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韩某网购化妆品,一次性就买了68盒。就在经营者以为碰上了大客户时,却被举报涉嫌虚假宣传,对方要求退款10326元,还不退货。去年下半年,韩某又向合肥市工商部门投诉,但因证据不足,其要求遭到拒绝。春节前夕,韩某再次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但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以赔偿为目的,且证据不足,判其败诉。(2月3日《安徽商报》
法院认定韩某为“职业打假人”,是因为其一次性购买68盒化妆品,而化妆品的保质期为36个月,根据每瓶化妆品所具备的使用时间,一般情况无法在保质期内使用完毕。据此,认定韩某购买产品的目的是为获得相应赔偿,即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属于“职业打假人”,不支持其诉讼请求。这样的推理,符合常情,没有问题。但同样没有问题的,是韩某提供的聊天记录,确实可以证明商家存在不当宣传,违反相关规定。
“职业打假人”以牟利为目的进行打假,让商家头疼,饱受损失之苦,这确实有些不妥。但是,与此同时,“职业打假人”也推动了商家规范自己的销售行为,客观真实地进行产品宣传。现在,“职业打假人”败诉了,那谁来规范商家的行为呢?
从理论上来说,当然是消费者。问题在于,面对商家的虚假宣传,普通的消费者,如果只买了两三盒,甚至是尝试地购买了一盒,他们会为这数百元,或者只有一百多元与商家对簿公堂吗?难,实在是难。为了一百多元,哪怕是数百元,要与商家打一场官司,这对于许多普通消费者来说,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来说,他们绝大多数恐怕都不会有这样的选择,这太得不偿失。问题由此而来,如果消费者不愿意维权,那是否意味着会滋长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呢?
当然,除了消费者,还有相关监管部门。从报道可以看出,韩某曾向工商部门投诉,但因证据不足,其要求遭到拒绝。那么,普通消费者的命运,是否也会如此呢?故而,在“职业打假人”被法规抛弃的时候,谁来接棒维权,确实是件值得考虑的事儿!
|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账号
×
手机扫码浏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