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蒙精神不容玷污、践踏 ——非法假冒侵权沂蒙画派造假者的劣根性 甄乾坤 与沂蒙山毫不沾边的山东某市、某县、某村的只是业余画几只羊、鸟的H,近些年居然靠非法假冒侵权沂蒙画派“发家”,混了一大堆不知属不属实的头衔:某协副主席、某县城文化局副局长……,总之,“简历”三天两头云里雾里变换,反正没人查,假的当“真的”糊弄,唬得小地方人五迷三道,外面人不了解。就变着花样的骗,还就有不开眼的人,没完没了上当。 H网罗的一些几乎没受过高等艺术专业教育的人(不知道是否文盲),打着“代表人民”(问题是:有没有资格、能力代表人民)的旗号,施给人民抹黑之劣行。实际上行拉帮结伙的“梁山”江湖之事,破坏行业秩序与社团建设,浑水摸鱼混得一些的“职务”(协会副主席,县城文化局副局长)。这种靠造假、窃取起家的人,即使在最基层的科级位置上,怎么可能为一方人民的文化建设做正经事? H与某市某联,会点酸文、就不知道姓什么了、就敢“舞文弄墨”的Z,臭味相投,互为臭脚,无视历史、事实、法律,公开编造、捏造、传播虚假信息(从“文章”到“书”),又是“写传”,又是“研究”“概论”,自我美化。企图用他们造假、窃取的言行,鼓吹不用正当、正常奋斗,通过不劳而获、巧取豪夺,不择手段达到目的的、完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不仅把自己装扮成文化人,Z还处心积虑的: 把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出生的H,描绘成要饭的出身,是何用意呢?不知是否故意编造乞讨者出身?包装成“伟大”“光辉”形象。还是有意抹黑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几十年的英明领导?(足见虽混入机构,却与共产党离心离德,是严重的政治与意识形态问题,应彻查)。 另外这么多年,随着一些人价值观混乱、好逸恶劳,出现的一些职业乞讨者,所有人都有共识:就是通过骗,达到不劳而获的目的。H、Z像寄生虫蚊子、苍蝇、蟑螂般,猥猥琐琐、鬼鬼祟祟,打肿脸充胖子,做一些见不得人的勾当,是本性使然。 Z除了无耻吹捧H的非法假冒侵权窃取行为,俨然一副“评论家”的嘴脸,还大谈“美学”:1都不懂专业艺术,能来几笔吗?没有艺术实践,怎么可能懂艺术美学规律?2与共同非法假冒侵权沂蒙画派,足以说明不懂好歹,就甭提美丑、善恶了。 已60多岁奔7的人,依然不知耻、执迷不悟、不知收手,继续行非法假冒侵权窃取之事,终生落得“老贼”之名,人人鄙视、喊打,证明了此生的失败。如果法律介入,用处心积虑、费尽心机的窃取所得,也终将“猪咬尿泡”:一场空。 最令人不能容忍的是:Z、H在“众多”烂如鸡毛的编造、捏造的文字中,动不动就拿“沂蒙精神”说事儿,干着不光彩的造假之事,却谎称与沂蒙毫不沾边的一两个四级某市、下面县村的人,是什么“沂蒙精神”、“时代”的“代言人”、“领军人物”……,极尽玷污、践踏沂蒙精神之所能,混乱价值观之所能,对党纪、党风、法律、秩序、公众践踏之所能。成为披着“职务”外衣的害群之马。 这种靠瞎编弱智低能“故事”,混饭吃、骗取好处的人,做出从2005年起非法假冒侵权沂蒙画派创始人,侵害沂蒙画派知识产权,从中获利的下三烂勾当,也就是本性使然,不足为奇了。 回顾一下这些年H、Z拉帮结伙,瞄准沂蒙画派作为准备下嘴吃一辈子的无耻、卑鄙伎俩,就能透彻了解他们到底的怎样的人、看清他们的真面目了: H2005年前后,突然开始以所谓“沂蒙画派创始人”自居,并公开编造、出版所谓不实传记《从××走来》,多次拍摄虚假视频,在网络上长期发布捏造的不实信息,并通过“邀请”省文联、美协、全国文联、美协等相关领导,及其他地域,不明真相的人,打着“沂蒙画派”旗号,非法侵权、假冒“组织”所谓多次“采风团”,进行组团忽悠。 2012年前后、H在真正的沂蒙画派创始人刘阳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所谓“省美术家协会”支持名义,公开在某市、某县(根本不属于当今临沂行政所辖沂蒙山范围),挂牌所谓“画派研究院”,严重侵权、假冒沂蒙画派。并在某县、某市及省城济南、甚至“晋京“,非法举办所谓“画派画展”,与多次所谓“研讨会”,大肆非法“宣传”,企图通过混淆沂蒙画派与所谓“画派研究院”的概念(与真正的沂蒙画派,从人物、时间、历史、地域、专业程度、贡献等,毫无任何关系),蒙蔽、欺骗、愚弄、利用了不明真相与工作失察、渎职的团体组织人员与一些不明真相媒体与大众。 这期间Z,出于地方利益与地方保护主义(某市、某县,居然把非法假冒侵权沂蒙画派的假“画派”,用欺骗手段所“获取”的所谓非法“成果”,写进政府工作报告、“县志”……),与个人名利目的,不顾历史、事实与党风党纪,为H等人非法侵权、假冒沂蒙画派公开开绿灯,提供支持,并充当撰写大量编造、捏造文字、助纣为虐的马前卒。造成严重的恶劣影响。 H凭借几年非法侵权、假冒沂蒙画派的所谓“活动”与虚假“宣传“,骗取省协会所谓“副主席”、及某县城“政协委员”、文化局“副局长”等“职务”(属于有问题“带病”提拔、使用),由此更加变本加厉,非法“办展”、弄所谓“研讨会”,欺骗、蒙蔽、愚弄、利用了一些不明真相的地方团体、大众、媒体。 2018年H伙同Z非法出版所谓《概论》,将非法假冒侵权沂蒙画派的非法行径,推到极致。形成建国以来少有的非法假冒侵权及欺骗、诈骗大案。 H、Z长期无视历史、事实、党风党纪与法律,长期严重非法侵权、假冒沂蒙画派,已构成欺诈与犯罪: 1、《民法通则》指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具有创造性、公开性、非物质性特点。 A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 B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限制。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包括:剽窃、篡改、假冒、侵占…… 2、《反不正当竞争法》指出:A假冒他人名称注册。B擅自使用特有名称。C擅自使用他人名称。D虚假宣传。…… 3、《刑法》指出:侵犯知识产权指包括:侵犯无形产权、侵犯核心内容、侵犯专有权利。侵犯特征:无权源。 第216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H、Z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败坏了美术团体与社会风气,扰乱了视听与社会秩序,欺诈触犯了刑法,已构成犯罪(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11月1日执行)其中: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与造假,是刑事犯罪,严重干扰社会秩序的,处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H、Z所犯: A侵害、假冒沂蒙画派知识产权罪。 B以所谓“沂蒙画派研究院”进行虚假信息宣传罪。 C非法活动经营构成商业欺诈罪与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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