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湖南建行)曝出离奇骗贷案:除了贷款经办人是真的,提交给银行的公章、证件、文件等资料都是假的,却能突破层层“防线”,获得1.3亿元贷款授信,最终导致银行贷款损失3000万元。
这起引发多方关注的骗贷案日前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高院)终审裁定涉嫌经济犯罪,并移送给长沙市公安局,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已对此案立案侦查。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长沙市采访发现,多位当地银行业人士在惊叹骗贷金额之巨大、手段之拙劣之余,直指这起“低智商”骗贷案疑点重重,值得追问和深究。
突破“防线”获1.3亿授信
2015年年中,建行湖南长沙市华兴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华兴支行)因为发放出去的300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遂将湖南华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资公司)以及担保人粟胜利、曹刚等人告上法庭。
2012年3月,建行华兴支行与曹刚、粟胜利曾控制的华资公司签订了《项目融资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建行华兴支行为华资公司贷款总额为1.3亿元,华资公司以其在长沙县“芙蓉国里”在建房地产项目作为抵押,同时与建行华兴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在相关部门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粟胜利、曹刚等分别与建行华兴支行签订了《自然人保证合同》,对华资公司的项目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建行华兴支行依据合同约定,于2012年5月11日向华资公司发放了第一次共两笔贷款,共计3000万元。2013年4月,这两笔贷款即将到期,建行华兴支行要求华资公司偿还所有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但曹刚、粟胜利一直以正在筹款为名拒不还贷。2014年5月20日,建行华兴支行以华资公司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遂将曹刚、粟胜利的华资公司诉至法院。
然而,2015年11月16日,湖南省高院经审理查明并作出终审裁定:曹刚、粟胜利控制华资公司期间以华资公司与建行华兴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涉嫌经济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而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审理,驳回建行华兴支行的起诉。3000万元贷款迟迟未能收回,用湖南建行一位人士的话说,“算是‘打了水漂’”。
《经济参考报》记者查询发现,湖南建行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于2015年1月30日发布债权转让公告,建行华兴支行这两笔3000万元、担保人为粟胜利、曹刚的债权,已作为银行不良资产,连同湖南建行下属机构的另外34份债权,打包转让给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
上述湖南建行人士称:“放贷出去的3000万元都是真金白银,最终却以白菜价将债权转让给了资产管理公司。”
贷款要件“浑身是假”
如果不是法院的调查甄别和认定,很难相信粟胜利、曹刚以华资公司名义向建行华兴支行申请贷款的资料,会虚假到令人瞠目的地步。
华资公司于2006年7月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李理,注册资本800万元。2011年3月,从事建筑施工业务的粟胜利和曹刚,与华资公司原股东李理和李静签订《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将华资公司整体转让给曹刚、粟胜利,转让金额1.298亿元。合同签订后,曹刚、粟胜利仅仅支付了2800万元便不再依约付款。故华资公司原股东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自此,曹刚、粟胜利开始了一系列通过不法手段掌控华资公司的行动。
在建行华兴支行诉粟胜利、曹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长沙市中院查明,2011年3月31日,华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粟胜利,2011年5月3日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2013年1月,长沙县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华资公司分别于2011年3月31日和2011年5月3日在该局办理两次变更登记,所提供的资料均没有股东亲自签名,决定撤销上述两次变更登记,华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仍为李理,注册资本仍为800万元。
在工商登记发生变更、法人代表悄然变为粟胜利期间,粟胜利于2011年5月6日以华资公司名义申请开立基本账户。2012年1月15日,粟胜利名下的华资公司以原公章遗失为由,私自刻制华资公司行政章、财务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专用章。同时,粟胜利非法挂失华资公司此前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并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补办了新的上述证件。
在该案诉讼过程中,长沙市公安局已依法缴销了粟胜利以华资公司名义重新刻制的公章;曹刚、粟胜利用虚假材料骗取的土地、规划、建筑施工证件也被长沙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撤销,同时发文恢复了李理一方所持证件的效力。
另外,湖南省高院的终审裁定显示:法院查明曹刚、粟胜利利用华资公司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曹刚、粟胜利提交给建行的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建筑公司)向建行及长沙县房产局出具的《关于在建工程现状工程款支付情况的说明》和《关于放弃在建工程优先受偿的承诺函》,经航天建筑公司证实,这两份文书系曹刚、粟胜利私刻该公司公章伪造。
粟胜利、曹刚的上述不法行为,已被长沙市中院、湖南省高院的民事裁定书所认定。两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行长沙华兴支行诉华资公司一案,存在涉嫌贷款诈骗犯罪,故裁定驳回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除了贷款经办人个人身份信息是真的,其余无处不假。”当地一位知情的银行人士说。正是凭借上述虚假材料,粟胜利、曹刚向建行华兴支行申请贷款,演绎了一场骗贷大戏。
银行无视举报执意放贷
“粟胜利、曹刚造假骗贷,建行华兴支行不可能不知情。”华资公司董事长李理的母亲张丽苹说。为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2012年3月和4月,她与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及公司工作人员曾多次到建行华兴支行,当面递交书面揭发材料,公开实名举报粟胜利、曹刚造假骗贷问题,吁请建行华兴支行停办与华资公司有关的所有金融业务。
一份由湖南省琼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忘录》显示:2012年3月26日,李理母亲张丽苹和该所熊娟、陈蓉两位律师,将反映粟胜利、曹刚造假骗贷的举报材料递交给建行华兴支行的具体承办部门,建行该部门拒绝签收。
在此其间,他们曾找到建行华兴支行一位刘姓副行长,告知公司在湖南省高院有重大诉讼,其抵押的土地及曹刚、粟胜利的非法股权均已被冻结,并当面递交书面《紧急报告》,得到的答复是:放不放贷是银行的事,出现风险和损失也是银行的事,不用你们管;即便有问题,也是四个自然人(曹刚、粟胜利等)承担的事,与你们无关。
《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在粟胜利、曹刚与建行华兴支行之间,曾有一个颇为神秘的金融掮客肖晓富。记者获得一份粟胜利、曹刚与肖晓富诉讼的判决书显示,曹刚曾以华资公司负责人的名义,加盖私刻的华资公司公章,与肖晓富签订《融资服务协议书》,双方约定:粟胜利、曹刚委托肖晓富就“芙蓉国里”开发项目在银行办理融资,融资总额度两亿元,融资服务费为3%,共计600万元。肖晓富承诺在90天内运作完成贷款的审批发放。
记者注意到,该协议书签订的时间为2011年3月23日,较之2011年3月29日李静、李理与曹刚、粟胜利签订《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时间上早了6天。对此,当地多位业内人士认为,“这很难说不是一场精心策划的预谋。”
后双方发生融资服务费纠纷,粟胜利、曹刚被肖晓富诉诸法院,粟胜利、曹刚两人败诉。记者调阅案卷时发现,2013年9月25日,建行华兴支行为肖晓富出具了一份证明材料,称该行已为华资公司办理房地产开发信贷业务,授信额度为1.3亿元,目前已经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3000万元。
“建行华兴支行出具这份证据,显然意在争取法院支持肖晓富的诉求。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肖晓富与华兴支行存在某种‘特殊关系’。”华资公司代理律师、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主任钟琼武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
据介绍,粟胜利、曹刚控制华资公司后,销售“芙蓉国里”项目房产220套,获取6500万元的售房收入。记者从长沙县地税局查阅相关资料,证实了这一数据。华资公司负责人李静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粟胜利、曹刚售房全部收入都进入其在建行华兴支行开立的账户,在粟胜利、曹刚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建行华兴支行完全可以从其账户上强行划扣,但并没有采取措施避免损失,而是坐视3000万元贷款变为呆坏账。
涉案人称“不造假办不成大事”
据知情人士介绍,粟胜利、曹刚原籍为长沙县,进入房地产行业之前,两个人只是做点小生意。接近粟胜利、曹刚的人士称,这两人不知什么时候摇身一变成了“开发商”,以到处高息融资闻名,其中粟胜利在很多场合公开宣称“不造假办不成大事”。记者多次拨通粟胜利、曹刚电话,均无人接听。
多位湖南金融界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较之类似案件中罪犯精密设计的骗局,本案骗贷的手法非常拙劣。“无论是在审贷环节,还是在验证环节,银行工作人员均可以发现并阻止。哪怕只是打个电话核查一下,这种低级诈骗就根本不可能让银行损失几千万。”
湖南省银监局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普通信贷员只是银行的基层业务员,权力非常有限。贷款申请人能够靠一整套假资料获得1.3亿元授信,并在遭到公开举报的情况下顺利套现3000万元,说“工作疏忽”所致是难以服人的。
而湖南省银行业协会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上,早已有一套极为成熟的防范风险制度和措施。在这样一个健全的惩戒预警机制之下,银行竟中了浑身是假的骗“招”,在全省范围内也较为罕见。
记者多次联系建行华兴支行,该行工作人员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这是以前的事情了,很多人已经调离,不方便接受采访。
11月19日,长沙市公安局宣传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此案目前已经由法院移交到公安机关,11月17日芙蓉分局已对此立案,目前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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