑,听到超市要报警就企图逃跑”。 王先生到底是不是在正常消费中买到了过期食品?这酸奶到底是不是在这家超市买的?王先生是不是听到对方报警就要逃跑呢? 对于这些疑问,记者再次采访了王先生: 记者:超市方面现在提供了证据,说您当时去索赔的酸奶跟他们现在卖的酸奶不是一个批次的,请问有这回事吗? 王先生:我当时还保持了一份录像,就是在超市购买的录像。 记者:也就是27号的时候您就把自己购买酸奶的这段视频录下来了么? 王先生:对,我有一段录像然后那个条形码,我也不可能伪造的,是吧。 记者:条形码它只能代表一个商品的批次,所有商品的批次都是这一个条形码,您还有其他的方式来证明吗? 王先生:在超市购买的时候我有录像的。 记者:您为什么要在自己购买的时候录像呢? 王先生:是因为怕他们的超市不承认,不承认是他们的东西。 记者:可是您当时并没有发现,这个商品是过期商品,您是在第二天发现的。 王先生:我当时也有发现。 记者:那当时在超市发现的时候为什么还要购买这个商品呢? 王先生:因为它是过期食品。 记者:所以您是因为他是过期食品才买的吗? 王先生:对,是因为它是过期食品才买的,因为看新闻上说是买到过期食品是可以赔钱的。 记者:也就是说您是因为是过期产品,然后看到电视上的新闻所以产生了想要店家索赔这样的心理。 王先生:也是抱着试一下看的态度,看到底有没有新闻上说的这样子。 在记者的追问下,王先生承认自己是先看到超市有过期食品,然后产生了购买后向超市索赔的想法。 关于这一话题,《天天315》编辑晓易,实习编辑艾嘉和胡钢律师律师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经济之声:这个案例中,王先生的做法是像某些职业打假人一样“知假买假”,艾嘉,你了解到有消费者在正常消费中买到过期食品而进行维权的案例吗? 艾嘉:过期食品最少获赔一千元是去年十月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在新法出现后确实出现了很多这样的案例。江苏省常州市雕庄一带就出现了一伙号称打假维权的人,他们经常出入当地一些小型超市,不买别的,专门购买过期食品并索要发票,随后向店主索要赔偿。类似的情况在雕庄辖区近一年来已经发生过数十起,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民警只能定性为消费纠纷进行调解。前来索赔的人声称是维权,而一些超市店主觉得自己遭到敲诈却不怎么敢声张,只能吃哑巴亏。 经济之声:如果说王先生真是在这家超市买的过期酸奶,那对于王先生这种明知食品过期,而购买然后索赔的做法,晓易,你怎么看? 晓易:在说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刚刚提到过的去年10月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当中的规定,有一个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为一千元这样的标准核算,所以在这条新规开始执行以后,全国各地都出现了食品类的消费维权案例增多的一个现象,因为以前我们赔偿的时候可能买一个几块钱的东西,赔偿三倍的话也才是一二十块钱,但是现在不一样了,不足1千元按1千元算,很多人就此就是专门去寻找这种过期的食品来维权,其中就包括一些职业打假的情况,我们刚刚说了职业打假,这里就有一个问题了,也是我们讨论了多年的问题,就是知假买假是否属于正常的消费者呢?就是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对知假买假如何赔偿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职业打假人也更加没有明确的规定,是如何界定类型的消费者的,那最高人民法院前年曾经发布了指导性的案例,支持了知假买假者,明确知假买假仍然是消费者,同样享有获得加倍赔偿的权利,但也有专家提出了,说最高院的案例指导并非司法解释,因为不是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过对于各地法院做出裁判,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经济之声;艾嘉,对于过期食品问题,你是怎么看的?你会特别在意食品是否过期吗? 艾嘉:其实很多人包括我自己可能都是这样的想法,觉得金额很小遇到过期产品就忍一忍抱着不惹麻烦的这种心态。但是正是由于善良的人太多,大家都选择沉默,造成的结果就是很多商家松懈了,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所以说通过这件事我觉得消费者小额维权还是非常必要的。商家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其实是一件对自己对他人都没有益处的事情。对我们消费者来说,商家放松管理会导致很多食品过期都没有被下架,那这些没有下架的过期食品最终还是被我们消费者买了。那对于商家自身来说,现在新法规定如此严格,就算消费者选择沉默,也会出现一些对这一千块钱赔偿金图谋不轨的人。 经济之声:在实际的消费过程中我们也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比如快到保质期还没过保质期的食品出现了类似胀袋或者看起来就是已经腐败了的现象,那对这样的情况,如果消费者不小心购买了,算不算是买到过期产品呢? 艾嘉:像酸奶,速冻食品这样的食品,是对保质期和储存条件有双重要求的。很可能食品是在保质期内,但是超市在储存的时候温度过高,或者冷热交替了,就很可能导致食品的变质。消费者如果看到胀袋或者明显有变质迹象的食品,最好还是不要购买。 一般来说很多超市都会对快要过期的食品进行特价处理。最常见的促销方式就是混搭着出售,有些赠品是用胶带捆绑着出售的,比如两盒可以赠送一盒,然而这三个商品都是捆绑在一起的,赠品也就是快要过期的酸奶上会贴着一个“赠品”的标志。 对于超市来说,大部分的进货方对超市都是有退货处理的,过期的食品进货方都会以换货的方式进行回收,超市方面也不会有过多的损失。所以对于商家来说,及时发现过期食品并下架才是最重要的。 那么接下来,购买到过期产品的消费者的权益究竟该如何保障? 胡钢:应该说我们现在普通的消费者或者说就算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的,它的操作方法我觉得有很多的细节是需要注意的,第一点是主张权利的时候,最好是在经营场所有摄象头的地方,不要离开摄象头范围,当然也不要影响商场本身正常的经营秩序。第二主张权利的时候我建议把相关的票据,比如购买的商品,支付的小票或者说发票等等,要攥在手里让对方拍照,不要给对方经营者。很多案例里面有经营者说你拿来,把票据拿过来后直接塞嘴里嚼掉了,然后他一转身跑了销毁证据这种情况都是有的。另外也想特别强调一下,就是此前也发生过一些极端的案例,有一些个别的人,他把很容易过期的食品,把一两盒藏在了另外的一个食品货架上,等到它过期以后再从那个隐藏的货架中拿出来,来主张自己所谓的权利。这个实际上是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或者是诈骗的行为,这种情况按照我们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话,最高是可处15日拘留并处1千元罚款,所以我们消费者维权始终强调一点,是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经济之声:从这个案例上来看,您也看到了商家和王先生分别提供了证据,那么您认为这些证据能不能判断出来谁是在说谎呢? 胡钢:我觉得是这样,事实上我们有关食品安全,特别是食品保质期的问题,在我们的食品安全法中,是有几十处条款都涉及到食品保质期的问题,也就是说我们的法律对于食品保质的问题是高度关注的,而且如果发现了这种虚标这种保质期,或者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然进行生产经营的话它的处罚也是非常严厉的,严厉到什么程度,如果说是相关的货款不到1万元,那么他的罚款是5万到10万元,。比我们消费者主张的所谓1千元的罚款要高得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我们消费者可以考虑依照我们的法律向我们的食品药品监管主管部门进行举报。而且按照我们的现在的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第13条和第115条的规定,对于食品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查证属实的举报也应该给予据高人奖励,同时也要对举报人的身份进行保密,。 晓易:我看到这里还存在一个情况,就是很多商家遇到消费者投诉的时候会选择以不知情这种方式进行推诿,他说其实我们不知道,只是疏忽,不是故意的,那么超市如果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还是有过期的食品在货架上出售了,那是不是应该适用于这样的一个法律呢,就是超市是不是不应该在这个方面不应该承受那么多的责任呢? 胡钢:我想举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去年的6月15号公布的消费者维权的典型案例,一个消费者买了一盒阿胶膏,花了251块钱,实际上是个过期产品,当时消费者就提供了商品的实物,并且购货的发票,并且当日就要求商家进行退货,由于协商不成,他当天就向武汉市的工商部门进行了申诉,所以整个问题应该是动作非常快的,同时商场也是说所谓这个商品不是它提供的等等,而法院最后认定是商家没有提供出完整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最终判决是退还原来的货款,251块钱,然后是10倍的赔偿货款2150块钱,另外还赔偿了消费者交通费500元,这就是一个和本案的非常相似的一个案件,所以是否是明知等等,全部的举证责任完全在商家。 主持人:刚才晓易和艾嘉都提到了需要返厂,如果在返厂的过程当中这个厂家出现了一些不法的行为应该怎么办,比如说他们篡改了日期然后重新把这批货再发到超市里面来销售的话,会怎么样呢? 胡钢:我们刚才提到的食品安全法对于这种伪造、变造食品标签标注的内容特别是保质期的内容,是有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的,如果是因为过期应该按照我们的法律规定进行销毁处置的,而没有进行销毁处置,反而进行变造,更换包装,更换所谓的伪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这种行为,那么情况就不是简单的一个行政处罚了,那么可能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了,那么是要追求刑事责任的,这个强度要比刚才提到的罚多少钱的行政处罚要严厉的多,因为相关负责人不仅要付出精神代价,更要付出自由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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