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厘清合法打假与敲诈勒索的界限,提高恶意打假的违法成本
所谓恶意打假,并不是真正的打假,而是有预谋地将事先准备好的假冒、过期或存在问题的食品商品带进超市,藏匿、掉包之后再购买,最后以购买到问题商品食品为由,或通过投诉或跟超市直接索赔。这些人不仅混迹于职业打假人群体之中,而且专门以此牟利作为职业。近年来,在一些大城市就出现了一批以中小超市为目标的恶意打假职业人,专门拿假货掉包商家的真货,隔天再从商家找出假货,然后以合法打假的名义进行敲诈。有恶意打假者因被抓“现行”,已被警方刑拘。
对于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人人喊打,法律对此也不含糊。比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制假造假的惩罚性赔偿就提高到了三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还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而明确了“知假打假”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可以说,法律支持打假的相关规定,催生了职业打假群体,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环境的作用,对营造健康有序的消费市场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并非所有以获利为目标的打假行为都为法律所认可。一些自诩为“职业打假人”的不法之徒在发现商品或服务瑕疵后,以曝光、诉讼、联络媒体等手段对商家进行威胁勒索,更有甚者,利用商家在销售或服务过程中的漏洞,调包购买的食品索赔获利,这实际上是以打假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不仅有违职业伦理,更逾越了法律底线。一些商家尽管对“假打”行为深恶痛绝,但囿于取证困难或担心自身商业声誉受到损毁,往往抱有花钱消灾的消极心理,不愿冒风险与“假打者”较真,甚至屡屡奉上金额不菲的“封口费”。商家这种自认倒霉的心态和“息事宁人”的做法,无疑会助长恶意打假的歪风。
恶意打假的行为不仅明显违法,且有可能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如果“假打者”勒索的财物达到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标准,就会触犯刑律。在这方面,也有“假打者”把自己“打”进监狱的例子。2014年12月,黑龙江的李海峰买了4包过期的今麦郎方便面后,提出450万元的天价索赔,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对那些热衷于恶意打假的“假打者”来说,这正是一声洪亮的法治警钟。
“假打者”的肆无忌惮严重损害了职业打假群体的形象,侵蚀了职业打假行为得以存续的正义基础,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决不能让其“任性”而为。一方面,要让法律精准发力,进一步厘清合法打假与敲诈勒索的界限,提高恶意打假的违法成本。另一方面,受到不法侵害的商家也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敢于对恶意打假说“不”,使“假打者”不敢触碰法律的“高压线”,确保打假行为在法律的范围内实施,进而释放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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